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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

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主管機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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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題/依據

《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    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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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

-2 「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3「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 4.查證程序

-5.適當方式公告之([1]學校主管機關應於備查程序完成後,將學校所報備之事項及預定生效日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2]學校於備查程序完成後,應將所報備之事項,於該校之資訊網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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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
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私立職業學校及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適用對象:為教育部所核定立案學校,其他直轄市核定立案者不適用。
      主管機關:教育部

問題:某私立高級中學機械科可否獨立申請評鑑、申請增班?

實務上,高中職科主任無法對外行文,代表學校。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
前項所稱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指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及依本法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設立,經許可立案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包括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第一項所稱非政府捐助設立,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非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捐助設立者。
第一項所稱未接受政府獎補助,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於報備查當學年度內,未接受各級政府之獎勵或補助者。但對教職員工生之獎勵或補助,不在此限。
第二項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其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適用對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

                          報備查當學年度內,未接受各級政府之獎勵或補助者


       主管機關:其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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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期程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 4 條「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應於不受法令限制之該學年度起始日六個月前為之」
101學年(101.8.1)備查日期為101年2月1日以前。
102學年(102.8.1)備查日期為102年2月1日以前。
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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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限制項目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 3 條
其辦理下列事項,得不受本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之限制:
一、增設班級。
二、招生之班級數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
    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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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項目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 4 條

項目  
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壹、基本資料
一、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董監事名冊、法人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
二、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三、既有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四、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學校決算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函文。
五、校長之學經歷、教職員工人數及生師之比例。
貳、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事項
增班計畫書。
參、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  第三項第二款事項
招生計畫書。
肆、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事項
校長及專任教師之人事相關資料文件及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經費負擔計畫書。
伍、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事項
收取費用之目的、項目及數額、助學機制實施計畫書及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陸、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款事項
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之計畫書及該校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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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復適用本法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後,應回復適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一、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
二、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準則免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評鑑結果,辦理不善。
四、未依備查之計畫執行或成效不彰,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五、其他經私立學校諮詢會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學校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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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2012年4月15日 星期日

評 『台灣何時掙脫「代工」教育』





全文網址: 台灣何時掙脫「代工」教育 | 台灣人才留不住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010103.shtml#ixzz1s29lO5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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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向來以代工見長,如果能善用「代工」加上「教育」兩項優勢,發展「教育產業」有何不可。

2.不可鄙視「代工」,職業應無分貴賤,只論正當與否。

3.我國目前仍未正視「教育產業」至使在WTO架構下,淪為教育淨輸入國,但無論主客觀,我國的教育應具有某一程度的競爭力。

4.相對的 日、韓、新加坡、泰國對教育產業的關注,我國教育競爭力可能會快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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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何時掙脫「代工」教育

評「社工人力專業分工不足」


社工人力專業分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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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已是全國教育資源最豐富的地區

2.在社工師、諮商師、臨床心理師未進入校園時,當時學校如何運作呢?

3.社工人力專業分工不足,需要再補足是一個好的發展方向

4.現有社工功能的充分發揮是另一個重要的思考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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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社工人力專業分工不足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從「若是假榜首 入學資格取消」談起

從「若是假榜首 入學資格取消」談起

四技二專統測爆發疑似竄改成績弊案是一件人遺憾的事情。25日檢察官今天凌晨聲請羈押補習班負責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職員獲准。台中市政府明快先予以停止招生3個月的行政處分,等司法判決結果證實該補習班確定有勾結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人員等情事,將依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作撤銷立案之行政處分。教育部組成專案小組,今天將到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了解,並檢討改進防弊措施,並表示如查證考生成績被改過,根據簡章規定,將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上述事件發展是綜合自由、聯合、國語、公民新聞台電子報。個人簡單分析案例中的角色有補習班負責人、測驗中心職員、考生、教育部、入學測驗中心、台中市政府、補習班等。
台中市政府明快做出停止招生三個月行政處分值得肯定,只是媒體報導中未呈現其行政處分的流程,是發新聞稿還是發公函。是預期做出處分,還處分已經生效。等待判決確定已是數年的事,大家早已忘記這一回事,就算記得也沒有補救的實益。
若是假榜首,入學資格取消,這明顯是針對考生權益的發言。考生有兩種可能情況,其一,可歸責於考生,其二,反之。如果考生到補習班補習認真讀書,補習班為了自己招生需要的違法行為,而處分考生,在邏輯上有點怪。
等判決定讞往往曠日廢時,假設弊案屬實,而考生已大學畢業,修完碩士,是否連同碩士資格一併取消。這涉及信賴保護原則,就算是到時取消入學資格的行政處分都未必有效。
至於教育部、台中市政府、測驗中心的角色分析屬於組織層次,不是自然人可以觀看TED影片「卡爾‧沙芬納:石油外洩事件背後的罪魁禍首,和檯面下的受害者」政府功能的流失才是我們擔心的問題。
從法規的層面,台中市政府提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教育部提及簡章,整體事件在法規看不出補習班負責人、測驗中心職員可能的刑責。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自由電子報 即時新聞 - 統測弊案 四榜首坦承:成績是假的

