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系統(衛福部)
http://system.sfaa.gov.tw/sluggish/login.jsp
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以教師為個案管理員的專業團隊運作--以一所國小為例
以教師為個案管理員的專業團隊運作--以一所國小為例
本研究以一國小為例,探究以教師擔任個案管理員的專業團隊的運作。採用質性
研究方法,透過第一階段的參與觀察及第二階段的行動研究,加上深度訪談及相關文
件資料的蒐集,進行了為期七個月的現場工作。
本研究發現:第一階段,特教老師和治療師共同合作,從評估、IEP 目標的擬定
到專業服務的提供。教師雖積極參與,但因治療師仍以一對一的方式進行治療,無法
達到治療與教學結合的目的。第二階段的行動研究,治療的進行改由老師將治療師提
供的策略融入教學而治療師入班協助的合作方式,藉由老師平日教學執行治療策略,
較易達到治療的成效。由固定的溝通交流,對促進專業間的了解、專業間的角色釋放
及專業間的溝通,進而建立專業間相互信任的關係有很大的幫助。
整體而言,專業團隊的運作主要受到老師和治療師過去的經驗、專業間的了解與
溝通、對教師主導角色的認知和接納的影響。最後提出一些建議,期望能更加提昇專
業團隊的效能及服務提供的品質。
個案管理 - 桃園縣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
個案管理 - 桃園縣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PPT)
引自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56&cad=rja&ved=0CFQQFjAFODI&url=http%3A%2F%2Fnurse.ffjh.tyc.edu.tw%2FFileUpload%2Ffile%2Fcase_management%2520%2520yvonne.ppt&ei=7bgVUujnA8KpkAXJmYDoDQ&usg=AFQjCNHdTnNOL0qv-ooo5VHmw4bmEOAYzw&sig2=I3__im5iiLvKbmz1KfXbpw
個案管理模式運用於課輔特殊學童學習之個案研究
個案管理模式運用於課輔特殊學童學習之個案研究
中文摘要
研究團隊針對學童課後輔導方案之困境,自 100 學年度導入專業個案管理模
式,建立所有服務案主個人歷程檔案,並以個案行為問題之急迫性進行分級制度,
定期追蹤急迫個案之問題與解決策略,以提升社工擬定具體且有效之處遇知能
力。
本論文選定自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進入課輔系統,至今已有四個學期之小米
為案例;個案記錄顯現該生有明顯情緒與行為問題,課輔意願與學習態度持續下
滑,原生家庭功能不彰,難以協助課輔單位及學校,因諸多狀況而被列入 A 級個
討對象。透過個案管理模式,團隊運用家系圖與生態圖,反覆檢核該生狀況,從
問題中擬定有效的處遇方案,主責社工與課輔老師建立一致的處理模式,與案家
具影響力者及案導師密切溝通,從強化案主學習意願與動機、增加到班率、降低
案主攻擊他人的行為、引導案主學習正確的情緒抒發方式,由改善影響案主學習
的環境因子,達到提高進階率的具體目標。
個案管理系統
個案管理系統
引自 http://www.npois.com.tw/products_solution_show.asp?tp=2
非營利組織團體的龐大個案資料過去都以人工抄寫方式處理,花費大量人力,不論公益團體的服務對象與性質不同,其共同點都是擁有堆積如山的個案資料及查閱資料時需花費大量時間的困擾,因此我們針對各個機構不同的需求開發出專屬的個案管理系統。不但能降低繁雜的行政流程作業時間,更能將個案標準化,使資料查詢更迅速,統計分析更完整,也可讓新進人員有標準化流程可遵循。
非營利組織團體的龐大個案資料過去都以人工抄寫方式處理,花費大量人力,不論公益團體的服務對象與性質不同,其共同點都是擁有堆積如山的個案資料及查閱資料時需花費大量時間的困擾,因此我們針對各個機構不同的需求開發出專屬的個案管理系統。不但能降低繁雜的行政流程作業時間,更能將個案標準化,使資料查詢更迅速,統計分析更完整,也可讓新進人員有標準化流程可遵循。
個案管理系統(Case Management System)
個案管理系統(Case Management System)
不論公益團體服務對象是老人家或小朋友,服務性質是殘障朋友、感染愛滋的朋友、啟能發展的朋友或安養中心等的個案。雖然服務性質的不同,但相同的是,堆積如山的個案資料及費時的查閱資料,是大多數公益團體花費處理時間最多的一環。在21世紀資訊爆炸的時代,若能有一套標準化的個案管理資訊系統,不但能降低繁雜行政流程的冗長作業時間,更能將個案標準化,使得每一個新進人員都有一個標準化的流程可遵循。
嘉義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管理中心網頁
嘉義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管理中心網頁
引自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6&cad=rja&ved=0CFkQFjAF&url=http%3A%2F%2Fwww.stm.org.tw%2Fcy_center%2F&ei=NrEVUpWyGpDvkAWCmYDADQ&usg=AFQjCNGElYolPPH2lr59Dv8RQ53GvBVF_Q&sig2=kyOBpL-bwkp0tAeXAw9fIw
在專業主義下交出靈魂的社工專業—個案管理在社工場域的論述實踐
在專業主義下交出靈魂的社工專業—個案管理在社工場域的論述實踐
引自 http://www.ym.edu.tw/~tywang/%AD%D3%AE%D7%BA%DE%B2z%BD%D7%ADz%A4%C0%AAR%A4%E5%B3%B9.htm
引自 http://www.ym.edu.tw/~tywang/%AD%D3%AE%D7%BA%DE%B2z%BD%D7%ADz%A4%C0%AAR%A4%E5%B3%B9.htm
前言
「我們市政府的個案管理作得很好,因為我們的個案全部都建檔上網管理了!」-- 一位政府官員
「個案管理就是一案包到底,所以當病人離開醫院之後,所有他的事情都應該由社區社工員來處理。」-- 一位醫院社工員
「個案管理就是結合資源為案主服務,社工員的角色就是進行各項資源的連結與管理,確保所連結的資源是當扮演好它們的角色。」-- 一位政府社區社工員
探討個案管理概念與實務過程
探討個案管理概念與實務過程
