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雲端市集 Cloud Marketplace

雲端市集

Marketplace K-12



雲端化專題導向合作式學習-以Google Docs及Facebook為共同創作平台為例

雲端化專題導向合作式學習-以Google Docs及Facebook為共同創作平台為例

雲端科技具備無所不在、便利、低成本及可擴充的特性,近年來多數先進國家皆計畫將雲端科技融入教育使用,以提供共同創作平台及協同學習環境,使得教師與學生之互動方式異於傳統,進而改變老師的教學方式與學生的學習行為。因此,本研究探討運用雲端平台進行專題導向合作式學習對學生的學習滿意度及學習成效的影響,並應用科技接受模式來衡量學習者的認知易用性、認知有用性、學習態度與使用行為意向。研究對象為南部某私立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大學部一年級兩個班級,共102名學生,分為實驗組與對照組,對照組使用傳統教學模式,而實驗組則實施雲端化專題導向合作式學習教學模式,進行為期八周教學活動,並施以評量及問卷調查,研究結果顯示:(1)實驗組學生學習成效優於對照組學生。(2)學習者認知易用性對認知有用性具有正向顯著的影響。(3)認知有用性對學習者合作學習態度具有正向顯著的影響,但認知易用性對學習者合作學習態度之影響效果並不顯著。(4)高參與度者之認知易用性及合作學習態度對學習者使用雲端平台的意向具有正向顯著的影響且認知易用性影響力最大;低參與度者之認知有用性對學習者使用雲端平台的意向具有正向顯著的影響。(5)在實施專題導向合作式學習教學活動後,有超過七成的學習者對課程感到滿意。
In the past five years numerous cloud systems or platforms such as the Facebook or 

雲端資源管理系統

雲端資源管理系統


本系統為一個分散式系統,主要是依照使用者需求,提供一個網路空間給予
不同的使用者使用,包括雲端使用者及雲端服務提供者(Cloud Service Provider:
CSP)。其中,雲端服務提供者可在此空間資源中提供其雲端服務,並自由存取資
料及保有資料長期儲存。而,雲端使用者則可以使用雲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雲
端服務。

學習雲對教育的意涵:從知識建立及學習者的觀點探討

學習雲對教育的意涵:從知識建立及學習者的觀點探討


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學習已由過去的課堂聽講,逐漸轉變成是一種終身的活動。藉由科技的便利性,人們可以參與更多不同的學習活動、搜尋自己有興趣的資訊,以及分享和累積個人的知識。雲端科技是一個新與的計算平台能提供使用者便利的服務、減少使用者的資訊負載,以及降低使用成本。因此,本論文提出一個學習雲的架構,此架構基於雲端計算及無所不在計算的能力,能夠提供給學習者一個豐富資源及無接縫的學習環境。本論文的目的主要如下:(1)發展一個學習雲的架構讓學習者能夠藉由不同的行動裝置或個人電腦能夠隨時隨地的取得資訊、分享個人的心得感想,以及建立個人的學習社群。(2)學習雲是一個新的學習平台,因此從知識建立及學習者的角度去探討學習雲的效益。 本論文提出一個學習雲的架構其中包含了六種學習服務(如:個人學習平台、多媒體服務、社群關係、互動性、合作學習及支援各種學習裝置),期望這些學習服務能夠幫助學習者參與終身學習的活動,並且降低學習者參與終身學習的障礙。 實驗結果顯示:(1) 當受試者經常參與網路及雲端服務(如Facebook)的活動時他們願意使用學習雲的服務。此外,我們也發現不同背景的受試者(如:性別及使用e-Learning的經驗)對於未來學習雲的使用認知沒有顯著的差異。(2) 基於UTAUT的研究架構,本論文發現參與者對於未來學習雲的使用意圖會主要是受到成效預期(performance expectancy)及成果預期(effort expectancy)的影響。此外,在不同性別及e-Learning的使用經驗中,影響參與者對於未來學習雲使用意圖的因素也不盡相同。(3)本論文發現及提出一些學習雲的設計準則去幫助未來的平台設計者,希望未來能建立一套更完善的平台,並且吸引更多學習者做為終身學習平台。此外,從知識建立及學習者的觀點去探討學習雲的對終身學習重要性,亦能做為未來相關研究的依據。