自由電子報 即時新聞 - 統測弊案 四榜首坦承:成績是假的

統測中心職員收賄 篡改四技成績


反思
1.與設在雲林科技大學的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職員董尚德,兩人也向檢調承認有勾結行為,利用竄改答案卡方式將「爛成績變成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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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制度設計,大有問題。國中基測由外包資訊公司計算成績,但師大心測中心每一步驟留備份檔案,公告前,尚需要交叉比對,以保證不會出大問題。

2.一個人即可改變最終成績?整體流程都有再檢討的必要。

3.政府的角色和責任在大學入學考試應如何扮演。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12年國教不來 親子負擔好重 - 台灣立報

12年國教不來 親子負擔好重 - 台灣立報


反思

1.王素真表示,家長對教育政策的制定了解不多,但是對12年國教最直接的想法是:能夠讓孩子減輕升學壓力、家長減輕經濟負擔。這應該是多數家長的心聲。

2.12年國教減輕升學壓力的機制為何?如何確保其運作?

3.12年國教減輕教育經濟負擔機制為何?如何確保其運作?

4.為何高社經背景家庭學生不選擇免試升學?

5.家長還會關心學校教學品質對學生繼續升學或就業的幫助。

我國一定要十二年國教?家長聯盟請閉嘴 - ponkmon155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我國一定要十二年國教?家長聯盟請閉嘴 - ponkmon155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反思

1.名星高中所以能成為名星高中,並不是由政府指定。學生、教師、校長、家長、校友等等累世的努力的堆積而成。

2.民主應該是在不違法的前題下,大家都可以討論,尤其是公共議題。

3.家長聯盟對某些議題的觀點有些樂觀。

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建教生不應該是「賤價生」

建教生不應該是「賤價生」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指出,教育部統計目前全國約有3萬5000名建教生,分別在工業、商業、藝術類三個領域中接受技術訓練,其中以商業類人數最多,工業類學生次之。一般刻板印象皆認為這些年齡在15至18歲的建教生是不愛讀書的一群學生,但事實上許多建教生是因為家庭經濟弱勢,無法承擔高額學費,只好選擇就讀建教合作班,希望學到一技之長,又能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但因為他們的經濟弱勢,反成為不肖企業與學校共同剝削的「賤價生」。

評論:
1.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所指的問題的確值得重視,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是不肖企業。

2.經濟弱勢學生如果從高中到大學一路都辦就學貸款,大學畢業就已背近百萬的負債,建教班是一種可能的選項,但建教師的權益的確需要特別的關注。

學測英聽 教長:可採英檢模式

考英聽 教長:大考先基測後

學測英聽 教長:可採英檢模式

李家同 加考英聽 倒楣是弱勢生

評論:
1.考試領導教學這是不變的定律,學測基測納入英聽必定會改變國中高中的英文教學模式。

2.如何考是一項重要的問題,聽力測驗必然無法在目前數十萬考生一起受測的設備問題。

3.如果英聽可以改為全民英檢模式,學測基測能否也改為全民英檢模式。

4.李家同教授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但弱勢學生在英聽測驗的不利,不能用在升學制度設計,弱勢學生的數學能力和英聽處於一樣不利地位,是否數學也不考呢?

