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88.3.10教育部台(88)參字第880236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條
88.3.19
教育部台(88)()字第88028764號函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部,係指私立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分支單位。
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第五條  分校之校地面積,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部之校地面積,不得低於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規定最低校地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六條  分校、分部之校舍、師資及教學設備,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
第七條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提出籌設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其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 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三、 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 師資現況與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 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 新校區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 土地讓售或承租同意證明文件。
八、 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 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第八條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依各該級、類學校相法令規定。
第九條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
分部主任之資格及聘任,由校長聘任具有各該級、類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教師擔任。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所設分校、分部與本校從屬同一財團法人,不得另行成立董事會及單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為限。
第十二條  分校應明定組織規程,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分部之組織規程應明定於本校組織規程,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十三條  分校、分部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4

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

本標準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私立國民小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 學生人數在一百八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
      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 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
      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小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五
      百四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零八十萬元,十三班至十
      八班為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二千五百萬
      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 學生人數在二百十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 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
      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
    依國民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 應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存入銀行專戶。六班以下為新台幣七
      百二十萬元,七班至十二班為新台幣一千四百四十萬元,十三班至
      十八班為新台幣二千一百六十萬元,十九班以上為新台幣三千萬元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學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四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合格者充任;其員額,依高級中學規程之規
    定。

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 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及其他設備:依職業學校規程及各類職業學校設備標準之規定辦
    理。
三、設校經費及基金:
 ()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五千萬元,存入銀行專戶。
四、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校舍:
 ()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
      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 新設學校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
      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
      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
 () 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不同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
      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          型│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商業類                                                   
│護理類                          10                        
│語言類                                                   
├───────┼──────────────────────┤
│醫技類                                                   
│藥學類                                                   
│家政類                          12                        
│藝術類                                                   
│體育類                                                   
├───────┼──────────────────────┤
│工業類                                                   
│農業類                          14                       
│海事類                                                   
└───────┴──────────────────────┘
三、設備:
 () 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
      之教學及輔助設備、圖書、儀器標本及模型等;並應設立實習場所
      及各項設施 (如實習工廠、實習商店等) ,最低限度足供當年教學
      之用。
 () 應設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四、設校經費及基金:
 ()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
      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台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五、師資:各科課程均應依有關規定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其員額,依教
    育部之規定。

私立大學及其分校、分部之設立,應依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
停辦辦法之規定辦理。

宗教研修學院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一般大學校院附設者,其設立標準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宗教法人設立者,其設立標準如下:
 () 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 校舍:
      1.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
        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2.新設宗教研修學院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 設備:
      1.應針對各系所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 (
        ) 設備。
      2.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
        備。
 () 設校經費及基金:
      1.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2.設校基金五千萬元以上,存入銀行專戶。
 () 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須至少有三分之一課程由符合大學教
      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 系、所:以一系 (宗教學士班、宗教碩士班) 或一所 (宗教碩士班
      ) 為限 (宗教研修學院及系、所均應冠以某某宗教名稱) ,必要時
      得分組教學,學生總人數原則不得超過二百人,並由教育部審查核
      定。

單獨設置之各級各類私立補習學校,其設立標準準用同級同類私立學校設
立標準之規定。但分日間及夜間兩部授課者,其教室得依總班級數,視實
際情形酌減。

私立學校依法附設不同類別、等級之學校,其校地、校舍面積及基金,按
學校規模、各學制別及類型學生人數比例計算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時,教育部得組成委員會審議其設立標準。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之學校,其校地面積未達本標準修正施行
後最低標準者,得依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原有之校地、規模繼續招生。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