引 http://sowf.moi.gov.tw/19/quarterly/data/104/21%E6%8E%A2%E8%A8%8E%E5%80%8B%E6%A1%88%E7%AE%A1%E7%90%86%E6%A6%82%E5%BF%B5%E8%88%87%E5%AF%A6%E5%8B%99%E9%81%8E%E7%A8%8B.pdf
前 言
在 1970 年代後個案管理一詞成為人類
服務行業中一個很流行之名詞,不論在心
裡衛生,身心發展障礙,愛滋症病人之照
顧,老人殘疾者之長期照顧,移民服務或
兒童福利之文獻中,都經常出現。到了 1980
年代討論個案管理方法之應用變成非常普
遍,最主要之原因是複雜之經濟組織改變
迅速,人類服務專業之服務輸送體系失去
功能,不能滿足大多數案主人口之廣泛性
與全面性之生活需要,政府及私立機關有
許多各種不同之服務單位擁有財政資源與
服務人力,但所提供之人類服務都是片段
的、零碎的、重複的,與彼此不相關連的,
因此個案管理就應運而生,要將服務焦點
及決策方式由服務提供者與專業者之主觀
操作上轉移到案主之需要層面上做通盤之
考慮與調整,這種概念之個案管理突然在
保健照顧、社會工作、司法行政,甚至於
汽車修理行業都同時出現。各個行業要提
供一套完善之專業服務給予一個很複雜之
案主人口群,過了一段時間要檢討其財政
負擔,或個人消費,各個行業都在尋找一
種可用的方法,可以有效地降低服務成
本,提供較完善之專業服務與人類照顧。
在 1980 年代初期,因為美國聯邦政府
及州政府之社會政策與財政改變,提撥援
款給各州人類服務之優先次序也跟著大幅
改變,尤其要降低機關式之照顧,增加社
區式之照顧服務。對於州立精神醫院,長
期安養與療養機構,智障病人之收容機關,多重殘障之兒童收容所,青少年監獄
等等大型之機關照顧都要更改為戶外安置
與 社 區 照 顧 。 當 時 去 機 構 化
(de-institutionalization)之概念與實施增加
了許多失業人口,擴張了貧窮之案主族
群,造成更複雜之社會問題。在社區上增
加了許多無家可歸之無業遊民,愛滋症
(HIV 及 AIDS)之慢性病人,以及需要長
期照顧之老人。他們的生活需要得不到適
當之滿足,極需個案管理之干預處理。
引 http://sowf.moi.gov.tw/19/quarterly/data/104/21%E6%8E%A2%E8%A8%8E%E5%80%8B%E6%A1%88%E7%AE%A1%E7%90%86%E6%A6%82%E5%BF%B5%E8%88%87%E5%AF%A6%E5%8B%99%E9%81%8E%E7%A8%8B.pdf
前 言
在 1970 年代後個案管理一詞成為人類
服務行業中一個很流行之名詞,不論在心
裡衛生,身心發展障礙,愛滋症病人之照
顧,老人殘疾者之長期照顧,移民服務或
兒童福利之文獻中,都經常出現。到了 1980
年代討論個案管理方法之應用變成非常普
遍,最主要之原因是複雜之經濟組織改變
迅速,人類服務專業之服務輸送體系失去
功能,不能滿足大多數案主人口之廣泛性
與全面性之生活需要,政府及私立機關有
許多各種不同之服務單位擁有財政資源與
服務人力,但所提供之人類服務都是片段
的、零碎的、重複的,與彼此不相關連的,
因此個案管理就應運而生,要將服務焦點
及決策方式由服務提供者與專業者之主觀
操作上轉移到案主之需要層面上做通盤之
考慮與調整,這種概念之個案管理突然在
保健照顧、社會工作、司法行政,甚至於
汽車修理行業都同時出現。各個行業要提
供一套完善之專業服務給予一個很複雜之
案主人口群,過了一段時間要檢討其財政
負擔,或個人消費,各個行業都在尋找一
種可用的方法,可以有效地降低服務成
本,提供較完善之專業服務與人類照顧。
在 1980 年代初期,因為美國聯邦政府
及州政府之社會政策與財政改變,提撥援
款給各州人類服務之優先次序也跟著大幅
改變,尤其要降低機關式之照顧,增加社
區式之照顧服務。對於州立精神醫院,長
期安養與療養機構,智障病人之收容機關,多重殘障之兒童收容所,青少年監獄
等等大型之機關照顧都要更改為戶外安置
與 社 區 照 顧 。 當 時 去 機 構 化
(de-institutionalization)之概念與實施增加
了許多失業人口,擴張了貧窮之案主族
群,造成更複雜之社會問題。在社區上增
加了許多無家可歸之無業遊民,愛滋症
(HIV 及 AIDS)之慢性病人,以及需要長
期照顧之老人。他們的生活需要得不到適
當之滿足,極需個案管理之干預處理。
個案管理
個案管理
『全美社會工作協會(NASW,1987)對個案管理的定義:「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指的是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為一群或某一案主統整協助活動的一個過程。過程中各個不同機構之工作人員相互溝通協調,以團隊合作方式為案主提供所需之服務,並以擴大服務之成效為主要目的。當提供案主所需之服務必須經由許多不同專業人員、福利機構、衛生保健單位或人力資源來達成時,個案管理即可發揮其協調與監督之功能」。』(林茂生著,民94,P.8-3)
個案管理過程
『雖然個案管理的過程依照不同的福利領域來區分的話便有不同樣貌的過程,依照克柏林(Kaplan,1990)提出管理過程基本五個的要素(1)界定個案;(2)預估和計畫;(3)協調和轉介(referral);(4)服務的實施;(5)監督、評估和在預估。而鮑流和米克(Ballew&Mink,1996)將管理過程分為以下六個階段:』(謝秀芬著,民91,P.264;潘淑滿著,民89;J.R.Ballew&G.Mink著,1998)
- 建立關係階段 (Engagement)
- 建立關係是只建立一個對工作有效關係的過程。其實,建立關係最主要是基於案主對於你願意去協助他,而你也有能力去協助他,和很清楚你們彼此瞭解、相互期待的信心上。建立關係的方法有很多種,包括介紹你自己及你在此個案裡的工作角色,收集有關案主所需要的問題資料和處理對於案主所需接受及任何可能幫助所產生的負向感覺等晤談方法。同時也包含建立一種相互信賴的關係和澄清彼此之間角色期待的一些服務。
- 預估 (Assessment)
- 『個案管理評估階段最初的聯絡與申請人需要收集和估計資訊。這兩項活動集中於評估需要或請求服務和確定合格服務。直到合格建立, 個體被認為申請人。當合格標準符合了並且個案被接受了為服務, 他或她就成為客戶。』(Marianne Woodside&Tricia McClam ,民87,P.9)
- 個案管理在預估過程須確認三件事,以這方面去進行:
- 對於案主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原因以及為何會造成此問題。
- 在解決問題的過程當中,案主所能需要運用在解決問題上的任何可執行的方法。
- 案主運用這些可執行的方法同時可能遭遇到的障礙有哪些?
