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教育評鑑模式對九十三學年高級中學校務評鑑之啟示

教育評鑑模式對九十三學年高級中學校務評鑑之啟示
林東征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代理科長
2005年12月10日發表於「2005教育政策與行政學術團體聯合年會」
摘要
本文的目的在於介紹九十三學年度高級中學校務評鑑,及各類教育評鑑模式對國內高級中學校務評鑑的啟示。就時間流程的設計規劃階段、評鑑實施階段、報告撰寫階段及結果應階段來介紹本次校務評鑑;並引用Stufflebeam 的教育評鑑模式之概念架構,來探討未來高級中學校務評鑑方案發展的可能方向。本文建議為以實際利用為焦點為評鑑規劃設計取向,以方案管理來確保評鑑實施品質,以促進改善為評鑑結果應用。

關鍵詞
校務評鑑 評鑑模式 高級中學

壹、前言
國內高級中學評鑑工作係起源於教育部六十三年度試辦高中生學生評量與輔導工作開始。整體之高中校務評鑑則由台灣省教育廳於六十六學年首次辦理,七十五、八十八、九十三學年再次擴大實施,由於高中校務評鑑辦理周期間隔過長,致使評鑑人員專業經驗不易傳承,而且評鑑結果運用成效不明確。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方案進行時,本人擔任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二科科長,有機會置身現場參與評鑑的各階段活動,希望藉由個人參與高中評鑑的工作經驗,尋求具有理論基礎的反思,並加以分享。
本文選擇以八十八學年高級中學校務評鑑與九十三學年高級中學校務評鑑為分析比較,乃因為八十九年至今,教育的內外環境,無論高中高職學生比例、學生及教師與學校間的法律概念、學校本位管理取向的各項教育改革措施、高中職新課程綱要的推動,高級中學的角色及任務,已有極大的變化,故八十九學年之前的高級中學校務評鑑參考價值較小。再者,目前教育部所直接管轄學校,大學、技專校院、國立職業學校的校務評鑑已有穩定之周期,漸漸形成行政慣例,唯有高級中學評鑑仍未制度化,所以高中校務評鑑之相關問題特別值得研究。
十年教育改革中之廣設高中政策之初始目的,在於紓解學生升學壓力,但各高中的辦學績效,卻沒有一套有效的評鑑機制,提供決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作為參考依據,而無從判斷廣設高中政策之預期效果的達成程度,導致家長、教師及學生尚未受惠於升學壓力的紓緩,反倒因高中畢業生學生素質普遍下降的爭議而遭到質疑。
目前國內對於高級中學的校務評鑑相關研究,可分為指標研究及現況改進兩大類,前者以林劭仁(民89)的《我國高級中學後設評鑑指標之研究》論文為代表,後者以張輝政(民90)的《高級中學評鑑實施狀況及其改進途徑之研究》論文為代表,但仍缺乏由評鑑實務中之行政工作直接經驗的反思。本文希望經由高級中學校務評鑑實施經驗反思,並借用Stufflebeam(2004) 和曾淑惠(民93)評鑑模式的概念,來檢討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中的相關活動。
在此,要特別感謝參與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的指導委員、訪視委員、高雄師範大學蔡培村教授、鄭彩鳳教授等眾多學者群,及台南一中、彰化高中、光啟高中等學校團隊於高中校務評鑑事務性支援工作的付出,才能在有限的經費與時間內,依計畫完成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本人期盼藉由探究高中評鑑實施之實務與概念,引導出未來更適合教育現場的高中校務評鑑方案的規劃參考架構。

貳、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實施現況分析
高中校務評鑑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教育基本法』第九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中第6款『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以及第十三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另外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6條也明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由以上述法條,可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適時辦理高級中學評鑑,以確保教育品質之提升。國內高級中學校務評鑑實務工作係起源於教育部六十三學年試辦高中生學生評量與輔導工作開始,國內整體之高中校務評鑑,則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前身台灣省教育廳六十六學年首次辦理,經七十五、八十八、九十三學年再次擴大實施。
林劭仁(民89)在《我國高級中學後設評鑑指標之研究》一文中,指出高級中學評鑑的後設評鑑一級指標可分為評鑑規劃、評鑑設計、評鑑實施、評鑑結果、結果利用與檢討等五項。『評鑑規劃』及『評鑑設計』在實務上很難分割,為討論之方便合併為『規劃設計階段』,『評鑑實施』項目保留,『評鑑結果』項目以核心活動更名為『報告撰寫階段』,『結果利用與檢討』保留為『應用檢討階段』,由五大項目併為四大評鑑階段分項加以探討(如圖一)。
圖一、高級中學校務評鑑實施概念圖
結果應用階段
報告撰寫階段
評鑑實施階段
規劃設計階段
主辦單位
方案目的
決策單位
事務單位
評鑑指標
訪評委員
利害關係人
評鑑周期
學校自評
評鑑說明
線上填報
到校訪評
資料正確性
學校再確認
訪評委員
訪評小組
分區報告
總結報告
質性資料
量化分析
評分者信度
委員間共識
報告公布
追踪輔導
後設評鑑
標竿學習
效用性
可行性
適切性
精確性
註:上方流程箭頭表示:規劃設計階段、評鑑實施階、報告撰寫階段、結果應用階段為不可逆時間序列。評鑑實施階、報告撰寫階段、結果應用階段回饋的意見均回到下次評鑑方案的規劃設計階段處理、回應。
一、規劃設計階段
茲就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規劃設計階段的主辦單位、方案目的、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訪評委員等項目描述於下:
(一)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於本文定義為提供評鑑經費來源之機構,相當於評鑑術語中之評鑑委託人。高中校務評鑑方案,在國內迄今仍只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起個案,尚無例外,由學術單位、評鑑專業團體、學校聯合發起、教育改革團體或企業界贊助而舉辦。八十八學年高中評鑑經費由中教司編列,並訂有執行的相關規範,由各主管行政機關負責執行,詳言之,台北市、高雄市市立高中由該市教育局執行,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中則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執行;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發起、規劃與執行。
張輝政(民90)建議:『高級中學評鑑應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成立專責評鑑機構,委由各高中聯合組成評鑑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方式之一來辦理。』目前政府組織再造,朝向小而美的方式進行組織精減,欲新的增法制的專責單位,政策的可行性不高;然而,經由分層負責明細表中明定由業務單位來主政,似為可行的方式。再者,教育基本法、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及散布在其他法規對主管行政機關要求進行評鑑事項,行政主管機關即需本於職權進行評鑑方案,或委託學術、專業機關團體舉辦評鑑。

(二)方案目的
評鑑方案的目的在概念上為評鑑方案的預期目標,此預期目標引導方案的規劃、執行,並做為方案檢討的重要依據。評鑑方案目的亦導引著評鑑指標的發展及評鑑資料收集和報告呈現。
八十八學年高中校務評鑑方案目的有四項分別為:1.瞭解學校的困難及問題、謀求改進策略、提昇教學品質;2.瞭解各高級中學辦學績效,回應社會對高級中學教育改革的期待;3.瞭解學校執行教育政策及發展特色,提供教育行政機關推動改革之參考;4.激發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士氣,強化自我成長,創造學生良好學習環境。
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方案目的則包括:1.瞭解學校困難及問題,謀求改進策略;2.瞭解學校辦學績效,提供教育決策及社會大眾資訊;3.瞭解學校配合執行教育政策情形,檢視學校教育目標達成情況;4.促進學校自我改善,提昇教育品質;5.鼓勵學校自訂目標與發展計畫,並發展自身特色。
就評鑑方案目的內涵尚符合時代性,九十三學年的新增項目為學校特色,希望藉由評鑑方案目的,來導引學校經營者對學校本位管理及學校特色經營潮流的重視。然而,在評鑑方案目的形成過程方面,以研究者親身參與的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為例,僅有少數人有機會參與,若以Stufflebeam 改善/績效責任取向及社會議題倡議取向,利害關係人參與評鑑來探討,在政策可行性的時間因素允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讓更多的評鑑者、利害關係人、評鑑報告閱讀者和使用者,參與評鑑方案目的形成過程的論述與討論。
(三)校務評鑑指導委員會
高中校務評鑑指導委員會其角色為校務評鑑工作的最高決策機制,或為諮詢機制,在這二次的評鑑實務文件中,並無明確的陳述,但因皆由具有決策權之行政主管擔任校務評鑑指導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在執行評鑑工作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在概念上,指導委員會的成員,雖非直接到學校從事訪評工作,為規劃和設計階段重要參與者,仍宜視為廣義的評鑑者。
分析此二次的高中校務評鑑指導委員會委員,係由行政人員與學者兩類組成,尚無利害關係人或其團體之代表。高級中學校務評鑑之利害關係人為何人呢?理論上,學校校長、教師、家長等等,均可為高中校務評鑑的利害關係人。學者代表,則宜應由不同領域專長及任務需求來產生,於文件中僅註記指標研究小組學者,其餘並無特別說明或標示其任務及專長。如以實際利用焦點之概念觀念觀之,除了利害關係人外,評鑑結果的可能使用者或閱讀者,除個人身份外,應有團體代表參與評鑑指導委員會,如民意機關、高級中學相關學會或家長團體、教師團體、私立學校協會等等。