教育雲的規劃與設計

教育雲的規劃與設計


事實上,雲端運算的基本概念可以回溯到1960年代,當時,人工智慧及LISP的創始者J. McCarthy(1927-2011)認為,雲端概念有一天將會廣泛的運用於公用事業;時至今日,網路建構果真必涉及雲端。然而,何謂「雲瑞運算」(cloud computing),說法莫衷一是,仍未有明確的界定。目前較常被引述者大抵為維基百科(Wikipedia)及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 and Technology, NIST)的界定。

雲端科技與未來教室

雲端科技與未來教室

當一名兒童步入教室,它就應當是一個被寄予厚望和擁有高成效的地方(When a child walks into a classroom, it should be a place of high expectations and high performance.)。(Obama, 2011)

雲端運算法律問題之研究-以教育雲為例

雲端運算法律問題之研究-以教育雲為例

雲端運算的概念是Google執行長Eric Schmidt於2007年所提出,目前並無一個統一的說法。一般認為,雲端運算服務是藉由網路連線從遠端取得服務的資訊服務型態。在本地端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可透過網路取得遠方的運算資源。雲端運算對教育的影響,則是教育雲(Education Cloud)概念的產生。所謂教育雲,是應用雲端運算無限延展軟、硬體與儲存設備,把書包、教材、課堂測驗等對學生學習效果有顯著幫助的資訊放在雲端資料中心處理,透過雲端桌面服務的方式傳送給教師與學生。
本文以為,不論教育雲是由政府或私人部門所建置,將來勢必面臨相關法律問題,例如國際管轄權及準據法、民刑事責任之歸屬、資訊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等問題,然而國內迄今仍欠缺相關探討文獻及案例,十分可惜,這也是本文的研究動機所在。本文嘗試提供個人淺見,期望能對雲端運算法律問題的探討貢獻一份心力。
本文第二章先就雲端運算的概念及分類作一簡單說明。其次,為了搶佔市場商機,許多IT廠商開始投入雲端運算的發展,並競相推出各式各樣的雲端運算產品和服務。本文將簡介一些和雲端運算相關的廠商及產品,讓讀者對雲端運算的發展現況及商業模式有初步了解。
本文第三章在說明教育雲的概念及發展現況,包含世界各國及我國教育雲的發展現況。本文所稱的教育雲,包含一切使用雲端運算技術的教育服務在內,包含電子教科書、數位學習、未來教室、雲端資料庫…等,不限於名稱上有標示教育雲的教育服務。
本文第四章在討論教育雲所可能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由於目前尚無具體案例事實發生,因此本文會先假設幾個案例,再藉由案例去討論教育雲的相關法律問題,讓讀者能簡單了解。隨著教育雲的持續發展,本文所假設的幾個案例將來都有可能發生,本文嘗試拋磚引玉,對相關法律爭議提出個人淺見,希望引發社會對雲端運算法律問題的討論。
本文第五章在討論雲端運算時代下的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從網際網路時代走向雲端運算的發展趨勢,個人資訊隱私權被侵害的型態,或個人對隱私權的合理期待是否有別於過去,勢必會成為受關注的議題。在雲端運算時代,雖然使用者在網路上公私領域的界限逐漸模糊,使得對所謂合理隱私權的期待保護程度有所爭議。本文以為,回歸到最根本隱私權的核心概念,確保不受監視的個人自由,以保護個人的意志自主與根本尊嚴,屬於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利。另外本文也討論世界各國及我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規定,及教育雲所面臨的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為因應我國雲端運算產業未來發展,本文在第六章會檢討現行法規,並提出若干修法意見,供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做為將來修法參考。第七章則提出本文結論。

雲端科技在教育上的運用

雲端科技在教育上的運用

教育是國家競爭力的根基,隨著科技進步,打破國界之隔閡,也使得各國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因此,要如何善用現有優勢並活用資源,以取得在國際上的領先,變得十分的重要。但是,這樣的競爭並非只是在商業、科技、政治與文化等已經外顯表徵的成就,而是建築在更重要的教育根基上,因為唯有透過教育,才能孕育出各種可能與未來,所以,活用科技的便利性與支援性來結合教育推動,已成為世界各國教育發展的趨勢。