- 個案管理者一一列出案主所需解決的問題清單之後,再者則是排出這些問題處理的優先順序。
- 計畫 (Planning)
- 計畫是實行個案工作的一個轉捩點。作計畫是一個理想性的思考過程。它是在預估過程中所找尋的資料轉換成案主可以得到協助的一系列的實際活動,使案主可以獲得所需要的資源去解決個人及環境所造成的任何問題。
- 計畫形成必須包含四個步驟:
- 目標建立。
- 在所建立的目標中排出要執行的優先順序。
- 選擇可以達成目標的執行方法。
- 確定評估時的時間及優先順序。
- 取得資源 (Accessing resources)
- 取得可運用的資源是一種可以將計畫實際付諸行動的過程,所以個案管理者必須採取執行行動時需要克服與資源連結的障礙,並且與案主所需可能運用的資源連接,並針對在取得資源時所遇到的任何障礙都得去克服。
- 個案管理的工作內涵,它運用了三個主要策略:
- 連結(Connecting):個案管理者扮演案主及所需要資源者間的中間人之角色。
- 協商(Negotiation):協商為的是增加服務的需求者及服務的提供者兩者之間的交涉工作及倡導工作的配合。
- 倡導(Advocacy):當外面環境因為某些因素對於案主具有很大的威脅性、或者是資源有所保留而不提供出來時,而個案管理者必須確保案主提出的任何請求,以及替案主向個人或者是組織以確保必要的權利、資源或者是服務。
- 整合 (Coordinating)
- 當聯繫工作完成後,個案管理者還是必須負責確保案主的資源是否持續運用及隨時查看資源是否有效的被案主運用。
- 結束關係 (Disengagment)
- 當案主取得有效地資源後,案主所需解決的問題就會一一減少。當個案服務計畫中所訂定的目標若有實現可能性時,那麼這樣就可考慮是否要將個案進入到最後結束關係的階段。
個案管理模式
『個案管理工作模式往往因為擔任個案管理者不同,而有明顯差異(Levine&Fleming,1984)。通常個案管理工作模式可運用於:(1)由個人或一組團隊;(2)一般治療師或個案管理專家;(3)專職人員(有薪資)或義務工作人員;(4)受過專業訓練者或原本就屬案主體系中之相關他人。盧明斯(Loomis,1988)曾經從衛生保健領域,探討個案管理工作模式之運用,最後歸納出三種模式(高迪理,民79:116-117;張振成,民79:82-84):』(潘淑滿著,民89,P.393;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著,民86;廖榮利著,民80)
- 社會性模式(Social model)
- 社會性(Social)主要是針對居住於社區中的完好個人,提供他們所需的服務及協助大於健康照顧的提供,而非醫療照顧之模式。
- 初級照顧模式(Primary care model)
- 初級照顧(Primary care)是奠基在傳統的醫療模式上,其實它最主要的目標再於一協調的方式來提供一個適切的照顧服務。
- 醫療社會模式(Medical social model)
- 醫療社會模式(Medical social model)其主要的服務對象是針對有危機的案主或是有需要住進機構受照應之服務,藉由整合性之醫療與社會的服務提供(如居家服務、護理),而儘量使案主減少對機構有刻版化服務的印象。
個案管理工作原則
「BRACES」作為個案管理運用於個案工作過程應遵守的原則:(潘淑滿著,民89;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著,民86)
- B:行為取向原則 (Behavior-oriented)
- 身為個案管理者,首先必須了解什麼是案主或者是案主族群的問題?案主本身對自己或是他人有什麼行為?對此行為又有何看法?何種的行為模式才較適合案主去遵循的?
- R:轉介機構原則 (Referring to related agency)
- 個案管理者應先對案主的問題做評估,若不是個案管理者能解決的或是不在範圍之內的,將轉至有關機關尋求協助。
- A:專業責任原則 (Accountability)
- 個案管理者鷹該對案主的處置負責,有責任提供案主適當的服務,給予案主也有責任參與其中的處置計畫,並執行計畫中之約定事項。
- C:協調原則(Coordination)
- 當案主的問題有複雜,而需要兩個以上的機構或者是需要專業知識共同處理時,個案管理這應該從中協調,並召集有關機構共同幫助案主。
- E:評估原則(Evaluation)
- 個案管理者應隨時注意案主的情況,並評估方案的可行性、適切性和案主改變的程度。
- S:系統取向原則(System-oriented)
- 個案管理者需注重個體所存在環境內的各系統狀況,任何分析、診斷、輔導計畫都需要包括與案主有關的任何系統之內。
個案管理運作體系
個案管理者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不同體系的內涵,包括案主體系、資源體系、改變司體系、運作體系與目標體系等五個體系:(潘淑滿著,民89;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著,民86)
- 案主體系(Client system)
- 案主體系可以說是在運作整個個案管理中的重心,它包括案主的個人能力(本身的知識、生活方面的技巧、面對處理事情的態度)及面臨到的問題與需求,這些所有的能力並不一定是案主造成問題的原因,有可能這些能力是案主好的地方。總之,一些與案主相關的他人,也都是案主體系。
- 資源體系(Resource system)
- 指的是在於解決案主的問題所運用到的相關機關或所提供的服務、財務、人力及資訊的一連串的組合,就稱為資源體系,也可稱為服務網絡或是資源網絡。
- 改變司體系(Change agent system)
- 個案管理在運作的過程中,參與協助過程的相關人員及專業工作者,一般個案管理體系中的個案處理主管大多都是由專業的攝會人員來擔任。以目前來說,綜合各國的社會專業人士觀念傳統的協助者現在都慢慢轉變成改變司的角色,而所重視的就是專業訓練的培養,具備知識、技巧、工作態度,並以實力為絲質改變者,期待在未來與案主互動之中,能更了解如何去改變案主,也能進而培養案主在日後能自行處理的意願及能力。
- 運作體系(Operate system)
- 個案管理在付諸實行時,所採用的工作要項(步驟和程序),改變司體系是藉由這個運作體系將案主體系及資源體系相互結合起來共同去達成目標體系。
- 目標體系(Target system)
- 包括價值理念、個案管理體系的目的、案主照應計畫的目的及目標等三個不同方向。
個案管理的目的
Intagliata說明個案管理的目的為(宋麗玉,1998)
- 提供了全面性而且統整的連續性服務。
- 協助案主獲得案主所需要的服務以及能夠促進服務效益的責任。
- 提供監督的服務,以提升服務輸送的成本效益。
另外許臨高認為採行個案管理模式的目的,主要是在可行範圍內,提供最佳素質、有效率的而且合乎成本效能的服務給案主,在於結構上,個案管理包括了服務成果、服務效率及成本效能等三部分,而這三部分是互相緊扣的,以服務案主及發展服務的整合這兩部分作為協助的焦點,所以協助計畫中所擬定的目標及目的,也會影響到個案管理的運作(許臨高,1991) ,根據上述個案管理的目的,個案管理者通常有兩個工作重點,第一個工作重點是找出案主所需的各項服務的提供者,並且增強案主使用資源的動機、知識與技巧,以能促進服務的可及性,使案主能夠有效地取得資源以及運用資源,第二個工作重點是發展及協調案主可用的資源網絡,以能夠促進服務的提供。
(徐錦鋒,民92)
個案管理的發展趨勢
個案管理的發展趨勢特別著重下列四個方向(王玠等譯,1998):
- 個案管理團隊的使用增加
跨機構的團隊工作有兩種形成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由不同機構的個案管理者固定會面,以發展與案主及家庭工作的方法,而且案主的家人也是這個團隊的成員之一,第二種方式是跨機構的團隊工作形式是由相同機構的個案管理者以隨機輪流的方式,固定時段去服務案主。
- 非正式助人者的使用增加
因為家庭成員對案主的關心是長期性的,所以有些個案的家庭成員已被訓練去擔任個案管理者。
- 與社區結合
是針對需要長期性的治療以及照料的個案群,例如較輕微的精神病患、身心殘障者、無依老人、受虐兒童或剛出院病患等,提供社區為基礎的照料。
- 提供給不同密集服務之各種形式的個案管理
密集服務團隊是指積極社區治療以及全套式服務,積極社區治療團隊專門服務剛從精神病院出院而返回社區的案主,使得案主能夠在社區中有功能性的生活著,並且可藉由團隊的成員持續地為案主提供密集的服務,全套式的服務則是提供給危機家庭和犯罪青少年相關的服務,服務的時間通常只維持二至四個月,並且能夠希望家庭發展出更有效的生活能力。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引自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3&cad=rja&ved=0CD0QFjAC&url=http%3A%2F%2Fedu.law.moe.gov.tw%2Finc%2FGetFile.ashx%3FFileId%3D4553&ei=zqwVUvz_OMLTkwWC8IDACA&usg=AFQjCNElOc1btC9FXzFRxBXJDpWSoK_48g&sig2=-hptlra6tzjDJLxNVVsfSg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 日
部授教中(一)字第1010507390B 號
訂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三學年
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部 長 蔣偉寧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配套措施九之一高中
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
點。
二、 目的:
(一) 為規劃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提供學生多元安置機會,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
想。
(二) 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機會,以充分發揮潛能;強化就近入學安置,達成就學安置
社區化之目標。
三、 辦理單位:由本部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指定全區總召學校及分區辦理
工作小組學校、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會)高級中等學校
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共同辦理,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四、 實施範圍:
(一) 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 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 國民中學。
五、 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 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 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
部。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六、實施原則:
(一)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足夠安置名額為
原則。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二) 本部針對相關障礙類別之安置需求訂出適當之安置比率,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完成國民教
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就國中身心障礙學生實際安置需求提供名額(高級中
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及特殊教育學校名額不列入計算)。
(三) 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就學區報名。
(四) 學生參加其他入學管道(如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等)者,得保留安置名額,於其他管道皆
未能錄取時,得回歸安置結果;其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個錄取結果。參加免
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者,其名額依各該入學管道之規定。
(五) 於本要點規定入學報到者,不得重複參加各直轄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反者,撤銷其錄取
資格。
七、實施方式及流程:
(一) 實施方式:
1、 就學區規劃方式以配合免試就學區為原則,並參酌各縣(市)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分布情
形調整;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由直轄市政府依權責規劃辦理。
2、 學生安置,由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依學生志願順序、就近入學及
學校特教資源、生涯轉銜計畫(含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別與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
現)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3、 學生安置於報名免試就學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原就讀國民中學位於免試就學區交
界處者,由本部召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安置之。
4、 各分區工作小組經綜合研判後之安置結果,應報本部鑑輔會備查。
(二) 實施流程:
1、 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 國中特教教師、導師應運用智力、性向、興趣測驗等專業測驗,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試
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國民中學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
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 學生報名表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2、 鑑定安置入學(如流程圖):
(1)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安置:由各縣(市)政府審查、彙整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後,
送交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審議、安置並公告結果。
(2) 免試入學:依一般生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免試入學辦理,各區免試主委學校彙整學
生報名表件後,必要時得會同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及縣(市)政府共同審
議、安置。
(3) 特色招生或其他入學管道:身心障礙學生另可選擇透過特色招生,進入經各主管機關
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身心障礙學生如參加本入學管道,其考試成
績得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以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學校如已額滿,應依法提供外加百分之二之名額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身心障礙學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生得選擇透過考試分發入學(採學/術科測驗)或甄選入學(採術科測驗),進入經
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
(4) 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
取者,得個案申請,由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安置」。
八、預期效益:
(一) 身心障礙學生均有升學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充分就學機會。
(二)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個別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三) 配合入學方式、學生就讀需求及家長意願等,提供就近入學機會。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103 學年度12 年國教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流程圖
二階試入學
調整志願序及適合學校
第階段免試入
全力與家長
及學生晤談
退件不予安置
特色招生
辦理安置檢討會
接受建議
未通過
錄取
接受安置
通過
錄取
通過
錄取
是
通過
本部/直轄市/縣市鑑輔會審查報名資料
不通過
不接受建議
本部/直轄市/縣市鑑輔會進行專
業審查及綜合評估;確實審視學生
個別化(IEP)計畫、輔導紀錄及生
涯轉銜輔導等資料
適性輔導安置
通過
錄取
否(修正報名資料)
未通過
錄取
未通過
回歸原先 錄取
適性輔導
安置結果
公告適性
輔導安置
結果
新生入學
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開缺事宜
公告十二年就學安置各障礙類別簡章
學生向原就讀國民中學報名
是
否
志願參加免試或特色招生者,
可保留本安置名額
是否通過
成立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推動小組
委員會及十二年就學安置聯合安置委員會
志願參加免試或
特色招生
公布最終結果
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特
教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
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個
案申請,由本部/直轄市/縣
市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安
置」。
是 否參加第
二階段免試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
專業審查
綜合評估
完成轉銜通報
引自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3&cad=rja&ved=0CD0QFjAC&url=http%3A%2F%2Fedu.law.moe.gov.tw%2Finc%2FGetFile.ashx%3FFileId%3D4553&ei=zqwVUvz_OMLTkwWC8IDACA&usg=AFQjCNElOc1btC9FXzFRxBXJDpWSoK_48g&sig2=-hptlra6tzjDJLxNVVsfSg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 日
部授教中(一)字第1010507390B 號
訂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三學年
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部 長 蔣偉寧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配套措施九之一高中
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
點。
二、 目的:
(一) 為規劃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提供學生多元安置機會,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
