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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0


第 1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大學依其發展特色及師資培育需要,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核准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一、教師員額:應置五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其員額得
    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二、圖書設備:應有教育類圖書一千種、教育專業期刊二十種以上及教學
    、研究用之必需儀器設備。
三、規劃開設之各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內容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三款所定各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其內容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
    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二、國民小學、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
    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課
    程。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
    同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第 4 條       
各大學經核准設立之師資培育中心者,其組織及運作等相關規定,應於學
校組織規程定之。
第 5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
,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至少四十八學分,其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
各類科教育學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
學分數規劃實施;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上限及修業期程等相
關規定,由各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6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類科教育學程,其
科目及學分數之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7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招收修習各類科教育學程學生名額,應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其每班以五十人為原則,學生名冊及相關資料,應由學校妥
善保存。
第 8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於洽定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
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供其學生實習時,應經各該管教育實習機構主
管機關同意。
第 9 條       
大學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士、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經甄試合格者,得修
習教育學程。
前項甄試程序由各校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學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包括其主
修、輔修系 (所) 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第 10 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
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
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前項未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師資培育課程之學生,其已修之教育專業科
目及學分,於修讀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時,得依就讀學校規定辦理抵免。
第 11 條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
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
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第 12 條             
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考核及格者,由各校發給該類
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第 13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事項,其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
關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經提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得視情節為下
列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減班。
三、停止招生並限期改善一至三年。
四、停辦。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繼續停止招生。
第 14 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本辦法自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 )

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高關懷學生輔導,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
  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以建構安全、
  友善、健康之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策略
  (一)建構三個層級校安運作平台:
    1、中央層級: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
    2、地方層級: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安全會報。
    3、學校層級:落實校內學生三級預防工作。
  (二)實施三級預防策略:
    1、一級預防:完善合作與支持網絡,增加保護因子,減少危險因子
      。
    2、二級預防:強化辨識及預防作為,協助高關懷學生解決適應問題
      。
    3、三級預防:落實個案追蹤與輔導,健全學生身心發展,保障校園
      安全。
  (三)教育、警政、法務攜手合作,綿密相互支援網絡。