(四)工作小組
評鑑工作的進行,除了決策外,尚有許多事務性工作需要溝通協調及處理,工作小組人員在評鑑的概念上是行政支援人員,而非評鑑者,非屬評鑑專業人員。然而,工作小組人員的行政支援工作,雖非不涉及評鑑實質內容,但各項會議的支援工作,及受評學校和評鑑訪視委員之間的溝通問題,及訪評委員資料彚整之協助,對評鑑方案的執行和評鑑成果的品質,都存在著關鍵的影響。
八十八學年工作小組成員為劉源明、沈征帆、張輝政、呂見達、蔡志明、邱東坡、許淑化、童俊發、陳秋香、司馬玉皎、邱智宏、葉明燦、何富財、王垠、劉澤宏;九十三學年為林東征、張逸群、陳肇嘉、杜貴欉、邱東坡、莊貴玉、黃士嘉、陳玉珠、劉安慈、江惠真、余文娟、王垠、郭榮仁、陳金城、蔡明輝、張立群。兩次評鑑的工作小組均為主要業務科人員及相關承辦學校人員。
由上述分析可知此二次高中校務評鑑並未委託學術機關或單位執行,所以教育行政機關及協辦學校需負責主要的事務性工作。

(五)指標發展
八十八學年指標委由彰化師範大學王文科教授領導的團隊來發展,九十三學年則是委託高雄師範大學蔡培村教授領導的團隊負責。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指標建構,研發團隊除參考相關文獻外,更進行北中南三區之高中校務評鑑指標研討座談會。值得一提,九十三學年指標,係以教學、學生事務等業務功能為評鑑領域的分類依據,而為以學校行政單位為主軸。
研究者曾參與中區評鑑指標研討會,與會人員包括公私立高中校長及主任,評鑑指標研討會中有人反應指標數太少,概念範圍太大;反之,亦有人反應指標數太多,概念指涉範圍太小。在指標的發展過程有重要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外,並找學校進行先導研究性質的預評,故受評學校對評鑑指標,並無提出任何異議。然而,有少部分訪評鑑委員抱怨,未能參與評鑑指標的發展,這是目前的兩難困境,八十八學年度及九十三學年兩次高中評鑑指標發展,均未讓訪評委員參與。

(六)訪評委員
訪評委員在評鑑概念上為狹義的評鑑者,九十三學年訪評委員分北中南三區,每區再分為三小組,每小組由六位教授組成,內含特殊教育領域教授一人。訪評委員的產生方式兩次高中評鑑略有不同,八十八學年度訪評委員由各區建議指導委員會協調產生,九十三學年度訪評委員循行政程序簽核。訪評委員的工作項目,兩次大同小異。

二、評鑑實施階段
有關高中校務評鑑實施階段的教育資料的收集活動,雖然資訊科技已相當發達,但教育資料的行政和流程,在資訊科技的應用上似相對落後、缺乏統整,且針對此議題的研究和探討,亦相對較少。近年來,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在教育長期追踪資料庫的建置積極關注,是可喜的現象。但事實上,教育行政資料庫,教育評鑑資料庫的議題,則鮮少為人們所關注。評鑑資料的穩定性和正確性,為高中校務評鑑成果的品質之重要基礎。茲將高中校務評鑑實施階段,分為項目學校自評、到校訪評、評鑑平台、資料中心分別探討於下:

(一)學校自評
在學校進行校務評鑑自評工作之前,先辦理各受評學校代表舉辦評鑑方案及評鑑資訊平台的使用說明會,之後各校於規劃時間內依評鑑指標上網填報。
學校自評為校務評鑑系統的評鑑資料的收集活動之一,但八十八學年與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的評鑑設計,並無給各受評學校發展自己學校的特色的指標的機制。

(二)到校訪評
訪評委員到校訪評是受評鑑學校最重視的評鑑活動過程,訪評委員依到學校所見所聞,對受評鑑學校提出診斷式建言,並會給學校一個價值性的評估。國內校務評鑑到校訪評時間,大體都是一天為原則。八十八學年到校訪評時間為一天每校六時小時,九十三學年到校訪評時間為一天每校四小時。有訪評委員私下表示,到校四小時,時間顯得有些緊湊。
到校訪評,除了學校設施的實地考查外,與教師、學生的座談,亦是重要的評鑑資料來源。這兩次校務評鑑到校訪評,均無訪談家長、社區人士代表,家長及社區人士對學校的期待,便無法由校務評鑑的管道蒐集。理想上,六位訪評委員到校訪評四小時,可以透過查閱資料、訪談學生教師、觀察教學活動、檢視相關文件等等方式來,可以藉由資料來源的三角檢測法,提升評鑑者對受評鑑學校評估結果的正確性。

(三)評鑑平台
九十三學年高中評鑑架設資訊平台,除了來自大學及技專評鑑、高中職社區化輔導訪視的靈感外,希望透過資訊平台來進行有效的評鑑資訊的發布及收集。高中校務評鑑資訊,目前狀況和國內大學、技專的評鑑資訊平或國外教育評鑑中心網站比較,仍顯得非常陽春。除了在學校自評、訪視委員到校訪視的協助外,有關教育評鑑的理論介紹,評鑑規劃設計過程中的公開資料的發布,都是未來高中校務評鑑資訊平台,需要提供服務的重點項目。
高中校務評鑑資訊平台,九十三學年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委託台南一中設計建置,長期而言,高中評鑑資訊平台的內容維護,宜有『高中評鑑資料中心』的單位來負責。

(四)資料中心
八十八學年和九十三學年兩次高中校務評鑑,均無設置資料中心的概念和措施。高中評鑑資料中心,不是要增設法制單位,而是要一個可以實際進行評鑑工作中,有效收集、儲存、彙整高中評鑑相關資料和文件的任務工作組。在管理資料系統的評鑑模式中,可以藉由校務評鑑資料中心組的概念,將人員組織起來,並將資料收、分析的流程加以科學化,以邁向系統化收集資料的理想。
此外,有關校務評鑑,自規劃設計階段到評鑑報告之應用的過程中,會產生許多的內部文件。這些內部文件,雖然沒有對外公開,但對與參與校務評鑑的各類人員間的溝通,及整體評鑑的品質之提升,實為必要工作。

三、撰寫報告
高中校務評鑑報告之撰寫可以分為各校報告、分區報告、總結報告三個層次。茲將九十三年評鑑報告撰寫情況,摘述如下:
(一)各校報告
各校訪評小組由六位不同專長教授組成,各校的評鑑資料,由小組召集人統籌。一般而言,訪評委員會分工,每位訪評委員有主要負責的評鑑或評分的領域。訪評資料的電腦輸入工作及統計工作,由北中南三區的協辦學校負責。訪評委員和受評學校,除到校訪視時段外,不會直接接觸,行程接洽均由協辦學校負責聯繫。

(二)分區報告
分區報告僅將各區三小組資料集合,完全尊重各小組及各訪評委員意見。並於各區召開評鑑報告撰寫的溝通會議,希望各區三小組區評分的標準能有相對的參照點。換言之,希望各區各小組在無特殊情況下,評鑑結困等第分布比例上不要差異過大。
但溝通會議中有訪評委員有不同意見,有部分委員主張,既然不公布分數,為何還要有這些統計,其所言不無道理,但在行政實務上,內部的分類或排序是必要的。