想。
(二) 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機會,以充分發揮潛能;強化就近入學安置,達成就學安置
社區化之目標。
三、 辦理單位:由本部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指定全區總召學校及分區辦理
工作小組學校、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會)高級中等學校
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共同辦理,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四、 實施範圍:
(一) 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 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 國民中學。
五、 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 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 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
部。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六、實施原則:
(一)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足夠安置名額為
原則。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二) 本部針對相關障礙類別之安置需求訂出適當之安置比率,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完成國民教
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就國中身心障礙學生實際安置需求提供名額(高級中
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及特殊教育學校名額不列入計算)。
(三) 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就學區報名。
(四) 學生參加其他入學管道(如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等)者,得保留安置名額,於其他管道皆
未能錄取時,得回歸安置結果;其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個錄取結果。參加免
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者,其名額依各該入學管道之規定。
(五) 於本要點規定入學報到者,不得重複參加各直轄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反者,撤銷其錄取
資格。
七、實施方式及流程:
(一) 實施方式:
1、 就學區規劃方式以配合免試就學區為原則,並參酌各縣(市)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分布情
形調整;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由直轄市政府依權責規劃辦理。
2、 學生安置,由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依學生志願順序、就近入學及
學校特教資源、生涯轉銜計畫(含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別與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
現)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3、 學生安置於報名免試就學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原就讀國民中學位於免試就學區交
界處者,由本部召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安置之。
4、 各分區工作小組經綜合研判後之安置結果,應報本部鑑輔會備查。
(二) 實施流程:
1、 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 國中特教教師、導師應運用智力、性向、興趣測驗等專業測驗,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試
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國民中學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
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 學生報名表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2、 鑑定安置入學(如流程圖):
(1)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安置:由各縣(市)政府審查、彙整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後,
送交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審議、安置並公告結果。
(2) 免試入學:依一般生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免試入學辦理,各區免試主委學校彙整學
生報名表件後,必要時得會同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及縣(市)政府共同審
議、安置。
(3) 特色招生或其他入學管道:身心障礙學生另可選擇透過特色招生,進入經各主管機關
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身心障礙學生如參加本入學管道,其考試成
績得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以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學校如已額滿,應依法提供外加百分之二之名額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身心障礙學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生得選擇透過考試分發入學(採學/術科測驗)或甄選入學(採術科測驗),進入經
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
(4) 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
取者,得個案申請,由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安置」。
八、預期效益:
(一) 身心障礙學生均有升學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充分就學機會。
(二)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個別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三) 配合入學方式、學生就讀需求及家長意願等,提供就近入學機會。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103 學年度12 年國教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流程圖
二階試入學
調整志願序及適合學校
第階段免試入
全力與家長
及學生晤談
退件不予安置
特色招生
辦理安置檢討會
接受建議
未通過
錄取
接受安置
通過
錄取
通過
錄取
是
通過
本部/直轄市/縣市鑑輔會審查報名資料
不通過
不接受建議
本部/直轄市/縣市鑑輔會進行專
業審查及綜合評估;確實審視學生
個別化(IEP)計畫、輔導紀錄及生
涯轉銜輔導等資料
適性輔導安置
通過
錄取
否(修正報名資料)
未通過
錄取
未通過
回歸原先 錄取
適性輔導
安置結果
公告適性
輔導安置
結果
新生入學
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開缺事宜
公告十二年就學安置各障礙類別簡章
學生向原就讀國民中學報名
是
否
志願參加免試或特色招生者,
可保留本安置名額
是否通過
成立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推動小組
委員會及十二年就學安置聯合安置委員會
志願參加免試或
特色招生
公布最終結果
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特
教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
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個
案申請,由本部/直轄市/縣
市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安
置」。
是 否參加第
二階段免試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
專業審查
綜合評估
完成轉銜通報
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規劃情形?
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規劃情形?
引自 http://www.ner.gov.tw/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102&article_id=11109
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規劃情形?