5.國中升高中制度上一直有盲點,國中基測的設計原目的不是用做升學考試,在免試入學和推薦甄選制度日益被接納後,國中基測用做登記發分的影響力就會下降。未來登記分發依據的改革將會影響弱勢學生的焦點。家長社經優勢或學生性向優勢學生可以透過推甄入學。而弱勢學生仍需要一個具有全國性、公平性、可比較性的分數做為分發學校依據。

評 縣市提案延長代理老師聘期 最後遭否決

縣市提案延長代理老師聘期 最後遭否決

報導摘要
宜蘭縣教育處在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提案,希望讓優秀的代理代課老師,不用經過公開徵選續聘1年,可續聘2次,將可避免國中學生三年換三個老師的情況。蘭縣教育處長陳登欽表示,有家長反應為什麼不能給正式老師?為何每年老師都要換?因此提案修改「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希望延長代理老師的聘期,讓優秀的代課老師,免經公開徵選續聘一年,可續聘兩次。

縣教育局長劉和然建議,還是要讓代課老師通過聯合徵選後,可優先回到原學校任教,教育部強調,各縣市的情況不同,但是「一聘用三年」將造成其他人沒有徵選機會,因此代理代課老師還是維持一年一聘,必須公開徵選。

評論:
1.缺乏相關數據,代理教師的比例為何?代理教師教學品質如何?
2.優秀代理教師如何評鑑?
3.為何每年換老師家長會有意見?

應該從學校人力資源及教學品質保證的角度來思考此問題。
代理教師不可一聘三年,可正式教師一聘終身,為什麼呢?

有些問題不定有答案,但是社會在變,環境在變,很多事不能想當然而。

評 搶救國中生

上班途中聽到飛蝶電台專訪親子天下討論搶救國中生的議題。

親子天下論點:補習為何林立?十年教改,立案補習班增加三倍,所以升學壓力增加。
評:上述論點很容易被大眾接受,但現象後面的成因似乎不是如此簡單,補習班立班的成本降低,大量的候用教師及專任教師在外補習稽察,都是補習立案增加的原因。社會治安的不安全感強化了補習班安親的功能。

親子天下論點:部分老師不了解新教材及國中基測精神,導致傳統方式教學,大量無聊的測驗。
評:這論點我很認同教師的教學活動才是國中生學習成敗的關鍵因素。在現有體制下伸東國小許鴻元老師曾經帶領學生拜訪台灣各領域舉足輕重的專家。但是我們不能把所有希望寄託在個別教師的傑出行為,制度面呢?

親子天下論點:三分之一的學生自我放棄或被放棄?因為缺乏基本能力,且學校沒有補救機制。
評:這個部分個別教師是無法改變困境的,我還在偏鄉任教時,曾試著利用中午休息時間找數學落後的學生進行補救教學,大約試了數週,便遇到各種困難。國中小的補救教學,很多人提,但目前仍無明確機制,這部分需要制度的重新設計。

親子天下論點:國中三年中第一、二年應該多一些活動,三年級在衝升學。
評:這論點個人認同,但辦活動望於個別教師似乎不甚公平,問題在於非國中基測驗科目的上課方式,目前我們仍以班級大團體教學,實難符合個別化需求。


設計符合個別化教學需求的學校制度才是正道,但這尚需配合學生的主動學習和家庭的支援,然而又會衍生弱勢家庭子女的學習支援不足問題。在現有的教育制度內,搶救國中生終究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在去集權化後,學校有許多的自主管理,這本是好事使第一線的教學者可以因時因地制宜。但是政府的職責在於照顧人民,當政府在其職權上退縮的時候,人民只能寄託志願性的宗教團體嗎?

搶救國中生沒錯,但國小呢?個人認為學校制度的問題在於制度設計的理念,肯‧羅賓森爵士於2006年曾發表「學校扼殺創意」指出問題,2010「推動學習革命」指出方向。教育應徹底轉型,從學校的標準化教育轉變為個人化學習,並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讓孩子發揮自己的長才。

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評 亞太營運中心的利基與問題

    國政論壇科技經濟組顧問 蔡宏明《亞太營運中心的利基與問題》

     從李登輝總統提出亞太營運中心至現在並沒有明顯的進度。其中問題很多,以吸引境外優秀人力為例,南部科學園區提出籌設南科實驗高中,到實驗高中籌備成立的時間,大陸已把無鍚科學園區的生活機能建構好。

    在國際人才的競爭上台灣似乎比不上大陸,這是我們要深刻反省的。當時個人任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才瞭解到中央政府部門協調的難度。

    台灣的 IT 供給鏈的優勢應充分掌握和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