(三)總結報告
總結報告則係商請高雄師範大學協助,主要係因評鑑指標由高雄師範大學來發展,對於評鑑的精神最能掌握。總結報告中北中南三區資料內容,完全尊重訪評委員所起草,除有明顯打字錯誤直接訂正外,如有訪評意見、遣詞用字,經分區召集人、承辦學校彙整人員,或主辦單位,發現可能會造成一般報告閱讀者疑義時,須經徵詢原評鑑委員同意後,始得修改用詞,但以不改變草稿原意精神為原則。
高雄師範大學負責彙整總結報告,並將整體評鑑之特色,及訪評委員對評鑑本身的建議,加以整理納入報告書,作為規劃後續高中校務評鑑之參考。

四、結果應用階段
高中校務評鑑結果應用階段,由於間隔過長,且無固定評鑑周期,為高中校務評鑑極待開發的領域,現就報告公布、追踪輔導、後設評鑑加以探討如下:
(一)報告公布
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在評鑑指導委員會對評鑑報告的公布方式,經委員們充分討論後做出決議,在量化分數方面,分區分評鑑領域擇優告布,在質性資料方面則供各校具體改善建議。評鑑報告除發行紙本外,並將電子檔在相關網站上公告,以方便下載流通。

(二)追踪輔導
在高中校務評鑑結果的後續應用方面,原規劃分區分領域,視財務狀況,擇優酌於獎勵。其中,有關校長領導領域,提供給人事單位作為校長遴選之參考。有關待改進項目,則由駐區督學追踪輔導。如有全面性的學校經營問題,則由業務單位辦理研習活動,例如校務發展計畫,既有部分委員提出,目前學校的發展計畫,普遍有待加強。

(三)後設評鑑
後設評鑑是評鑑的評鑑,即在發展高中校務評鑑方案的評鑑標準或評鑑原則。在八十八學年及九十三學年的高中校務評鑑均沒有規劃後設評鑑的相關活動。
雖然,八十八學年高中評鑑有林劭仁的《我國高級中學後設評鑑指標之研究》論文研究,但其性質為博士生學位論文,非為行政或專案工作之後設評鑑。如有機會進行國內高中校務評鑑之後設評鑑,仍宜採用在美國已有許多評鑑方案實務經驗的美國評鑑學會(American Evaluation Association,AEA)及教育評鑑聯合委員會(The Joint Committee on Standards for Educational Evaluation)所發展出的評鑑方案後設評鑑指標系統為宜。
然而,要嚴謹地進行高中校務評鑑的後設評鑑,最大限制仍在人力部分,詳言之,很難找到足夠的高中校務評鑑方案有參與經驗人選可以進行後設評鑑相關的訪談或問卷調查。

表一、八十八學年、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對照表

八十八學年
九十三學年
規劃設計階段
主辦單位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方案目的
1.瞭解學校的困難及問題、謀求改進策略、提昇教學品質。
2.瞭解各高級中學辦學績效,回應社會對高級中學教育改革的期待。
3.瞭解學校執行教育政策及發展特色,提供教育行政機關推動改革之參考。
4.激發學校教師及行政人員士氣,強化自我成長,創造學生良好學習環境。
1.瞭解學校困難及問題,謀求改進策略。
2.瞭解學校辦學績效,提供教育決策及社會大眾資訊。
3.瞭解學校配合執行教育政策情形,檢視學校教育目標達成情況。
4.促進學校自我改善,提昇教育品質。
5.鼓勵學校自訂目標與發展計畫,並發展自身特色。

指導委員會
學者:簡茂發、康自立、黃正鵠、王文科、陳聰文、顏若雪、吳璧如
行政:王宮田、張玉成、黃武鎮、沈秀雄、蘇德祥、王春成、劉源明
學者:方德隆、王文科、王麗雲、吳裕益、林瑞榮、湯志民、黃宗顯、蔡培村、鄭彩鳳、蘇錦麗
行政:顏火龍、林樹全、許志銘、劉源明、林文昌、林東征、賴源聰
工作小組
劉源明、沈征帆、張輝政、呂見達、蔡志明、邱東坡、許淑化、童俊發、陳秋香、司馬玉皎、邱智宏、葉明燦、何富財、王垠、劉澤宏
林東征、張逸群、陳肇嘉、杜貴欉、邱東坡、莊貴玉、黃士嘉、陳玉珠、劉安慈、江惠真、余文娟、王垠、郭榮仁、陳金城、蔡明輝、張立群

指標發展
彰化師範大學
高雄師範大學
訪視委員
分北中南三區由各領域專長學者組成
分北中南三區由各領域專長學者組成
評鑑實施階段
學校自評
---
評鑑說明會
填報平台說明會
線上填報
到校訪視
每校一天六小時
每校一天四小時
評鑑平台
---
台南一中承辦
資料中心


報告撰寫階段
各校報告
---
小組召集人
分區報告
---
分區召集人
總結報告
---
高雄師範大學
結果應用階段
報告公布
無公告量化資料
量化資料分區分領域擇優公告
追踪輔導
列入下次評鑑參考
校長遴選參考
特優學校辦觀摩
待改進項目追踪輔導
後設評鑑


註:---表在本文不探討

參、教育評鑑模式簡介與啟示
George F. Madaus and Thomas Kellaghan(2004) 於《評鑑的模式、隱喻及定義》一文指出,教育評鑑模式並非如數學模式般可以校正已知的理論,而每一個模式都能表現特徵,呈現評鑑工作的主要概念與結構的看法,同時能針對如何使用這些概念,以產生具有辯明性的描述、判斷及建議指導方針,並發揮示範作用。
國內學者曾淑惠(民93)於《教育評鑑模式》,認為評鑑模式應是評鑑理論與實務下的產物,它能以流程圖、架構圖、概念圖或數學模式的形式存在,也能以一套用來描述、執行、報告評鑑的示範性或描述性指引陳述。同時,評鑑模式具有可重複驗證的特性,並有助於評鑑中的利害關係人對評鑑工作主要概念與結構的共同認知。
評鑑模式因歸類方式的不同,重複出現使得對評鑑模式的界限與分類常常混淆,國內學者曾淑惠(民93)就常見的分類方式簡述如下:
一、以模式的本質分類
從模式的本質而言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規範性模式』(prescriptive model),另一類是『描述性模式』(descriptive model)。
『規範性模式』規範著評鑑活動以既定的方式建構,在模式中陳述評鑑人員的義務、責任與任務,給予執行評鑑的建議、規勸、警告及指引,這些陳述一般以處方、流程圖、最佳策略略或一般指引的形式存在,並指出執行評鑑時的問題、陷阱、要求與限制;這類模式在建構時,以『方法論』、『價值』及『使用』為主要考量的要素。至於『描述性模式』,則是一組陳述與概括性的論述,用來陳述、預測或解釋評鑑活動,呈現了建構評估時的可能有效範疇。雖然,描述性模式只是一個開端,但卻是規範模式的基礎。

二、以探究內涵的真實性分類
Stufflebeam(2004)在分析評鑑中的二十二種途徑時,將評鑑取向分成『假評鑑』(pseudo-evaluation)、『準評鑑』(quasi-evaluation)、『改善/績效責任取向』(Improvement/Accountability-Oriented Evaluation Approaches)、『社會議題/倡議取向』(Social Agenda-Directed/Advocacy Approaches),本文於後對此分類另加介紹,暫不詳述。

三、以評鑑的取向分類
從模式的廣義定義而言,評鑑取向的陳述也可以視為評鑑模式的一種呈現方式。不同的評鑑理論可以整理出不同的評鑑取向論述,如Popham (1975)將評鑑模式分為『目標達成模式』、『強調輸入的判斷模式』、『強調輸出的判斷模式』、『決定-促成模式』及『自然模式』等五種;Payne(1994)將評鑑模式分為『管理模式』、『司法模式』、『人類學模式』、『消費者模式』等四類。潘慧玲(2003)則主張,教育評鑑模式的發展背景反應了典範轉移,而以實證、詮釋、批判三類社會研究典範,作為評鑑模式的分類依據。