十二年國教實施後,為避免造成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過度憂慮及混亂,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方式,秉持過去之彈性多元、社區化就近充份升學及適性發展的精神,採最小變動方式辦理,規劃情形說明如下:
(一)實施對象:國中畢業具有升學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
1.102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2.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3.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從其規定。
(二)實施目標:
1.入學管道多元化:規劃身障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提供安置機會發揮潛能。
2.就學安置適性化、社區化:強化就進入學安置,達成就進入學安置社區化。
(三)實施原則
1.學區規劃以配合免試就學區為原則。
2.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就學區報名。
3.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由直轄市政府依權責規劃辦理(臺中市及臺南市配合規劃辦理)。
4.學生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若其他管道未能錄取時,得回歸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其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個錄取結果。
(四)實施方式
1.適性輔導安置:由各縣(市)政府審查、彙整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後,送交各就學區承辦學校會同縣(市)政府審議,再由教育部鑑輔會、適性輔導安置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針對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轉銜計畫、就近入學、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型與程度、品德服務、績優表現、多元能力評估、學校資源、學生性向、興趣、學業成就等12項資料,綜合研判予以安置。綜合研判結果提送教育部鑑輔會備查。
2.免試入學:依一般生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免試入學辦理,各區免試主委學校彙整學生報名表件後,必要時得會同各就學區承辦學校及縣(市)政府共同審議、安置。
3.特色招生或其他入學管道: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成績得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以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4.餘額安置: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個案申請辦理餘額安置。
(五)招生名額
1.適性輔導安置:招生名額依各縣市實際需求,協調縣市及學校開放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名額,其餘入學管道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2.其餘入學管道: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
(六)預期效應
1.身心障礙學生均有升學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充分就學機會。
2.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個別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3.配合入學方式、學生就讀需求及家長意願等,提供就近入學機會。
引自 http://www.ner.gov.tw/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102&article_id=11109
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規劃情形?
十二年國教實施後,為避免造成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過度憂慮及混亂,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方式,秉持過去之彈性多元、社區化就近充份升學及適性發展的精神,採最小變動方式辦理,規劃情形說明如下:
(一)實施對象:國中畢業具有升學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
1.102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2.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3.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從其規定。
(二)實施目標:
1.入學管道多元化:規劃身障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提供安置機會發揮潛能。
2.就學安置適性化、社區化:強化就進入學安置,達成就進入學安置社區化。
(三)實施原則
1.學區規劃以配合免試就學區為原則。
2.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就學區報名。
3.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由直轄市政府依權責規劃辦理(臺中市及臺南市配合規劃辦理)。
4.學生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若其他管道未能錄取時,得回歸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其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個錄取結果。
(四)實施方式
1.適性輔導安置:由各縣(市)政府審查、彙整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後,送交各就學區承辦學校會同縣(市)政府審議,再由教育部鑑輔會、適性輔導安置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針對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轉銜計畫、就近入學、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型與程度、品德服務、績優表現、多元能力評估、學校資源、學生性向、興趣、學業成就等12項資料,綜合研判予以安置。綜合研判結果提送教育部鑑輔會備查。
2.免試入學:依一般生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免試入學辦理,各區免試主委學校彙整學生報名表件後,必要時得會同各就學區承辦學校及縣(市)政府共同審議、安置。
3.特色招生或其他入學管道: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成績得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以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4.餘額安置: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個案申請辦理餘額安置。
(五)招生名額
1.適性輔導安置:招生名額依各縣市實際需求,協調縣市及學校開放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名額,其餘入學管道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2.其餘入學管道: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
(六)預期效應
1.身心障礙學生均有升學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充分就學機會。
2.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個別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3.配合入學方式、學生就讀需求及家長意願等,提供就近入學機會。
華德福相關資訊彙整(線上資源)
1-法規
1-1-中央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地方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 (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發布/函頒)
教育部審核私立學校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作業要點
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實施條例草案-立法院關係文書
1-2-地方
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試辦計畫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連江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雲林縣蔦松國民中學校務委託私人經營契約書(草案)
宜蘭縣屬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
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國民中小學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2-宣導
鼓勵民間參與經營教育事業說帖 —為「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催生並建言
台北縣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施要點(草案)公聽會
3-現況
公辦民營學校各校基本資料
4-理念與研究
另類學校的困境與出路
為什麼淪為不情願夥伴? —公私夥伴關係失靈個案
臺灣地區中小學公辦民營政策實施之研究
臺灣地區與美國特許學校政策之比較及其啟示
公立學校之民營化趨勢與探討
臺中市立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合併條文草案對照表
縣市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國民中小學衍生問題之探討
公辦民營學校治理結構之研究--以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小學為例
華德福學校的三元組織架構及評析
走進華德福 感受大自然
台灣華德福學校哪裡找?
公辦民營學校各校基本資料
公辦民營學校各校基本資料
引自 http://www.alearn.org.tw/mag/doc/b000102.htm
通告:公辦民營學校各校基本資料(非公辦民營學校如果願意,請比照其格式,將資料寄回電子報主編唐宗浩 :besttang2001@yahoo.com.tw,以便下期公佈,增加各校間彼 此的了解。)
學校名稱 | 狀況 | |
性質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12-18歲,國高中六年一貫,必修、選修及自主三學程設計 |
2.種籽學苑(北縣) | 國小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幼稚園、國小(未來希望到國、高中) | |
4.雅歌(新竹) | 國小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國小、國中 | |
法源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臺北市教育局、景文高中、財團法人兒童教育實驗文教基金會90.11.29訂定之「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合作契約」
|
2.種籽學苑(北縣) |
教育部指定中小學辦理教育實驗辦法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
| |
4.雅歌(新竹) |
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試辦計畫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與高雄縣簽約「融合教育田寮實驗班」
| |
學生人數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70人(理想規模:180人)
|
2.種籽學苑(北縣) |
73人(理想規模:90-100人)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120人(理想規模:12班每班25人)
| |
4.雅歌(新竹) |
102人(理想規模:200人)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15人(理想規模:60-90人)
| |
學籍取得方式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依合約掛籍景文高中
|
2.種籽學苑(北縣) |
掛籍烏來國民中小學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自有學籍
| |
4.雅歌(新竹) |
掛籍大坪國小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依契約指定之學校
| |
學生入學資格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自90學年度起停招/原有三班學生均等同公立國中,按學區設籍先後,申請入學。
|
2.種籽學苑(北縣) |
開放學區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開放學區
| |
4.雅歌(新竹) |
自由(限新竹縣內)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學齡內6-15歲
| |
學生就學方式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走讀
|
2.種籽學苑(北縣) |
走讀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走讀
| |
4.雅歌(新竹) |
走讀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走讀
| |
學生學習接續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同一般高中,依多元入學管道升學
|
2.種籽學苑(北縣) |
國民中學、全人中學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國民中學(希望自辦國、高中)
| |
4.雅歌(新竹) |
普通國中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國內高中
| |
專職教師人數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6名(目前懸缺一名)
|
2.種籽學苑(北縣) |
8人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11人
| |
4.雅歌(新竹) |
12人(基金會支薪2人)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4人
| |
教師資格取得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政府規定:完全等同現有公立學校教師資格 學校希望:得依實驗計畫需要聘請 目前狀況:按教育局規定辦理,加上三屆八年的限制,故甚難聘到足額教師。
|
2.種籽學苑(北縣) |
政府規定:等同現有公立學校代課教師(87.10.30前曾任代課教師者) 學校希望:自行培育目前狀況:謹五人具代課教師資格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一半按政府規定,等同公立學校教師資格,一半為華德福證照教師
| |
4.雅歌(新竹) |
合格教師甄試、專業教師遴聘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無法取得
| |
教師進修方式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兼採教育局進修管道及實驗計畫自行辦理方式(除每週教師行政會議外,學期中每週有一次共同研習、各科召集人另行規畫分科研習、寒暑假則另排集中研習課程。)
|
2.種籽學苑(北縣) |
補助教師自行進修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三年華德師訓課程
| |
4.雅歌(新竹) |
研習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自辦進修活動(講座、學習團體、讀書會)
| |
教師福利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合約正為此研議修改中,原則上等同公立學校教師。
|
2.種籽學苑(北縣) |