三、重點工作
  (一)一級預防:
    1、營造安全、友善、健康之學習環境:
      (1)培育現代公民素養內涵: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積極
        培育學生具備現代公民素養內涵,具體議題包括生命與品德
        教育、人權及性別平等與法治教育、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
        生態與環境教育、安全與防災教育、藝術與美感教育等,培
        養學生以人為主體之思維與尊重之態度,具備社會、文化、
        經濟、藝術等寬廣視野之全方位現代公民。
      (2)充足教材及師資,完善教育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應蒐集、分析學生藥物濫用、暴力霸凌及不良組織危害等
        案例,彙編補充教材,並培育師資。
      (3)落實犯罪預防及被害預防宣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依本計畫及
        中央、地方校安會報之指導,以教育、輔導方式,落實各項
        一級預防工作,並結合家庭、社區之力,強化生活教育、親
        職教育、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
        平等教育及安全教育等,使學生學習尊重他人及自我保護,
        落實犯罪預防及被害預防宣導,以營造安全、友善、健康之
        學習環境。
    2、強化中央跨部會維護校園安全功能:由本部定期召開中央跨部會
      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訂定維護校園安全政策,研議當前影響
      校安之重大議題,縮短決策與支援時程,以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
      落實友善校園總體營造方案之推動。
    3、統整地方教育、警政、社政、衛生資源:
      (1)校安會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教育、警政、社政
        、衛生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等單位,
        召開校安會報,整合學校、家庭、社區、社會之資源,因地
        制宜訂定各項防制輔導措施。
      (2)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各級學校應與轄區警察分局訂定
        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建立即時通報協處機制。
      (3)校園事件法律諮詢服務小組:為即時協助學校處理有關暴力
        、霸凌等校園安全事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編教育
        局(處)督學、律師及法界人士,設立校園事件法律諮詢服
        務小組。
    4、強化校外會支援功能: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密切與轄內社政、警政、衛
        生、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
        )等單位聯繫合作,並擴大認輔志工招募,協助教育局(處
        )建立完善之支援服務網絡。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定期辦理校安研習、校園安
        全宣導活動、校外會(分會)校安會議或工作檢討會等,以
        降低暴力危害、藥物供給等危險因子,提供學校具體之支援
        服務。
  (二)二級預防:
    1、加強特定人員及高關懷學生之辨識: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
      校應加強導師、訓輔人員對藥物濫用、暴力、霸凌、疑似參加不
      良組織等偏差行為學生之辨識能力,建立特定人員、高關懷學生
      名冊,以及早介入輔導。
    2、辦理教育人員增能研習,強化預防、發現及處理知能: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本部各學制業管單位及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育人員防
      制藥物濫用、暴力、霸凌、高關懷學生輔導知能工作坊或研習,
      增強導師及學(訓)輔人員預防、辨識及輔導知能。
    3、藥物濫用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各級學校建立藥物濫用特定人員名
      冊及尿液採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及本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以早期發現學生濫用藥物情形,並編組春暉小組即時介入輔導。
    4、辦理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掌握暴力霸凌訊息: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學校應辦理校園霸凌記名問卷調查,瞭解校園推動防制暴
      力霸凌成效,以早期發現潛藏之暴力霸凌事件,研訂輔導策略,
      消弭校園危安事件。
    5、疑似參加不良組織學生之通報及先期輔導:各級學校發現學生疑
      似涉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
      ,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
      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時,應依據本部發現學生疑似參加不良
      組織通報流程圖,密件通報警察(分)局查證,並召集相關學(
      訓)輔人員、導師及家長編組小組實施輔導。
    6、國民中小學中輟生復學通報及輔導就讀:
      (1)本部整合各部會相關資源召開中輟業務聯繫會議,落實執行
        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策略,全面協助中輟學生。
      (2)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
        ,通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報請鄉(鎮、市、
        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針對行蹤不明輟學
        生應送請警政單位協尋。
    7、強化國民中小學時輟時學及躲避中輟通報高關懷學生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掌握所屬學校時輟時學及躲
        避中輟通報高關懷學生名冊,列為優先認輔對象,引進並結
        合各類資源協助學生。
      (2)對於長期缺課學生,學校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報
        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實施家庭訪問及勸告入
        學;學生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時輟時學或長期缺課者,
        應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
        別救助方式協助其解決困難。
    8、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復學輔導:
      (1)高級中等學校應針對有中途離校之虞學生,採事前預防、適
        時輔導及事後追蹤等預防輔導措施。
      (2)高級中等學校應擬定高關懷學生指標(例如缺曠課過多、課
        業落後、遭記過懲處、情緒困擾等)、建置預警機制、掌握
        高關懷學生名單、強化學生穩定就學措施並適時追蹤輔導。
    9、辦理高關懷學生輔導及多元教育活動: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各類志工培訓及相關研習,提
        供學校運用陪伴高關懷學生,並辦理表揚活動。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協助高關懷學生發現自我潛
        能,建立情緒抒解方式,解決適應困難問題。
      (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針對經濟弱勢、中途輟學、嚴
        重性逃學、離家、家庭變故、家暴、性侵害等兒少保護個案
        、自我傷害個案或其他犯罪行為、心理問題個案之學生,應
        予以關懷、輔導、協助及辦理多元教育活動(例如結合相關
        資源辦理社區生活營等),協助高關懷學生正常學習成長。
    10、加強學生校外生活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應編組轄內警察人員、學校訓
        輔人員,針對學生校外易聚集流連時段及處所,執行校外聯
        合巡查、春風專案巡查工作,並於寒暑假期間,加強巡查及
        維護。
      (2)巡查發現違規學生,應即以密件通知其所屬學校,由學校進
        行輔導,導正學生偏差行為。
    11、設立多元投訴管道:
      (1)本部設立○八○○-二○○八八五(耳鈴鈴幫幫我),二十
        四小時免付費專線電話,受理學生、師長、家長、媒體及民
        眾投訴有關霸凌案件,並列管處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投訴專線、學校應設置投訴信
        箱,並安排專人輪值接聽、受理,由機關(學校)權責主管
        親自督導追蹤處理,並運用法律諮詢專線,協助解決問題。
    12、定期校園治安事件彙報: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應定
       期至本部校安中心網站表報作業區填報校園治安事件彙報表,
       俾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確實掌握各校學生藥物濫用及霸凌情
       形,研擬因應對策。
    13、落實校安通報及處理:
      (1)各級學校應熟悉校安通報作業系統與通報方式,確實掌握高
        關懷學生危安狀況,依規定按時通報;其屬涉及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受保護事件,應通報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主管機關處理,以爭取危機處理時間及輔導網
        絡資源。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
        業要點規定,加強與學校溝通,要求學校落實通報。
  (三)三級預防:
    1、提供藥物濫用學生輔導支援網絡:
      (1)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學生,學校應依本部各級學校特定
        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三個
        月後,採集尿液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再實施
        輔導一次(三個月);其經第二次輔導仍屬無效者,得依少
        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警察機
        關(各警察分局少年隊或偵查隊)協助處理。
      (2)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學生,學校應告知學生及家長,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行政院衛
        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
        法院或檢察機關,並即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採集尿
        液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移請警政、司法機關
        (各警察分局少年隊、偵查隊或檢察官)協助處理。
      (3)針對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經輔導三個月後仍未戒除者,學校
        得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
        、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賡續戒治。
      (4)學校應協同社工或心理諮商師,協助個案家庭改變其教養方
        式,或協請社政單位協助解決家庭問題,另視個案情況報請
        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落實春暉三級預防功能,降低危害,
        預防再用。
    2、落實霸凌個案之追蹤輔導:
      (1)一般偶發性暴力偏差行為,應依學校三級輔導機制介入輔導
        ,並著重學生人權、品德及法治教育之預防宣導。
      (2)學校確認屬霸凌個案,應立即成立輔導小組,邀集相關人員
        (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社工、相關家長)共同介入
        ,給予加害、受害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引進專業資源(
        例如法律諮詢小組專家、輔導體系社工等)進行協助。
      (3)暴力霸凌個案情節嚴重,已發生傷害等違法行為者,學校應
        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
      (4)有關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由本部另定之。
    3、確認參加不良組織個案之追蹤輔導:
      (1)警察機關調查結果確認學生有參加不良組織具體事實時,應
        視個案情形逕予通報或於偵查移送後再行通報教育主管機關
        及學校。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追蹤輔導小組,邀集校外會、
        警政、社政等單位及個案學校主管召開跨局處輔導會議,提
        供輔導協助,督責學校實施至少三個月個案輔導,並由本部
        校安中心列管追蹤。
    4、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復學輔導: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規定,開辦高關懷班
        、中介教育、多元彈性、適性教育課程,推動認輔制度,以
        提昇學生學習興趣及動機,協助學生重拾自信,發展多元智
        慧。
      (2)學校應擬定輔導學生就讀措施,例如:進行學習輔導,推動
        多元適性課程,推動認輔制度,推動專業人士進行諮商或轉
        介,結合社區心理諮商或精神醫療機構協助,對家庭功能不
        良學生,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其就學。
    5、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追蹤輔導:
      (1)學校應研擬具體輔導措施,確實掌握學生離校原因,引進社
        會資源網絡,提供轉介協助或輔導學生進行職業訓練課程;
        另針對未滿十八歲行為偏差離校學生,引進少輔會輔導資源
        持續追蹤輔導,避免其誤入歧途。
      (2)定期追蹤輔導休學學生,主動聯繫協助辦理復學相關事宜。
    6、輔導轉介運作:
      (1)學校應主動辦理高關懷個案學生輔導無效或中斷時之轉介輔
        導。
      (2)國民中學未升學個案應移請少輔會、毒品危害防中心等單位
        接續輔導。
      (3)國民中學畢業升學或高級中等學校轉學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校外會,建立適宜之轉銜機制,使其獲得妥適之
        輔導及照護。
    7、建立完善支援系統: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社會輔導資源網絡,俾提供學
        校支援及運用。
      (2)學校應協調社會相關輔導資源網絡,提供學生學習資源、心
        理諮商、法律諮詢、醫療保護、社會福利、育樂諮詢服務等
        。
四、校安事件之處理及指導協調:
  (一)校安事件個案處理:依個案業務屬性,由本部各業管署、司、處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二)重大緊急校安事件:事件發生初期通報連繫與緊急處理由本部校安中
    心負責,後續則依事件業務屬性,由本部各業管署、司、處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三)涉及學(訓)輔專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與直轄市、縣(
    市)政府督導各級學校辦理。