四、以評鑑的客體分類
評鑑模式的另一種分類方法,是依評鑑客體的的性質來分。例如在評鑑訓練方案時常用的模式包括:Kirkpatrick的四層次評鑑模式、Brinkerhoff的六階般評鑑模式、Phillips的五層次投資報酬模式等等。在評鑑學校時,常見的評鑑模式則有學校效能模式、學校認可模式、學校發展性評鑑模式、學校整體評鑑模式等等。教師評鑑、教育方案評鑑亦都有許多學者提出相關的評鑑模式。

Daniel L. Stufflebeam(2004)於《二十一世紀適用的方案評鑑基本模式》以下列十個評鑑模式分類的描述點:
1.前導概念
2.主要目的
3.欲陳述的問題來源
4.每一種研究類型特有的問題
5.典型採用的方法
6.概念化每一種研究類型的倡導人物
7.擴大發展及採用每一種研究類型的其他人物
8.決定何時用每一種途徑的主要考慮事項
9.每一種途徑的優點
10.每一種途徑的缺點

將評鑑模式分為四類二十二種模式,在此簡單介紹各類評鑑模式。Stufflebeam在評鑑模式與評鑑途徑二詞用法,並無嚴格區分,為敘述方便,本文將『評鑑途徑』與『評鑑模式』,均以廣義的評鑑模式統稱之。
一、假評鑑
評鑑者及其委託人有時想要掩飾、選擇性的公開,甚至偽造評鑑發現。儘管這些做法看起來像完善的評鑑,但它們無法向所有利害關係人,加以報導有關方案的優點和價值的有效評估結果,故稱為假評鑑。
假評鑑常帶有政治的意圖,例如,有權力的人常會發表毫無根據的自身成就或對手的錯誤。如果評鑑者默認並支持假評鑑,將助長社會的不公正、誤導決策、降低對評鑑服務的信心及喪失對評鑑專業的信賴。假評鑑可分為啟發公共關係研究和政治控制的研究二種模式。
1.啟發公共關係研究模式
公共關係研究模式最初的意圖,想藉由使用資料來說服民眾,認為方案是完善且有效的。它通常只呈現方案的優點或加以誇大,但卻不提其所具有的缺點。
這種模式致命的瑕疵是只報導好消息。預防措施是評鑑者,可以促使並協助他們的委託人,安排獨立的後設評鑑者,根據評鑑的專業標準,以檢視組織的成果及評鑑發現的應用。
九十三學年高中評鑑方案報告呈現,仍基於標竿學習理論為基礎,希望藉由分區分領域篩選出標竿學校,擇優公布。並非選擇性誇大方案優點。然而,本評鑑於規劃設計時,並無安排獨立的後設評鑑機制。
2.政治控制的研究模式
委託人有時可以合法地委託進行秘密研究,且不公開研究發現。然而,因委託人也可以選擇性發表消息,以創造或保持有關評鑑優點或價值的錯誤描述,或者違反大眾知的權利。在此奉勸行政主管和其他的評鑑使用者,不要為了政治目的,以取得並選擇性的使用資訊。評鑑結果的閱讀者和使用者,則可以借此模式來檢視,所閱讀的評鑑報告是否為政治控制模式下的訊息選擇性揭露的產物。
啟發公共關係研究與政策行銷或宣導之間的差異,很難加以拿捏,但其若立意良善,且有完善的後設評鑑分析,仍可以有效的預防評鑑的偏差。而政治控制的研究,委託人在意欲上,即有特定立場,然而,如委託人和評鑑人,都不公開揭露全貌,其他利害關係人很難以推定其用意。

二、問題/方法取向評鑑( 準評鑑研究)
此類問題/方法取向的評鑑模式能:(1)提出明確的問題,其回答對於評估方案的優點和價值,可能是足夠的,也可能是不夠的;(2)偏好使用一些研究方法。這類模式太過強調技術品質,且比較擅長回應一些有針對性的問題,而不善於嘗試廣泛地評估某事的優點和缺點。這些研究可稱之為準評鑑研究,因為它們恰巧能提供充分評估一項方案的優點和價值的證據。無論問題/方法取向的研究與方案評鑑的關係,它們具有正當用途,因為它們能調查重要且範圍小的問題。
問題/方法取向評鑑計有下列十三種模式,限於篇幅不一一介紹。

1.目標本位研究模式
2.績效責任模式
3.客觀的測驗模式
4.結果評鑑作為附加值的評估模式
5.表現測驗模式
6.實驗研究模式
7.管理資訊系統模式
8.成本利益分析模式
9.澄清聽證模式
10.個案研究評鑑模式
11.批判與鑑賞模式
12.方案理論本位評鑑模式
13.綜合方法研究模式
上述十三種評鑑模式,代表十三種問題及解決方案。其中以管理資訊系統模式,如能在目前的高中校務評鑑實務運用,最能突顯其解決方案的效果。
管理資訊系統可以持續提供管理者在計畫、指揮、控制及報導方案,或是確定責任範圍所需要的資訊。然而,教育評鑑方案的歷程通常是複雜且逐步形成的,不像製造業的過程那般明確和標準化。以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為例,管理資訊系統模式的相關方法的應用尚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教育部於九十三、九十四年度有一系列的後期中等教育的網站統整、教育資料統整會議,至今仍無法完成有效統整。以本人服務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二科業務範圍,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中,電子資料便散布於各承辦人,並無一個有效的整合性管理資訊系統。

三、改善/績效責任取向
改善/績效責任取向評鑑模式強調充分評估方案優點和價值,廣泛的尋求全面考量各種問題與準則,以評估方案的價值。它們時常評估方案利害關係人的需求,並以此作為評估方案優點和價值的基本準則。同時尋找視各種適當的技術性和經濟性準則,以判斷方案的計畫和運作。
1.決策/績效責任取向模式
決策/績效責任研究的基目的在於對做出決策及為決策責任提供一知識與價值的基礎,以導致符合成本效益的服務用途。因此,評鑑者必須和他們的閱讀評鑑報告者互動,辨別他們的問題,並提供他們相關的、適時的、有效率的及正確的資訊。
此模式最主要優點在於能鼓勵方案人員持續地利用評鑑,以及有系統地計畫與執行方案,以符合受益人之標的需求。但此種模式難免使人覺得僅適用於高階決策者。

2.消費者導向研究模式
在消費者導向研究中,評鑑者被視為開明的/有知識的代理消費者,代為描述方案的直接評鑑結論。消費者取向的方案評鑑之目的在於判斷任一方案的產出與服務的相關優點和價值,進而協助納稅人、參與者及潛在的受益者做出明智的抉擇。此種模式採用一完善的檢核表來檢核方案的主要層面,其評鑑過程為記分、評分、排等級、分配,最後產生綜合結論。
消費者導向研究模式需要一位非常可靠及能勝任的專家,在充足資源下允許專家主導整個評鑑實施過程,或者採用其他方法獲得所需的資訊。其最主要的優點是,它是一種有力的、獨立的評估,意圖保護消費者不致遭到受到劣等的方案、服務及產品;缺點是太獨立於從業人員之外,可能無法協助他們在服務消費者的工作上做得更好。

3.認可/檢定模式
許多專業人員在取得某項職位時都必須曾符合其專業檢定條件。認可/檢定研究通常是一些認可或檢定團體所採用的指導方針或準則。
任何領域的專業服務,若未經由訓練良的專家依照優良實務及安全的標準加以執行,皆隱藏置大眾於險境的危機,此時,這些專業服務應考量將其方案接受認可審查,以及使其人員通過檢定程序。其優點在於協助外行人對於組織與方案的品質,以及個別人員的資格,能在資訊充足下做出判斷;主要困難是認可及檢定團體的指導方針通常太強調輸入及過程,而非成果。
改善/績效責任取向評鑑模式,其特色在於時常評估方案利害關係人的需求,並以此作為評估方案優點和價值的基本準則。在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進行中,並無特別思考利害關係人的議題。尤其是將有利益衝突的利害關係人,納入一個可以理性溝通,民主參與的校務評鑑機制中。家長、校長、教師、學生等等高級中學的主要利害關係人,於未來的高中校務評鑑宜提供他們多元的參與機會,以確保評鑑結果的改善方式能獲得認同和落實。

四、社會議題導向模式
社會議題導向之模式期,藉由方案評鑑,使這個社會有所不同。此種模式尋找確保社會各部門皆享有同等教育的及社會的機會和服務。此種模式係透過方案評鑑,採取支持的行動以提供弱勢團體優先待遇。如果資訊就是力量,那麼此種模式係利用方案評鑑來增能弱勢團體。

