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

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主管機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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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題/依據

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    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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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

-2 「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3「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 4.查證程序

-5.適當方式公告之([1]學校主管機關應於備查程序完成後,將學校所報備之事項及預定生效日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2]學校於備查程序完成後,應將所報備之事項,於該校之資訊網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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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
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私立職業學校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

      適用對象:為教育部所核定立案學校,其他直轄市核定立案者不適用。
      主管機關:教育部

問題:某私立高級中學機械科可否獨立申請評鑑、申請增班?

實務上,高中職科主任無法對外行文,代表學校。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於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
前項所稱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指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及依本法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設立,經許可立案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包括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
第一項所稱非政府捐助設立,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非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捐助設立者。
第一項所稱未接受政府獎補助,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於報備查當學年度內,未接受各級政府之獎勵或補助者。但對教職員工生之獎勵或補助,不在此限。
第二項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其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適用對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

                          報備查當學年度內,未接受各級政府之獎勵或補助者


       主管機關:其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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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期程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 4 條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應於不受法令限制之該學年度起始日六個月前為之」
101學年(101.8.1)備查日期為101年2月1日以前。
102學年(102.8.1)備查日期為102年2月1日以前。
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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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限制項目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 3 條
其辦理下列事項,得不受本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之限制:
一、增設班級。
二、招生之班級數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
    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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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項目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 4 條

項目  
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壹、基本資料
一、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董監事名冊、法人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
二、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三、既有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四、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學校決算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函文。
五、校長之學經歷、教職員工人數及生師之比例。
貳、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事項
增班計畫書。
參、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  第三項第二款事項
招生計畫書。
肆、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事項
校長及專任教師之人事相關資料文件及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經費負擔計畫書。
伍、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事項
收取費用之目的、項目及數額、助學機制實施計畫書及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陸、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款事項
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之計畫書及該校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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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復適用本法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後,應回復適用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一、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
二、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準則免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評鑑結果,辦理不善。
四、未依備查之計畫執行或成效不彰,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五、其他經私立學校諮詢會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學校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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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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