五、督導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督導考核:
    1、本部透過統合視導實施定期考評,考評結果提供相關單位作為直
      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分配款參考依據。
    2、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學校人員對於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
      報、處理及輔導,有具體績效者,應依相關規定優予獎勵;對於
      通報、處理及輔導未善盡職責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適度懲戒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之績效考核:
    1、本部透過年度訪視實施定期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年度人事獎點核
      撥及次年度補助分配之款參考依據。
    2、對於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
      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有具體績效之軍訓人員
      、主管或督導,由本部優予獎勵;對於通報、處理及輔導未善盡
      職責人員,由本部予以適度懲戒。
  (三)學校執行本計畫各項措施績效考核:
    1、國立學校: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
      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成效,列為校
      長辦學績效年終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指標。
    2、直轄市、縣(市)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學校執行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織及關懷中途輟
      (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成效,列入校長辦學績效年終
      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指標。
    3、私立學校: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暴力霸凌與涉入不良組
      織及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之通報、處理及輔導成效,納為獎
      補助款核配之重要指標。
六、經費
  (一)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支應辦
    理。
  (二)各級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所需經費,得依本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及防災
    教育宣導活動實施要點、本部補助各級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春暉
    專案宣教活動實施要點及本部補助推動反霸凌安全學校要點之規定,
    向本部申請補助。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編撰系統