1.委託人中心研究或回應式評鑑模式
委託人中心評鑑的前導概念為利害關係人對方案本身,以及方案的理論基礎、背景、執行、成果、標準及判斷的關注。委託人中心的方案評鑑可以有多種目的,其中一些包括協助人們在當地的情境中對於方案的全貌有其看法;了解不同團體看待方案的問題、優點及缺點的方式;學習影響人們評價方案的方法,以及方案專家判斷方案的方法。
應用委託人忠模式的主要考量為一善於接納委託人團體及一自信的、能勝任的、能回應的評鑑者。其主要優點是它納入了行動研究,因此,人們可以自行提供資金、實施及運用方案,並在協勵下實施自己的評鑑及利用研究發現,以增進了解、決策及行動。主要缺點在於易傷害外部信度,因在評鑑情境中的人員實際上對其評鑑工作有相當大的控制權。

2.建構主義者評鑑模式
建構主義者的方案評鑑模式具有深厚哲學性、服務導向及派典取向。建構主義者反對任何存在的最終實體,並採用主觀主義者的認識論。它將評鑑者和利害關人置於研究過程的中心位置,運用他們作為評鑑工具,希望藉由提升利害關係人的意識,使利害關係人得到激勵、告知並協助,以改變他們自己的世界。研究的過程必須符合應能改變和改善社會的有效方法。因此,利害關係人入須扮演決定評鑑問題和變項的關鍵角色。
建構主義者研究欲陳述的問題不能獨立於參與者之間的互動,而是由評鑑者和利害關係共同界定。此模式經由詮釋和辨證過程,使問題得以進一步發展,問題也許不能涵蓋有關評估方案的各議題的優點和價值,因為其所要研究的問題不是固定不變的。此種模式有許多優點,它具有完全揭露評鑑過程及其發現的示範作用。它和有效變革的原理是一致的,即如果人們評鑑發展過程中,能諮詢並參與,比較有可能會更加重視和利用它。它也尋找可能受到傷害或受到幫助的所有利害關係人直接參與評鑑,並視利害關係人為重要、接受增能的評鑑工作伙伴。然而,其在應用上仍有若干限制,因其在分歧和聚合階段都需要完全投入和持續互動,故經常很難及時完成資金贊助者和決策者所要求的報告。

3.民主審議評鑑模式
民主審議模式在具有明確民主的架構中運作,並責成評鑑者支持民主原則,以獲致可辯明的結論,預期評鑑方案是有原則的、對社會制度具影響力、透過發表可靠及有效的主張來達到民主化的目標。其包含三個主要的概念:民主參與、進行對話以檢視及證實利害關係人的投入,以及進行審議,以達成關於方案優點和價值的可辯明的評估。
此模式適用於當委託人同意讓至少有一位利害關人的團體代表,可以民主的參與方案評鑑工作。如此,提供資金的機構必須願意放棄大部分的權力,允許各種利害關係人、及早向所有利益團體公布初步的研究發現,以提供機會給利害關係人,扮演有影響力的角色,以達成最終結論。此模式的優點在直接使評鑑達公正,在評鑑的各階段努力使所有利害關係人都能民主的參與,但由於利害關係人之間必定會有利益衝突且他們所知有限,因此,評鑑者將不對具有多數表決權的利害關係人,負起達成可辯明的最後評估責任。民主審議模式的倡議學者House 與 Howe 建議即使評鑑者很少能夠達成民主審議模式境界,至少可以當作放在心中的一個理想。

4.實際利用為焦點的評鑑
實際利用為焦點的評鑑模式明顯地適合用於保證方案評鑑可以產生影響。它是與優先使用者標的的團體合作,以選擇有關評鑑研究的一種過程;優先使用者標的團體係由廣泛的利害關係人群中選出,俾便有效的集中心力在評鑑的預期使用者身上。不論評鑑報告寫得有多好,如果只是束之高閣、蒙上灰塵,那麼對評鑑將沒有正面貢獻,且可能不應寫成報告。
實際利用為焦點的評鑑模式的倡議學者Patton本來就說過他的研究模式是實用主義,是普遍存在的。為了使研究發現能廣泛被應用,他將採用所有正當的模式進行評鑑,並刪除任何可能阻礙應用的部分。此模式的主要概念係可能的使用者及被提供用途。從這種最初的觀念出發,評鑑者儘可能的直接以具體的專有名詞界定接受服務的實際使用者。透過利害關係人謹慎且徹底的分析,評鑑者確認應該在研究中呈現多元、不同的觀點和利益。此模式最大的響力在於它非常符合變革的關鍵原則:如果每個人能有意義參與評鑑,則會更加理解、重視及利用評鑑發現;其最大限制是參與方案評鑑的使用的變動,更換使用者可能要求方案評鑑重新協商,這對維持或更新有關評鑑影響力的看法,可能是需要的,但它也會出錯或嚴重的延宕評鑑的過程。
改善/績效責任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促進發展,社會議題導向模式的主要目的則在於落實評鑑方案預期目標。教育改革的常態編班及紓解升學壓力議題,如果能導入委託人中心模式、建構主義者模式、民主審議模式及實際利用焦點模式來推動,相信預期成果將較易落實。此評鑑模式,給高中校務評鑑的啟示有二,其一,透過利害關係人謹慎且徹底的分析,評鑑者確認應該在研究中呈現多元、不同的觀點和利益;其二,不論評鑑報告寫得有多好,如果只是束之高閣、蒙上灰塵,那麼對評鑑將沒有正面貢獻,且可能不應寫成報告。

肆、結語
過去無法改變,現在來不及改變,唯有努力現在,寄望未來。綜合上述對九十三學年高中校務評鑑方案的實務參與經驗,及Stufflebeam教育模式的了解,對未來高中校務評鑑的發展寄以無限的希望,期以實際利用為焦點為評鑑規劃設計取向,以方案管理來確保評鑑實施品質,以促進改善為評鑑結果應用。
以實際利用為焦點為評鑑規劃設計取向,除分析利害關係人尋找適的人員參與規劃設計之評鑑指導委員會外,評鑑的焦點內容可以從立法院的質詢案、監察院的糾正案、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媒體教育議題報導、部長民意信箱等等。
方案管理來確保評鑑實施品質,方案管理強調如何執行,而非是否可行,搭配高中校務評鑑管理資訊系統,目前方案管理和管理資訊系統的技術層面應無障礙。但需要突破,僅在二、三個內透過學校自評和訪視委員到校訪評為高中校務評鑑的全部資料來源的觀念,這兩個必要的步驟,應為與管理資訊系統之行政資料、學校自評的當事人資料與訪評委員的專家評估,做為資料來源的三角檢測,才能有效提升高中校務評鑑方案的品質。
以促進改善為評鑑結果應用,評鑑結果重點在於能實務應用,而高中校務評鑑結果重點在於能促進學校的管理經營品質,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學生學習成果及學校外部客戶對學校的滿意度。
最後,借用House 與 Howe 的話,即使高中校務評鑑方案很少能夠達成理想境界,至少可以當作放在心中的一個理想。

2007年11月3日 星期六

從生命週期觀點探討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問題

從生命週期觀點探討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問題

林東征
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推廣組長
台南大學教育經營管理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2007年10月26日發表於「2007年臺灣教育學術研討會」

摘要

2006學年全國公私立高中職共有477校,私立學校數為205校,新生共計372,325人,私立學校占187,921人,約占二分之一,私立學校的重要性及對中等教育生態的影響,由此可見一斑,但教育行政領域對於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的探討相對不足。國內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相關議題研究甚少,然而私校行政管理作為常導致爭議,教育部因私立學校遭監察院糾正事件,即有景文技術學院董事變動異常案、行政監督未落實案、永平工商董事核備案等。其中永平工商董事核備案糾正報告並歸納可能原因為:(1) 當事當人爭議不斷,影響處理時效;(2) 司法、行政救濟案件繁多,行政處理難以速結;(3) 法律見解常有歧異,造成法律適用上之困擾。由於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的監督問題涉及領域甚廣,本文擬從組織生命週期取向,針對私立學校法人於籌備期和解散期的管理問題,進行概念和實務問題探討後,提出結論及建議。


