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引自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3&cad=rja&ved=0CD0QFjAC&url=http%3A%2F%2Fedu.law.moe.gov.tw%2Finc%2FGetFile.ashx%3FFileId%3D4553&ei=zqwVUvz_OMLTkwWC8IDACA&usg=AFQjCNElOc1btC9FXzFRxBXJDpWSoK_48g&sig2=-hptlra6tzjDJLxNVVsfSg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1 日
部授教中(一)字第1010507390B 號
訂定「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三學年
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部 長 蔣偉寧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配套措施九之一高中
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
點。
二、 目的:
(一) 為規劃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提供學生多元安置機會,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
想。
(二) 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機會,以充分發揮潛能;強化就近入學安置,達成就學安置
社區化之目標。
三、 辦理單位:由本部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指定全區總召學校及分區辦理
工作小組學校、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會)高級中等學校
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共同辦理,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四、 實施範圍:
(一) 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 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 國民中學。
五、 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 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 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
部。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六、實施原則:
(一)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足夠安置名額為
原則。
行政院公報 第018 卷 第098 期 20120524 教育文化篇
(二) 本部針對相關障礙類別之安置需求訂出適當之安置比率,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完成國民教
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就國中身心障礙學生實際安置需求提供名額(高級中
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及特殊教育學校名額不列入計算)。
(三) 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就學區報名。
(四) 學生參加其他入學管道(如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等)者,得保留安置名額,於其他管道皆
未能錄取時,得回歸安置結果;其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個錄取結果。參加免
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者,其名額依各該入學管道之規定。
(五) 於本要點規定入學報到者,不得重複參加各直轄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反者,撤銷其錄取
資格。
七、實施方式及流程:
(一) 實施方式:
1、 就學區規劃方式以配合免試就學區為原則,並參酌各縣(市)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分布情
形調整;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由直轄市政府依權責規劃辦理。
2、 學生安置,由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依學生志願順序、就近入學及
學校特教資源、生涯轉銜計畫(含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別與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
現)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3、 學生安置於報名免試就學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原就讀國民中學位於免試就學區交
界處者,由本部召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安置之。
4、 各分區工作小組經綜合研判後之安置結果,應報本部鑑輔會備查。
(二) 實施流程:
1、 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 國中特教教師、導師應運用智力、性向、興趣測驗等專業測驗,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試
探及實作活動,妥善記錄並利用國民中學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
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 學生報名表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由學校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2、 鑑定安置入學(如流程圖):
(1) 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安置:由各縣(市)政府審查、彙整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後,
送交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審議、安置並公告結果。
(2) 免試入學:依一般生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免試入學辦理,各區免試主委學校彙整學
生報名表件後,必要時得會同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及縣(市)政府共同審
議、安置。
(3) 特色招生或其他入學管道:身心障礙學生另可選擇透過特色招生,進入經各主管機關
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身心障礙學生如參加本入學管道,其考試成
績得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以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學校如已額滿,應依法提供外加百分之二之名額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身心障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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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得選擇透過考試分發入學(採學/術科測驗)或甄選入學(採術科測驗),進入經
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
(4) 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
取者,得個案申請,由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安置」。
八、預期效益:
(一) 身心障礙學生均有升學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充分就學機會。
(二)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個別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三) 配合入學方式、學生就讀需求及家長意願等,提供就近入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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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年度12 年國教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流程圖
二階試入學
調整志願序及適合學校
第階段免試入
全力與家長
及學生晤談
退件不予安置
特色招生
辦理安置檢討會
接受建議
未通過
錄取
接受安置
通過
錄取
通過
錄取

通過
本部/直轄市/縣市鑑輔會審查報名資料
不通過
不接受建議
本部/直轄市/縣市鑑輔會進行專
業審查及綜合評估;確實審視學生
個別化(IEP)計畫、輔導紀錄及生
涯轉銜輔導等資料
適性輔導安置
通過
錄取
否(修正報名資料)
未通過
錄取
未通過
回歸原先 錄取
適性輔導
安置結果
公告適性
輔導安置
結果
新生入學
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開缺事宜
公告十二年就學安置各障礙類別簡章
學生向原就讀國民中學報名


志願參加免試或特色招生者,
可保留本安置名額
是否通過
成立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推動小組
委員會及十二年就學安置聯合安置委員會
志願參加免試或
特色招生
公布最終結果
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特
教生,依志願參加免試入學或
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個
案申請,由本部/直轄市/縣
市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安
置」。
是 否參加第
二階段免試
第二階段免試入學
第一階段免試入學
專業審查
綜合評估
完成轉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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