雲端運算應用在教育上之可能性與挑戰

雲端運算應用在教育上之可能性與挑戰

摘要
雲端運算在教育界並不是一個熟悉的概
念,但是教育上的應用已經逐步展開。雲端科
技目前正屬於發展的過程,科技的設計權掌握
在科技大廠手中,各家競相開發各自的平台。
做為教育上的使用者不應只是被動的消費
者,而是應該參與科技設計的對話,讓教育的
需求做為最終考量,並且鼓勵多元與開放的文
價值。教育服務的雲端化,提供教學相關業務
的便利性,但是雲端運算所提出的承諾,同時
也帶來相對的風險。作者認為雲端科技在教育
上的推動,必須以教育需求做為考量、保護使
用者的隱私、以開放格式的方式進行、兼納商
業軟體與自由軟體、顧及數位落差上的議題,
讓一般大眾能夠參與雲端運算,建構一朵開放
自由的教育雲。

教育雲端發展現況與挑戰

教育雲端發展現況與挑戰

可以想像未來雲端科技的供應與收費就像水、電、瓦斯一樣重要又合理嗎?根據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 and Technology, NIST)對於雲端的定義,雲端具備五大基礎特性(NIST, 2011),包括隨選自助服務(ondemand self-service)、隨時隨地用任何網路裝置存取(broad network access)、多人共享資源池(resource pooling)、快速重新部署的彈性(rapid elasticity)、被監控與量測服務(measured service),也就是說,只要在有網路的地方就可動態分配系統資源,讓多個使用者可以透過簡易的介面,隨時且快速的享用不同資源規模的服務,使用者不需要考慮安裝軟硬體的規格或標準,在以計次或計量收費(Pay As You Go, PAYG)的契約制定下,雲端服務供應商可隨時監控使用者需求,隨時擴充科技軟硬體需求,滿足不同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雲端風暴對學校教育的啟示

雲端風暴對學校教育的啟示

雲端是什麼?它與我們教育有何關聯?若學校教育的功能是培養兒童適應未來生活的能力,面對雲端風暴所 
引起一連串的效應與社會生活的型態的改變,究竟學校教育應如何因應,才能培養兒童適應未來生活的能力。 
本文擬先探討雲端的意涵,最後闡述雲端在學校教育的啟示。

整合雲端技術建構學生課後學習管理系統-以國小普通班為例

整合雲端技術建構學生課後學習管理系統-以國小普通班為例


摘要: 本研究提出一項無所不在的學生課後學習管理系統架構改變傳統式教學之教育傳遞方式,讓學生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透過行動裝置或利用電腦上網,連結雲端上的課後管理系統便能自動取得數位化的教學課程及輔助教材等教學資源,進而取得為個人量身訂作的學習課程或學習進度規劃等功能,創造個人化無所不在學習,期許改善目前傳統式教學造成程度不同學生的學習落差,且能讓工作忙碌的家長能隨時掌握目前學生的學習狀況。系統架構本身採用雲端運算作為後端開發技術,設計一套課後學習系統匯入數位學習課程並存於資料庫,讓學習者接受即時的教學服務。二十一世紀的現代,電腦與網路技術的演進,已經進步到無線網路技術與4G電信網路技術。行動上網也再次突破人類的創舉,將資訊科技的精進與政府的佈建之下,民眾已經可以隨時隨地的上網瀏覽網頁,或從事相關工作。可攜式移動設備,也從傳統大體積的規格,改良變成輕薄短小的行動智慧裝置,讓人們攜帶外出更輕便,擷取資訊更便捷。「雲端技術」節省許多設備成本,應用範圍也更廣泛與彈性,因此將網路結合雲端技術,融合在教育學習上,的確是有其必要性。關鍵詞:雲端、教育學習、行動上網

雲端教育

雲端教育


壹、前言
隨著近年來網際網路的興起,「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成為新興的科
技新概念。雲端運算不但具有「便利」、「無所不在」、「低成本」的特性(余鑑、
呂俊毅,民 99),而且透過寬頻網路的高度普及,形成小至個人、大至政府單位
皆可享用雲端技術所帶來的新便利。一般人只要具備網路連線的裝置(如:電腦、
手機、平板),就可以享受各式各樣的雲端服務。因此許多機構不必再支付龐大
的費用來購買軟硬體設備或負擔高額的技術開發及維修經費。透過雲端,獲得更
即時、更便利的服務。因此,除了各行各業搶搭雲端商機外,教育界也正積極探
討,如何利用雲端運算的技術,將其低價甚至免費的服務運用在教育場域中。本
文將從雲端運算的定義及架構的概念介紹開始,其次介紹各國與台灣的教育機構
運用雲端運算的實際案例,接下來敘述雲端運算可能的隱憂,最後以教育的角度
重新出發,反思雲端運算應用在教育中的意義。