關鍵詞:私立學校 財團法人 組織生命週期


壹、前言

2006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05851號令修正公布私立學校法第10條『為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同一財團法人得兼辦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其籌設計畫,應符合各級、各類學校之設立標準。』,一個財團法人可以興辦各級各類學校,財團法人的經營規模勢必因而擴大。加強對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的研究和了解,將有助於提升相關配套措施的可行性。

研究者曾服務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擔任第二科科長超過三年,業務範圍服務台北市、高雄市
以外之私立高級中學120所,具有豐富的私立學校管理實務經驗。有感於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部分相關研究甚少,而其行政管理作為常易導致紛爭,故希望將經驗加以整理、分享。

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2006學年全國共有公私立高中職共有477校,私立學校數為205校,新生共計372,325人,私立學校占187,921人,無論學校數和學生數約占近半數比例,可以看出私立學校的重要性,及其對中等教育生態的影響。而全國大專校院163校中私立學校108校約占三分之二,足見私立學校對高等教育的影響不亞於中等教育。

教育部因私立學校遭監察院糾正者即有私立學校弊端案、景文技術學院弊案、永平商工董事核備案等,其中永平商工董事核備案爭議持續達八年之久,其糾正重點為:(1)教育部未能本於權責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落實董事會審查機制;(2)習於採用諮詢委員會、法律顧問、專案小組等非體制內單位之意見,引發更多爭議;(3)未本於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研議適切方案,有效貫徹執行,造成處置措施紊亂,嚴重斲傷政府威信;(4)處理過程耗費時日,准駁與否未予明確函復;(5)相關人員事前疏於監督,以致帳務還原費時,造成陳訴人誤解。該糾正報告並歸納可能原因為:(1)當事當人爭議不斷,影響處理時效;(2)司法、行政救濟案件繁多,行政處理難以速結;(3)法律見解常有歧異,造成法律適用上之困擾。

由於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的監督問題涉及領域甚廣,本文擬從組織生命週期觀點,針對私立學校法人於籌備期和解散期的管理問題,進行概念和實務問題探討,希望藉由概念的釐清,有助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創造一個健全的私立學校法人管理制度,以因應未來人口結構少子化對私立學校的衝擊。

貳、私立學校組織生命週期的意涵

一、組織生命週期的意義與內涵

組織生命週期概念係一種生物比擬法,將組織隱喻成自然界中的生命體,認為組織會和自然界中的生命體一樣,具有週而復始的循環現象,因此所謂的生命週期概念即是指稱組織與生物有機體的相似,也就是說組織和生物有機體一樣,也會出生、成長、成熟、退化(degenerate),最後終至死亡的歷程(劉文珍,1992)。

組織生命週期實際上是一個連續的自然過程,包括從誕生到死亡的時間過程。管理學界普遍接受營利性社團法人其組織同人一樣具有生命週期,有它的童年、青年、壯年和老年時期。郭全益(1995)進一步指出在組織的不同生命時期,根據不同的要求,管理人員應該採取相適應的管理方式,渡過危機,向更高級的管理階段過渡,以獲取更大的成功。組織在進化過程中,一般要經過五個階段:(1)創業管理階段;(2)個人管理階段;(3)職業管理階段;(4)行政性組織管理階段;(5)矩陣式管理階段。

一般營利性社團法人的生命週期各階段有明顯的特徵和相應的管理方式,但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受限於私立學校法規定,在組織架構和管理活動並無明顯階段性可以識別,需將學校組織因素加入後的學校財團法人生命週期,才能呈現明顯的階段性。

二、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生命週期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組織生命週期可定義為從籌備立案到解散解體為一個完整的週期。依私立學校法,可以將其區分為籌設階段、立案階段、招生階段、停辦階段、解散階段等五個不同階段,如表1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組織生命週期表。由於私立學校法在2006年修改前規定一法人一學校原則,即每一所獨立的學校均需要登記為財團法人,故導致管理實務上學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和財團法人管理兩概念常混淆或交互使用。2006年私立學校法修訂後,教育部至今,仍未訂定一法人多學校的相關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換言之,私立大學財團法人董事會業務由高等教育司處理,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由技術與職業司負責,高中職則由中部辦公室承辦。

有關私立學校籌備階段和立案階段,可以比擬為組織的新生期。在私立國民中、小學申請籌設標準作業程序中有關作業階段、作業流程、權責單位等都有明確的說明(台北縣政府,2002)。管理上實務方面,因出生率下降之故造成學生來源減少,導致在核定新設學校的理念上,有市場取向和計畫取向之爭。在概念上法人的設立和學校的成立宜再加以區隔釐清,程序上係由自然人或法人依規定申請設立學校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公告後獲得法人人格,再以學校法人主體執行設校事宜,現行作業的概念混淆,待一個財團法人得設各級各類學校法規落實到執行面時,勢必因概念不清而造成執行上的私立學校管的新爭議。

招生階段可以比擬為組織的成熟期。各級私立學校除獨立招生者外,其他招生方式與各同級公立學校適用相同規範。此階段財團法人董事會職權私立學校第22條明文規定為(1)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2)校長之選聘及解聘;(3)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4)經費之籌措;(5)預算及決算之審核;(6)基金之管理(7)財務之監督;(8)私立學校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目前監察院對教育部私立學校管理糾正案以監督疏失為主。

停辦階段和解散階段可比擬為組織的衰亡期。一般私立學校發生的重大違失個案,常見的違失樣態有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涉有財務違失、任期屆滿未改選、董事長選舉無法如期完成;其中以財務違失情節嚴重直接影響學校經常運作、教師薪資及學生上課情形,直接損害到學生受教權和教師工作權,但在實務尚無標準作業流程,換言之,當嚴重違失私立學校遭受命令停辦和解散時,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維護機制不完備,為目前私校行政的盲點。

表1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組織生命週期表
籌設階段
立案階段
招生階段
停辦階段
解散階段
領表
送件
文件形式審查
文件內容審查
審核
許可籌設

函報董事名冊
辦理興建校舍事宜
函報董事會議事宜
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備查
申請學校立案
立案文件審查
實地勘查
核准立案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生事宜
自願停辦-董事會報請停辦
命令停辦-限期整頓改善無效

自願解散-董事會報請解散
命令解散


參、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意涵

欲進一步探討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問題,需對財團法人的意涵有所了解,才能建構明確的概念架構,做為描述和解釋的基礎。

民法總則將法律上的「人」分為「自然人」及「法人」兩個概念。法人(Juristic Person)是在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從法人之組織內容區別,有以社員的集合為中心者稱為「社團」,有以獨立財產為中心者稱為「財團」。法人本身為抽象的「單一體」,與各社員或財產分離,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可以獨立為法律行為 (周志宏,2001;劉承愚、賴文智、陳仲嶙,2002) 。
財團法人之立法目的為「因為特定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立之法人是也。」其成立的要素,包括:(1)特定之目的;(2)一定之財產;(3)活動之機關;(4)捐助章程之訂立。換言之,財團法人需有一定之捐助財產,按照捐助章程規定,由活動之機關,依特定之目的,管理該特定之財產。藉由財團法人的制度,得使一定財產獨立化,成為權利主體,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並經由其機關而行為。一定的財產,經由人格化而有獨自的法律生命,不受捐助人的支配,不因人事變遷而影響其財產的存在與目的事業之經營,則法人成立的目的可望長期繼續,不致中斷。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成立的基礎並不一致,而兩者在目的、設立行為之性質以及成立人數、方法、有無意思機關、變更組織也有相當大的差異。

一、成立的方式

共同以成立社團法人之意思表示,並依相關法令組織社團的共同行為;而財團法人則可由自然人或法人,一人單獨捐助設立,為單獨行為。但亦可數人共同為之。此外,民法規定財團之設立,得依遺囑為之;社團屬自然人之組織,當自然人因死亡喪失其人格存在時,即不得為之,亦不得以遺囑為之。

二、主管機關許可之必要性

營利社團的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採準則主義,亦即營利社團的設立,法律直接規定成立要件,設立人只要照法律規定,即可設立,不須另外取得許可。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不得成立。」亦是採取準則主義;而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的設立,則採許可主義,即其設立,須經行政機關的許可。