100萬意外險,3萬醫療險,健勞保,並研擬退休金;每學期每人可申請2萬元進修補助。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全部勞健保,其餘同公立學校
| |
4.雅歌(新竹) |
勞健保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
學校環境及設備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場地由教育局與基金會共同協尋,目前以每年137萬租地方式,使用景文高中提供的十間教室及一間地下室,並視需要申請使用景文高中各項專科教室及其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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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政府提供信賢分校校地及房舍、電腦教室;自行汰換課桌椅及屋頂防水工程、實驗視聽、運動器材、圖書。(理想由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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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華德福(宜蘭) |
政府提供原冬山鄉香南分校校地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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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新竹) |
原大坪國小與雅歌小學合併,政府按原經費提供該校運作,再由雅歌文教基金會補助不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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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政府提供校地、校舍及閒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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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教育局按實驗計畫學生數,以每生每年新台幣12萬元為最高補助編列額度,實驗計畫需依現有法規程序核實報請核銷。學生數並依各年級核編:每班人數25人以上者,以實際人數列;10-24人,以24人列;10人以下則取消該班補助款。
學生按北市國、高中生繳交學費,國中生約600元,高中生約8000元,均按規定繳交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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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政府補助分校人事費(6位教師)、水電費、電話費,其餘均由學生平均分攤,每生每學期5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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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華德福(宜蘭) |
政府按公立學校標準,按班級數補助。但不得有追加預算。不足部份由基金會補助。學生收費等同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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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新竹) |
政府按大坪國小原經費提供該校運作,再由雅歌文教基金會補助不足款,目前每學期學生實質分攤額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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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政府無經費補助,每學期每生實質分攤費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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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主管機關之對應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現有同公立學校,事前報核,事後報備。
理想對應方式:政府出了錢,不可能不管事。如果雙方有良好的互信,主管人員也能了解並體諒實驗計畫的特殊性,行政效率再快一點,其實也沒有什麼太大的不方便。如果經費部份能同意實驗計畫在補助額度下,接受政府監督自行動支處理,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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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現有:合理監督;理想:合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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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華德福(宜蘭) |
現有:同公立學校,另受教育局教審會及縣議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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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新竹) |
現有:合作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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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現有:提供學籍等行政協助、資訊告知
理想:人員認可、經費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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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目前面臨之最大困難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三屆八年,停招新生,不但課程安排因學生數太少而有困難,教師流動、學校整體氛圍都受到極大的影響。如何讓實驗計畫得以續招新生,是根本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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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實驗計畫明年即將到期,北縣公辦民營法尚未定案,面臨續約或轉型問題;經費來源半數來自學生,家長經濟壓力大。教師資格不符未來公辦民營草案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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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華德福(宜蘭) |
撞擊現有文化和制度,許多人希望立刻見到成果,學生家長對另類教育有兩極化的預期和想像,學校在行政和各個層面都有無數的觀念要溝通。家長和外界的擔心對學生的學習產生負向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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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新竹) |
實驗計畫主持人未能代理校長,無法支薪,由現有校長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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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經費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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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解決方式 | 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目前實驗計畫運作已趨成熟,學生人格成長、學生學習成就各方面均受肯定。文山區教育團體曾倡議結合文山社區大學辦理經驗、自主學習實驗計畫中學六年辦學經驗、種籽學苑國小辦學經驗、其他另類教育幼稚教育經驗,爭取在恆光國小預定地籌設3-80歲的開放教育學園,唯此案牽涉過大,缺乏整合單位,一直未見進行。本實驗計畫將於93學年度起隨學生畢業,逐年裁減,而至消失。殊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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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
3.慈心華德福(宜蘭) |
溝通、信任、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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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新竹) | ||
5.融合中小學(高縣) |
地方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 (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發布/函頒 )
地方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 (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發布/函頒 )
引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7526&KeyWordHL=&StyleType=1
引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7526&KeyWordHL=&StyleType=1
法規名稱: | 地方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 (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發布/函頒 ) |
一、為認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委託私 人辦理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性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點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符合下列規定者為公立學校: (一) 土地:由政府提供,不收對價性租金、管理費。 (二) 校舍:由政府興建完成後提供使用,不收對價性租金。 (三) 經費來源:由政府以公務預算編列方式辦理,經費項目為同種類學 校之人事費、校舍與設備維護費、業務費等。 (四) 學生來源:以招收學區內之學生為原則。 (五) 主計及財務管理:依公務部門之會計及財務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六) 學雜費收費標準:比照一般公立學校。 符合前項規定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之。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與受委託者所為履約保證金或合意管轄權之約 定,不影響前點之認定。 |
另類學校的困境與出路
另類學校的困境與出路
引自 http://www.alearn.org.tw/mag/doc/e000801.htm
引自 http://www.alearn.org.tw/mag/doc/e000801.htm
作者:任懷鳴(融合中小學創校人 、教師駐校記者)
一、另類學校(理念學校)的存在意義
1. 提昇國家的自由形象
教育自由化是一個國家進步的象徵,而另類學校正是教育自由化的深層指標。台灣自解嚴以來,教育自由化走著一條迂迴的道路。從大學法人化、開放私人設校禁令、開放教師結社、開放民編教科書、開放私人興辦國民教育…等等一路走來,充滿坎坷;其中,開放私人興辦國民教育更有諸多波折。國民教育一向有著政治工具的傳統,中外皆然;但愈是被認為自由、進步的國家,教育自由化的程度愈深;其中,表現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另類教育則被認為是一個重要指標。當別的國家有著歷史悠久、又品類繁多的另類教育(如:蒙特梭利學校Montessori-school、瓦爾道夫學校WALDORF-school、佛列尼學校freinet-school、自由學校free school、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台灣極少數的另類教育(學校)則在掙扎求生。
2. 催化教育改革
十多年來,台灣的另類學校先行者(森林小學、種籽學苑、雅歌小學、全人中學、融合中小學、慈心小學、苗圃小學、沙卡小學…等)能在法令不完備、資源不充足的情況下,前仆後繼、不絕如縷,即因理念學校認真實踐教育理想,以致教育成效斐然。不但因此獲得家長們的信賴,在相當程度上,也因為社會輿論而形成帶動台灣教育改革的力量。
3. 為各種教育難題尋求可能出路(並非標準答案),開創進步的教育方法和內涵
教育一向有著難解的問題(例如:教育的形式化、文雅教育vs生活教育、德育的可能性…等),而新時代又有新的難題(例如:電視造成學習弱化、資訊革命及產業變遷對教育的衝擊…等)。世界各地不斷的進行教育改革,也都是為了尋求教育難題的解答。然而,學校作為教育難題的解答者,必須擁有幾個關鍵條件:使命感、團隊共識、和開創精神。而由於另類學校多為自發創立,先天上即擁有此三項條件。至於一般學校(體制內學校),卻因為制度或文化上的因素,比較不容易有此條件。這就是為什麼美國已有眾多的私立學校,卻還是立法鼓勵設立公辦民營的「特許學校」。
二、現有另類學校(理念學校)的困境
1.法令不完備,有違法之虞;地方法規亦有無法適用之處
行政程序法通過後,凡無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都將失效。致使原依「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之學校(如北縣種籽學苑)恐有違法之虞;而地方法規,在不能抵觸中央法規的情況下,是否適用仍待商榷(*)。甚至,地方法規也有限制過多之處。(見表二、三)
*目前,國民教育法中之各種限制性條文,僅在設備基準(第8-1條)授權地方政府可另訂適用之基準。其它皆未授權,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應屬無效。
2.無法源依據,生存受制於行政裁量
由於缺乏法源,幾個以實驗計畫與地方政府合作的另類學校(如自主學習計畫),有隨時被終止之危機。(見表一)
3.無法源規範,造成經營困擾
由於無法源規範,會出現諸多管理者定位混亂、學生資料處理標準不一…等經營上或行政上的困擾。(見表一)
4.部分學校因資源不足(或不穩定),影響辦學體質
由於地方政府大多財政困頓,因此,在提供另類學校的協助上,不是付之闕如,就是逐漸緊縮。而另類學校在資源不足(或不穩定)的情況下,往往會分心於辦學外之事務(如募款),或過於遷就家長的需求,以致犧牲原有辦學理念。(見表一)
表一、五所另類學校現況比較表
