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天然災害作業規定

天然災害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九0 0六00九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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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地震: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致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第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颱風警報期間:
()通報權責機關及作業劃分如下:
1.直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並通報。
2.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前條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者,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政府或縣()政府。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依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均應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七時或十時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之。
()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前,應保持聯繫,以作適當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決定。
()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通報作業。
二、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警報期間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視機關、學校房舍受損、交通障礙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及上課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決定是否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四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提供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第五條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各機關、學校之出勤處理方式如下:
一、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二、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六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准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七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二款基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八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九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十條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以照顧子女。
第十一條  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十三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員工服務手冊或學生手冊等資料,廣為宣傳。
第十四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於非颱風季節,召集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為提升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執行成效,本院人事行政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與各通報權責機關,平時應加強聯繫,並建立合作機制。
第十五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並應建立通訊聯絡名冊,定期更新,送本院人事行政局。
第十六條  公營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單位:未來24小時累積雨量預測/毫米
通報權責機關
各地區雨量警戒值
不分山區或平地
地區
山區
平地
基隆市政府
350


臺北市政府
350


新北市政府
350


桃園縣政府

200
350
新竹市政府
350


新竹縣政府

200
350
苗栗縣政府

200
350
臺中市政府

200
350
彰化縣政府
350


南投縣政府

200
350
雲林縣政府

200
350
嘉義市政府
350


嘉義縣政府

200
350
臺南市政府
350


高雄市政府

200
350
屏東縣政府
350


宜蘭縣政府
350
(實際觀測250


花蓮縣政府
350


臺東縣政府

200
350
澎湖縣政府
350


金門縣政府
350


連江縣政府
130


備註:1.  表列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基準,係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各該地區24小時雨量預測值,作為決定及通報依據。
 2.   「實際觀測」雨量值係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各縣市行政區所設雨量站實際測得24小時累積雨量值,作為決定及通報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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