三、社員及捐助人與法人間的關係

社團的組成人對於社團擁有社員權,為社團之構成員,社員大會為社團的最高意思機關,社員出資的社費或股份,雖然已經為社團所有,但轉化為社員權或股東權,為個人財產的延伸;但是財團法人的捐助人,對於財團法人並未擁有類似社員權的權利,其並非財團之構成員,所捐助的財產,於捐助行為完成時,亦已脫離捐助人的財產範圍,也未以任何形式成為個人財產的延伸,這是社團與財團這二種法人最大的不同點。

捐助人與財團法人的關係,除非透過捐助章程,賦予捐助人介入財團法人事務的一定權限,否則財團法人一經成立,捐助人即不能有任何正當權利介入財團法人事務之運作,因為財團法人並不是捐助人財產權的延伸,這也是民法在設計財團法人制度時,欲維持財團法人自主性所設計的根本要求。

四、組織上的差別

社團需有社員總會,並以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以董事作為法人之意思決定機關及執行機關。依據民法第五十條規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1)變更章程;(2)任免董事及監察人;(3)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4)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但是財團法人則無社員也無總會,無最高意思機關,因此,其章程原則上一旦確定後,除非依民法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或六十五條之規定,無法變更,董事及監察人之任免,亦應依捐助章程所定之方式為之。至於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的監督,則由法院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而董事會為財團法人之意思決定機關及執行機關,於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職權範圍內,代財團法人對外為意思表示,並執行為達成財團法人捐助目的所需之各種行為(劉承愚、賴文智、陳仲嶙2002)。

就我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的運作實務而言,捐助人於法人成立後,為實現其教育理念,普遍積極參與董事會,與『所捐助的財產,於捐助行為完成時,亦已脫離捐助人的財產範圍』法理概念仍有差異,甚至仍有視為營利事持股分紅,例如教育部輿情回應新聞稿所載『雲林縣私立崇先高級中學2003年底爆發董事會董事長李聰田挪用學校資金,發放董事及股東紅利等情』(馬婉盈,2005)。『董事為財團法人之意思決定機關及執行機關,於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職權範圍內,代財團法人對外為意思表示』。在實務上,私立學校對外代表為校長,主要來自公立學校習慣及各級學校法之規定,但在一校一法人情況下,私立校長與董事會對外代表學校上的競合,值得繼續深入探討。

肆、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面臨的問題

由於目前行政實務仍為每一所私立學校都需設立一個獨立財團法人,導致學校行政管理與財團法人管理混淆不清。財團法人的法律概念在一般大眾及基層教育行政人員尚無清晰架構,在上特殊的歷史時空背景,故教育部於私立學校監督部分,易遭監察院糾正,茲舉監察院糾正案中提及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問題與崇先高中掏空案,討論於下。

一、景文技術學院弊案糾正案
私立景文技術學院董事長、代理董事長父子因投資理財不善,發生個人財務危機,竟違法濫權、偽造帳冊報表掏空校產,挪用學校創校基金、獎、補助款等弊端,嚴重違反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術學院董事會董事名單變動頻繁異常,教育部未及時發覺,及早防杜,其缺失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董事會董事名單變動頻繁,與常態有異,教育部並未及早防杜處理。

(二)教育部對於景文技術學院董事會第五屆第三次會議召開程序與規定不符,處分猶豫不決。

(三)未確實監督景文技術學院辦理購置校地之產權過戶情事。

(四)對於補助款之支用毫無監督能力,致鉅額公帑遭私人謀用(監察院,2002a)。

綜合上述糾正事實與理由,主要疏失為主管機關監督不力。財團法人之設立原有公益性及自主性,加上董事會為合議制責任不明,監督不易。其弊案可歸納為董事會運作及財務管理兩大類。
從財團法人的特性而言,財團法人具有公益性和自主性,雖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個案處理失當,必須檢討並建立機制,有如台北縣將私立學校新設校流程明確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並公告之。但主管機關之管制措施過度時,則私人興學自由的空間將相對受到壓縮。

就董事資格而論,私立學校董事除消極條件外,於私校法本法訂有三分之一以上曾從事教育研究,或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所謂教育專長董事於董事會中應可發揮其專業,但於施行細則中卻放寛為曾任同級或較高級學校董事二屆以上者,其專業能力和倫理堪慮。適度緊縮教育董事資格,可以有效提升財團法人的公共性,如能配合連選連任限制,應可有效杜絕董事席次買賣陋習。

就董事名單變動頻繁,目前各私立學校主管機關,都無對外公告董事名單,雖然名單為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需刊登新聞公告內容,應屬於公開資訊範圍,可以由主管機關建置專屬網頁,並附帶變更動因及頻率指標,以即時示警。

就董事會議事程序和規則部分,主管機關除訂定會議程序除符合議事共通原則外,需要考慮授權各董事會制定自身議事規則,重大議題的相關佐證資料的保全辦法,及爭議的最終意思表示之明確性。

學校土地產權過戶及補助使用監督屬於學校行政管理範疇,暫不討論。

二、私校弊端糾正案

技職教育體系之私立院校弊端叢生不斷,教育部對私立技職學校董事會監督、財務監督、獎補助款監督及行政監督未盡落實,無法有效查核違失,致令類似違失情事不斷在各校發生,糾正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私立技職學校董事會之組成公共性不足、運作不健全之事實。

(二)教育部對私立技職學校之財務監督、獎補助監督及行政監督未落實,無法有效查核不法(監察院,2002b)。

此糾正文除強調主管機關監督責任外,明確指出學校董事會公共性不足,及運作不健全。現行董事會改選由現任董事改選次屆董事,且無連選連任屆次限制,確有形成董事席次買賣之可能。另我國私立學校董事會無監察人制度之設計,換言之,董事會本身缺乏內控機制。在公共性不足、缺乏內控機制情況下,加上董事會資訊公開程度亦偏低,故運作不健全之事實時有所聞。
私立學校董事會健全運作機制的建立,有賴於有效監督機制。財團法人之監督可分為內部監督及外部監督。所謂內部監督是指財團法人內部組織的監督,最主要即為監察人的設置。所謂的外部監督,乃指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的監督,依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有二:一為登記主管機關,即法院;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法人的目的事業而由不同的主管機關監督法人的業務。但目前私校董事會內部監督部分,尚無監察人制度;外部監督部分,各法院及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未建立溝通平台,研定共同作業規範,以維持行政的衡平性。

三、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董事核備案糾正案

教育部處理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董事核備案,未能本於權責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落實董事會審查機制,復未能適時提出妥善之因應方案,以致該校董事會,紛爭頻仍,糾正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未能本於權責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落實董事會審查機制,復未能適時提出妥善之因應方案,以致永平工商董事會,紛爭頻仍,應檢討改善

(二)習於採用諮詢委員會、法律顧問、專案小組等非體制內單位之意見,引發更多爭議,治絲益棼

(三)未本於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研議適切方案,有效貫徹執行,造成處置措施紊亂,嚴重斲傷政府威信

(四)董事核處案,處理過程耗費時日,准駁與否未予明確函復

(五)教育部委託會計師對永平工商進行查帳,係依法令辦理,相關人員固無涉及洩密及重複查帳情事,惟教育部相關人員事前疏於監督,以致帳務還原資料費時,造成陳訴人誤解
永平案歷時前後8年有餘,監察院在其後續檢討改進,歸納仍未能解決原因有:(1)當事當人爭議不斷,影響處理時效;(2)司法、行政救濟案件繁多,行政處理難以速結;(3)法律見解常有歧異,造成法律適用上之困擾(監察院,2003)。

本案糾正文指出主管機關習於採用非體制單位意見、未研議適切方案、准駁未予明確函復及帳務事前監督等事宜,但肯定其委託專業會計師進行查帳部分。監察院於後續處理提出法律見解常有歧異,實為一矢中的之說,現行的私立學法制中財團法人管理與學校行政未能明確釐清,財團法人公益性,未有健全機制;自主性對主管監督的阻卻,都是法律見解歧異的來源。

永平工商董事核備案突顯許多現行私立學校法制和管理理念問題,法律見解歧異原為民主社會自然現象,更是行政法學進步的來源之一,但此現象不應出現於強調指揮系統一致性的行政機關內部。再者,私立學校法以財團法人性質定位,但實務運作上,卻留有營利性社團法人的可能,在強調知識經濟的21世紀,部分私立學校轉型為營利社團,值得慎重考慮。