學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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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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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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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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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市教育局、景文高中、財團法人兒童教育實驗文教基金會90.11.29訂定之「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合作契約」(會場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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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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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定中小學辦理教育實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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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華德福(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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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國民教育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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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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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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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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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高雄縣簽約「融合教育實驗班合作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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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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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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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約掛籍景文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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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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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籍烏來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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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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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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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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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籍大坪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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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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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約掛籍田寮國中及新興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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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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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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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定:完全等同現有公立學校教師資格
學校希望:得依實驗計畫需要聘請
目前狀況:按教育局規定辦理,加上三屆八年的限制,故甚難聘到足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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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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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定:等同現有公立學校教師(代課87.10.30前曾任代課教師
學校希望:自行培育
目前狀況:謹五人具代課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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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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徶府規定及目前狀況:二分之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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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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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教師甄試、專業教師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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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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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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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環境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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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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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由教育局與基金會共同協尋,目前以每年137萬租地方式,使用景文高中提供的十間教室及一間地下室,並視需要申請使用景文高中各項專科教室及其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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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
政府提供信賢分校校地及房舍、電腦教室;自行汰換課桌椅及屋頂防水工程、實驗視聽、運動器材、圖書。(理想由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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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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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校地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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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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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坪國小與雅歌小學合併,政府按原經費提供該校運作,再由雅歌文教基金會補助不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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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
政府提供校地、校舍及閒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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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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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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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按實驗計畫學生數,以每生每年新台幣12萬元為最高補助編列額度,實驗計畫需依現有法規程序核實報請核銷。學生數並依各年級核編:每班人數25人以上者,以實際人數列;10-24人,以24人列;10人以下則取消該班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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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籽學苑(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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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分校人事費(6位教師)、水電費、電話費,其餘均由學生平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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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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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等同公立學校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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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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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按大坪國小原經費提供該校運作,再由雅歌文教基金會補助不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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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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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經費補助,靠學費及融合教育文教基金會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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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目前面臨之最大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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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學習實驗計畫(北市)
|
三屆八年,停招新生,本實驗計畫將於93學年度起隨學生畢業,逐年裁減,而至消失。不但課程安排因學生數太少而有困難,教師流動、學校整體氛圍都受到極大的影響。
|
2.種籽學苑(北縣)
|
實驗計畫明年即將到期,北縣公辦民營法尚未定案,面臨續約或轉型問題;經費來源半數來自學生,家長經濟壓力大。教師資格不符未來公辦民營草案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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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慈心小學(宜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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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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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雅歌小學(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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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計畫主持人未能代理校長,無法支薪,由現有校長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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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合中小學(高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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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籌措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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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2002.11.23「公辦民營實驗教育之檢討與展望」座談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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