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3.10教育部台(88)參字第880236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條
88.3.19教育部台(88)高(三)字第88028764號函
88.3.19教育部台(88)高(三)字第88028764號函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部,係指私立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分支單位。
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第五條 分校之校地面積,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部之校地面積,不得低於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規定最低校地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六條 分校、分部之校舍、師資及教學設備,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
分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
第七條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提出籌設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許可;其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 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三、 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 師資現況與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 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 新校區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 土地讓售或承租同意證明文件。
八、 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 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一、 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 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三、 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 師資現況與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 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 新校區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 土地讓售或承租同意證明文件。
八、 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 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第八條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依各該級、類學校相法令規定。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依各該級、類學校相法令規定。
第九條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
分部主任之資格及聘任,由校長聘任具有各該級、類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教師擔任。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所設分校、分部與本校從屬同一財團法人,不得另行成立董事會及單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為限。
第十二條 分校應明定組織規程,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分部之組織規程應明定於本校組織規程,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十三條 分校、分部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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