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6&cad=rja&ved=0CFgQFjAFOBQ&url=http%3A%2F%2Fwww4.yunlin.gov.tw%2Fuploaddowndoc%3Ffile%3D%2Fpubyunlin%2Fpubbulletin%2F%25E5%25A5%2591%25E7%25B4%2584%25E6%259B%25B8%25E7%25A8%25BF.doc%26flag%3Ddoc&ei=5mUVUtrRCcvRiAeuxYG4Cg&usg=AFQjCNGKOe_f0BJnq3CYOAf3vh8-8ynsgA&sig2=x4vagy1-9LoT3BNIITE12Q&bvm=bv.50952593,d.dGI
雲林縣蔦松國民中學
校務委託私人經營契約書(草案)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委託OO基金會(以下簡稱乙方)依據「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經營辦法」,辦理甲方「雲林縣立蔦松國民中學」校務,經雙方協議,茲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委託經營期間:自民國102年8月1日 起至民國105年7月31日 止。
第二條 委託辦理事項:
一、辦理事項為甲方雲林縣立蔦松國民中學(雲林縣水林鄉松北村一
之ㄧ號)全校校務。
二、教學對象為甲方核准招收之學生。
三、上課時程以教育部規定之時程為原則,但不得低於教育部規定
之總上課時數。
第三條 乙方應依據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容辦理校務及相關工作
。
第四條 經費方面:
一、甲方提供乙方與公立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
務費,做為乙方辦學所需之全年度經費。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
負責。
二、乙方應依本契約、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
發展計畫內容辦理校務。
三、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雲林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
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等規定辦理。
四、乙方學校經費之收支應設置聯名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納入專戶,
並不得寄託非金融事業機構或借貸予乙方及其他及其他個人。
有關專戶管理如有未盡事宜,參照雲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
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辦理。
第五條 設備方面:
一、甲方現有財產於契約訂定後,雙方應會同清點,製作財產清冊
並辦理移交。另甲方對委託辦理之使用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
派員檢查(含盤點及檢核),乙方不得拒絕。
二、乙方對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有維護保管責任,並保存完整
;房舍如需修改,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核定後始得辦
理。財產增減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由乙方具領保管使用之甲方設施及場地,限供辦理學校教學及
學校行政使用,乙方不得充作住宅及其他用途。委託經營期滿
不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時,如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照
原數量及規格照價修護、補足或照市價賠償;未依上述辦理,
甲方得由保證金內按市價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並得向乙方追
繳。
四、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使用之建物、場地、設施等,應於使用前,
投保產物責任保險,其費用由甲方依照一般公立學校方式辦理,保
險受益人為甲方。
五、委託經營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時,乙方應將受託財產與
委託經營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並點交予甲
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但甲方於許可增、改建或添購時,同意乙
方取回者,不在此限。
六、經甲方通知限期點交返還,逾期未點交返還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四十八條規定,乙方自願接受執行,甲方得以委託經營契約為強
制執行名義,逕移送執行。
第六條 教學品質管理方面:
甲方應依據乙方學校發展計畫書之教育理念、課程教學與學校運作
等與乙方共同討論,訂定校務評鑑辦法,進行各項評鑑,以做為續約
之參考。
第七條 學區劃分及招生方面:
一、乙方招收之班級數、學生數及規模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班級學生人
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二、招生時程應依乙方經甲方核准之招生辦法並參考其他公立學校時程辦
理。
三、乙方招生對象應為設籍本縣之學生,普通班以學區制分發入學,如有
總量管制規定依相關規定辦理,招收學生得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
優先順序。
四、乙方辦理實驗性及特殊性之班級,應依本縣相關規定提報招生辦法,
並應報甲方核准,以遴選符合學校辦學理念之學生。
第八條 教職員之聘任與組織管理,除依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經
營辦法第十五條至二十一條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正式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均應經乙方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初聘及續聘以具有教
師證書者為限。前述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應依教育部訂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二、乙方所聘之正式教師,受教師法之保障與規範,教師之權利義
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資遣、申訴等悉依相關規
定辦理。
三、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進行本契約以外之招攬
。
四、乙方欲開缺辦理新進教師初聘前,應先行報請甲方核定後始得
辦理,否則,該新進人員無法核定敘薪時,責任由乙方自行負
責。
五、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後OO週內將教師兼行政人員名冊,報請
甲方核定後始得兼任。
六、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將教師參與進修名冊報甲方備查。
七、乙方所聘教師兼各處室主任,應依「國民教育法」、「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
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未具備相關資格者,以代理名義兼任
。
八、乙方所聘任之校長以具有國中小教師資格為原則;具有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4、5條資格,但尚未經甄選儲訓合格者,得由甲
方薦送參訓取得校長資格,惟該資格應以在甲方所屬公辦民營
學校任用為限。
九、學校處室組別編制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其中所定處室,
於學校不增設單位及人員編制之前提下,其名稱得由學校視需
要予以彈性調整。
十、甲方應依核定之班級數,核給教師員額;乙方學校專任教師名
額以編制總名額三分之一為原則。
十一、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員額內正式教師所遺課務之代理、兼
任、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十二、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教師外人員,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三、乙方得依學校發展需要,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聘任辦法」相關規定進用專長人員。
十四、職員之聘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五、乙方所聘任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得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
第九條 乙方有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經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依損害情形由保證金扣抵,
甲方已撥之委託經費,乙方並應辦理決算繳回。
前項之契約終止後,由本府組成臨時校務委員會接管校務,保證金不予發
還。
因第一項原因,而致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
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後,即應停止各項經費支出,惟為清償已發
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乙方於契約期滿未續約時,應於本契約期滿後三十日內交還甲方撥
予使用場所之設備、器具及剩餘經費時,逾期仍不交還,甲方得依
所受損失由乙方保證金內扣抵或補償之。
第十二條 乙方應於完成計畫審查後三十日內,繳交本契約之保證金新台幣二
百萬元整。
第十三條 乙方經甲方評鑑優良者,得於委託經營期滿六個月前,向甲方申
請優先續約。
第十四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八份,由
甲方留存五份、乙方留存三份。
第十五條 乙方所提供之計畫書及本案有關會議紀錄、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委託民間經營辦法等,除與本契約內容相牴觸外,均視為本契約之
一部分,與本契約同效。
第十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契約內
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涉訟,以台中高
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乙方有依本契約應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
八條規定,自願接受執行。甲方得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移
送執行。
第十七條 本契約業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經雲林縣長認可;如有
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
甲 方:OO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縣長 OOO
地 址:OO縣OO市OO路OO號
代 理 人:OOO
乙 方:OO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董事長 OOO
身分證字號:OOOOOOOOOO
財團法人登記字號:OOOOOOOO
登記資本額:新台幣OOOOO元整
地 址:OO縣OOOOO路OO號
中華民國 OOO 年O月O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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