一、 雲端運算服務模式及特性
主要項目包含如下(NIST,2011):
(一)三種服務模式
 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
透過網路提供商業應用軟體,使用者只要透過網路便能直接取得。例如:Yahoo
電子信箱、Google地圖、Youtube、Facebook…等,甚至是趨勢科技的雲端防毒,
都是常見的雲端服務類型。
 平台即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 PaaS):
指的是以提供平台來作為運算或解決方案,並提供整合的應用程式介面,可以讓
客戶的應用程式放在該平台代管,佈署更簡便,而且節省成本。例如:微軟的
Windows Azure、Google的 App Engine、Yahoo的 Application Platform、Salesforce
的AppExchange平台等。
 基礎架構即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IaaS):
使用者可以租用「基礎運算資源」,如處理器、儲存空間、網絡元件或軟體,使
用者不需要管理雲端基礎架構。譬如例如中華電信的HiCloud、IBM的Blue Cloud、
HP的Flexible Computing Services及亞馬遜的EC2。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 字第 0001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4 期 24-26 頁 法務部公報 第 253 期 16-17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250-251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287-29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160 條  ( 88.02.03 )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 條  ( 89.12.27 ) 
要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
          方式,如說明一至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關於上開規定之具體作法,經本部二度函請行政院秘書處釋示,奉行
              政院秘書處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九秘字第三五五
              八七號函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以台九十秘字第○○○一六一號函復略
              以:「查現行法制作業中為『發布』者,皆係以『令』為之,……復
              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行政規則,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其意應與同條第
              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頒行之方式,有所區別;……另該行政規
              則之生效日期,則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中加以敘
              明。」、「各機關就其主管法規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統一解釋
              法令之『函釋』內容,自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即應改以『令』發布,
              尚無有以『令』發布『函』之必要。」
          二  依前開行政院秘書處函釋,茲說明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
              第二項規定,發布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規則之處理
              原則如下:
           (一) 各機關對於非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以函答復即可,不必刊登公報
                。
           (二) 各機關對於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如係關於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疑
                義者,須以函答復,並刊登公報;如非具體個案,而係抽象之法律
                解釋者,處理方式同上。
           (三) 上述所列二種情形,如認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者,應以「令
                」發布,其方式有二:一為以令發布,受文者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
                事宜之單位,並另以函回復來函機關;二為以令發布,受文者正本
                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事宜之單位,副本列各有關機關,並以括弧說
                明 (兼復○○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 。」
          三  檢附前開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函影本各一份供參。

附件  一:行政院秘書處函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台 89 秘字第 35587  號
主    旨:貴部函,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
          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五二八號函。
          二  查現行法制作業中為「發布」者,皆係以「令」為之,並無來函所稱
              「函頒」之情形。至以函分行或刊登公報,僅屬周知之方式,非屬「
              發布」之程序。
          三  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其意應與同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方式,有所區別;況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行政規則」,亦不乏有刊登政府公報之情
              事,因此,對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如仍與同條
              第二項第一款同以「函」分行,則兩者將不易區分其性質。
          四  至該等行政規則以令發布與法規命令如何區分一節,按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五十條第二項,已明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
              當不致有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無法區分之情事;另該行政規則之生效
              日期,則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中加以敘明。

附件  二:行政院秘書處函 
                                                    90  年 1  月 19 日
                                                    台 90 秘字第 000161 號
主    旨:貴部函,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
          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執行上尚有疑義,爰再請釋示一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 (法務部) 九十年一月二日法九十律字第○四八九○○號函。
          二  依「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定行政規則,係以令發布,其目的即在與同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情形有所區別,並符合現行法
              制作業有關「發布」之程序。
          三  依前開說明,各機關就其主管法規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統一解
              釋法令之「函釋」內容,自行程序法施行後,即應改以「令」發布,
              尚無有以「令」發布「函」之必要;又目前以「令」發布者,非僅限
              於法規,對於其發布內容非屬法規者,自無須以法條格式呈現;至該
              等行政規則之生效日期,本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秘字
              第三五五八七號函業已敘明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
              中予以敘明。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 條 (89.12.27)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160 條 (8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