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編撰系統


災害防救法規(台北市防局彙整)

災害防救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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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作業規定

天然災害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九0 0六00九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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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地震:
(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致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第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颱風警報期間:
(一)通報權責機關及作業劃分如下:
1.直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並通報。
2.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者,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四)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依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均應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七時或十時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前,應保持聯繫,以作適當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決定。
(七)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通報作業。
二、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警報期間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視機關、學校房舍受損、交通障礙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及上課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決定是否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四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提供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第五條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各機關、學校之出勤處理方式如下:
一、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二、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六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准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七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二款基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八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九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十條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以照顧子女。
第十一條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十三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員工服務手冊或學生手冊等資料,廣為宣傳。
第十四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於非颱風季節,召集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為提升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執行成效,本院人事行政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與各通報權責機關,平時應加強聯繫,並建立合作機制。
第十五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並應建立通訊聯絡名冊,定期更新,送本院人事行政局。
第十六條  公營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單位:未來24小時累積雨量預測/毫米
通報權責機關
各地區雨量警戒值
不分山區或平地
地區
山區
平地
基隆市政府
350


臺北市政府
350


新北市政府
350


桃園縣政府

200
350
新竹市政府
350


新竹縣政府

200
350
苗栗縣政府

200
350
臺中市政府

200
350
彰化縣政府
350


南投縣政府

200
350
雲林縣政府

200
350
嘉義市政府
350


嘉義縣政府

200
350
臺南市政府
350


高雄市政府

200
350
屏東縣政府
350


宜蘭縣政府
350
(實際觀測250)


花蓮縣政府
350


臺東縣政府

200
350
澎湖縣政府
350


金門縣政府
350


連江縣政府
130


備註:1.  表列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基準,係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各該地區24小時雨量預測值,作為決定及通報依據。
 2.   「實際觀測」雨量值係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各縣市行政區所設雨量站實際測得24小時累積雨量值,作為決定及通報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