有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習於採用非體制內單位意見部分,就其積極面而說,行政機關避免獨斷式解釋,承辦人員及業務單位避免專業及注意不足而導致過失,似無不可。但行政機關仍宜於釐清概念後,建立知識管理系統,發展為內部一致的行政規則以確保行政裁量的衡平性,對於爭議事項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已有私校諮詢委員會機制,法規解釋不宜由業務單位逕行函復,以避免因人員更替而造成見解不一致。

四、私立崇先高級中學自願解散案

私立崇先高級中學2003年爆發挪用學校資金,發放董事及股東紅利部分,司法機關判決後,教育部即明快對涉案之董事依私立學校法規定予以停權,會計、出納人員解除職務。但崇先高級中學董事會未能籌資償還銀行貸款、廠商貨款及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及於期限內提出財務進善計畫,董事會進一步於2005年9月30日召開會議,決定學校自願解散,並報教育部核定。

本案雖未列遭監察院糾之列,但因於2003年爆發財務危機後,學校一直無法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且師生快速流失,但時至2005學年上學期仍有學生註冊,由學校做出自願解散程序後,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協助學生轉學,避免學業中輟。

此一案例最大的特點,在於財團法人進入清算解散程序。但在清算程序之前,尚有教師欠薪、學生安置、及校長任期屆滿等實務問題,這些實務問題,由私立學校管理規章中並無明文,造成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協助時產生適法性的困擾。

在教師欠薪部分,由於學校2005學年上學期學校公庫僅剩經費只足以繳交教師私校退撫基金、 學校水費電費,故以開立相關證明方式處理,於學校財產清散後,依私立學法『私立學校於停辦、解散、清算開始前,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如對積欠薪資額度有爭議部分,循民法相關程序救濟。高中職學生來源在2023年起,將從現在的32萬人降至28萬人,弱勢私立學校教師的工作保障議題,宜即早規劃,避免形成社會結構性問題。

主管機關對於私立學校爆發掏空而董事會無法即時提出財務改善計畫時,如何維護學生受教權機制,尚無完整制度,目前係透過協調方式,但如危機規模擴大非鄰近學校所能支援時,亟需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來因應。

伍、結論與建議

在了解組織生命週期及財團法人要素與特性後,私立學校財團法管理值得深入研究命題,針對上述分析,提出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從私立學校組織生命週期觀點,綜合監察院糾正案及崇先高中自願解散案,提出下列幾點結論。

(一)籌備階段
1.目前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教育局之新設私立學校作業,仍依2006年前每一學校需有獨立之財團法人。
2.申請作業標準流程及表單已發展成熟。

(二)立案階段
1.本階段分為法人設立登記及學校立案核准。
從2006年修正通過私立學校法一個財團法人可以同時成立多個各級各類學校而言,財團法人於只需登記一次即取得法律人格,而個別興辦學校,尚需針對各主管機關提出立案申請。
2.新設私立學校核定時,需要同時考量私人辦學自由、教育市場機制及學校學生來源問題,此三原則時有相牴。

(三)招生階段
1.招生事宜受各級學校入學辦法規範,屬於學校行政範疇。
私立國中小招生區未受國民教育學籍入分發入學限制,高中職及大學校院則依多元入學方案辦理,一般少有董事會干預學校招生事宜之爭議或訴訟事件。
2.常態董事會管理問題
(1)進入招生階段,學校董事會重要事項依私立學校法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但主管機關受限於有人力及法規,及對財團法人自主性、公益性之尊重,往往只有形式審查,在實質審查確有疏陋之嫌。
(2)各地方法院、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流程、表格不一致。
(3)各主管機關對於董事會職權執行並無考核機制,例如基金管理績效、財務監督績效等,均無對外公布任何資訊。
3.異常董事會管理問題
董事會未依法執行其職權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何預警,危機發生如何維護學生受教權。監察院糾正案可以再歸納私立學校重大違失樣態為(1)董事、董事長改選爭議;(2)財務監督爭議與資金掏空事件。

(四)停辦階段
1.停辦階段,財團法人仍具有獨立法人人格。學校除招生教學事務外,對於積欠教師薪資及廠商貨款,皆可繼續運作。但復辦時需提復辦計畫送審。
2.停辦前學生轉學安置及教師工作權維,目前無明確作業流程,尤其爆發惡性掏空時的緊急應變措施之機制尚未完備。

(五)解散階段
1.財團法人解散前需經過清算程序,完成解散程序,原財團法人法律人格消失。
2.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轉移,依民法、私立學校法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3.財團法人清算後,負債大於資產的破產問題,循私法途徑解決。

二、建議
(一)對後續研究的建議
1.加強私立學校營利社團法人化相關研究
現行的私立學校公益財團法人制度衍生出許多弊端,如果欲建立私立學校營利性社團法人制度,尚需要有相關學術研究作為制度規劃的概念架構。
2.釐清私立學校法制中財團法人管理與學校行政管理的區隔
現行的私立學校管理機制中財團法人與學校行政,無論在概念上和實務上經常混淆,不利於責任歸屬,無法提升財團法人的運作績效。
3.私立學校董事的權責與義務之研究
目前,私立學校法對於私立學校董事對學校實質運作負有籌措經費的義務,但卻無法實質監督學校財務,此有責無權的制度設計,有違行政權責相稱原則,值得再探討。

(二)對教育行政的建議
1.對加強私立學校財務監督方面
教育部對私校財務監督,需與財政部配合才能見效,私校董事或校長欲掏空或挪用學校資金,尚需經過金融體系,甚少以大額現金方式進行。教育與財政兩部會商並建立學校財務監督及預警制度,並將財務監督資訊充分公開,以受社會大眾監督。
2.對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方面
教育部對私校財團法人變更登記,需與法務部配合,並整合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各法院,建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兩部共用資料庫,並於資料庫中設計量化的預警指標,如學生連續三年驟減、董事名單更動頻繁等,才能彌補形式審查的不足。
3.對董事改選及董事長推選方面
教育部宜責成法人本身訂定明確會議規則,勿迷信道德性的高標準為好標準,例如重要事項需要章程董事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導致掌握三分之一席次者,即可惡性缺席杯葛。
4.在專業董事加入會計或財務專長
從監察院糾正案中,可以看出財務監督管理為私校財團法人管理的重要領域。目前於施行細則中,規定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須具有教育專長,但董事會職權中很重要的財務監督部分,卻沒有董事專長相關規範。
5.儘速擬訂一個財團法人可以設多個各級各類學校相關配套措施及施行辦法,落實2006修正通過私立學校法第十條修正的立法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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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e academic year of 2006, there are a total number of 477 high schools and vocational high schools in Taiwan. Among them, 205 are private and out of 371,325 new students, they occupy 187,921. The importance of these private high schools and the effect they exert upon the ecology of Taiwan’s secondary education cannot be overlooked.
(1) There has been little discussion conc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rporation-run schools. The misbehavior of some private schools’ executive management has often led to disputes. A few cases that put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under the censure of the Control Yuan include Jinwen University’s irregular realignment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ts failed enforcement of the executive supervision, and Yung Ping Vocational High School’s proposed list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at awaits approval. The censure report ascribes the aforementioned phenomena to three factors:
(1) Continuous arguments among the involved parties have affected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2) Numerous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cases that call for aids have hampered the Ministry’s prompt dealing with the Yung Ping case.
(3) Divergence is often seen among different legal opinions, which interferes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related laws.


Keywords: Private School, Incorporatio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al Life Circle

2007年6月18日 星期一

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

該計畫的目標是創造一個有利環境,整合上、中、下游的研發資源,使得政府、產業界、學術界三方面密切合作,最終能實現社會、產業、和研究三個面向的願景。

該專屬網站介紹計畫成果,值得對數位學習有興趣者流覽
http://elnpweb.ncu.edu.tw/a/a2.htm

2007年6月3日 星期日

校園智慧資本管理

校園內數位學習活動以學生為主,學習活動規劃與管理以教師為主,而校園數位學習的軟硬規劃以電子計算機中心為主,學習制度的規劃以教務處為主。

策略地圖的資訊


諶家蘭 國立政治大學教授於台灣智慧資本研究中心電子報第21期介紹《策略地圖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