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試辦計畫

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試辦計畫


引自  http://www.nftu.org.tw/law/local/view_top.asp?messageid=2525

新竹縣立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試辦計畫
91年8月1日頒布
一、目的: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興學,有效運用教育資源,以提昇國民教育品質,
發展教育特色,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
新竹縣議會第十五屆第二次臨時會第三次會議議決案。
三、宗旨原則:
本府委託私人試辦縣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委託試辦學校),應本維護學生受教權,提供家長
多元選擇、保障教育品質,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四、主管機關:
本府為委託試辦學校之主管機關。
五、委託性質:
委託試辦學校其性質為公立學校,收費應依公立學校之標準,若須對外募款,應徵得本府同
意始得為之;各項人事及會計支出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六、委託對象及限制:
本計畫所稱私人係指完成登記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前項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得經營二所以下受託學校,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小
學教育專長或實務經驗者。
七、學習權保障:
委託試辦學校,不得有下列侵犯學生學習權益之情事:
(一)因性別、種族、宗教、年齡、家庭背景及黨派之不同,而遭受差別或不公平待遇。
(二)為虐待、疏忽照護、體罰等反教育之行為。
(三)其他侵害學生基本人權及學習權之行為。
八、學區及招生:
委託試辦學校應訂定招生辦法,其招收之班級數、學生數應報本府核定。招生對象不受學區
限制但應設籍本縣並優先招生原學區內學生。
九、申請審核及評選:
委託試辦學校其經營者之選任,應以公開評選之方式為之。
申請試辦者應於評選前提出委託試辦學校之發展計畫,送請本府審核。
前項發展計畫,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試辦學校名稱。
(二)辦學目標、經營理念與發展特色。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教學設備。
(四)校園規畫、環境設計。
(五)主持人或校長身份、學經歷及相關資料。
(六)學校行政組織架構、人員編制、教師資格。
(七)教職員工聘用原則。
(八)招生計畫。
(九)課程規畫及補救教學方案。
(十)經費概算(近程、中程、遠程)及資金來源。
(十一)保證金數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整,於審查通過後限期繳交。
(十二)試辦成效預估。
十、訂定契約:
申請試辦經營者經評選通過,應於本府通知後三十日內簽訂委託試辦經營契約書,逾期視為
棄權。
十一、經營規劃:
委託試辦學校之教學實施,除依據教育部頒佈之課程綱要外,應參酌本府政策要求及學校經
營特色,規劃適切之教育課程。
十二、組織架構:
委託試辦學校之組織架構及管理相關制度,得自行訂定並報請本府核備。
教職員工員額編制由本府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員額編制標準核定。
十三、教師聘用原則:
本試辦計畫教師聘用原則如下:
(一)專任教師:優先聘用合格教師。
(二)外聘教師:由學校依發展需要就具相關專長者擔任之。
(三)全校合格教師比率不得少於總員額數之二分之一。
(四)依本試辦計畫所聘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受教師法之保障與規範,其待遇、福利、
退休、撫恤均比照公立學校教師;因學校實驗或教學上之需要,應接受學校安排之進修,並
協助教學研究。
十四、推廣事項:
委託試辦學校得受政府委託或自行申請辦理學前教育、成人教育、國民體育、社會教育及其
他文教活動。
十五、校長職權及迴避規定:
本試辦計畫主持人得兼任校長。
委託試辦學校之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並受本府之監督。
受託經營學校之法人,其董事長、董事及校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
委託試辦學校之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十六、視導評鑑:
委託試辦學校應接受本府及其委任人員之教育視導及評鑑。
十七、財務監督:
委託試辦學校應成立專戶,並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府核備。
前項專戶之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之支出,不得為營利及其他非教育目的之
行為。
委託學校之校產、基金之管理與使用、收益、處分等,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仍應受本府之
監督。
十八、獎勵補助:
本府及各附屬機關所設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各項獎助學金及福利措施,委託試辦學校之學生
亦適用之。
十九、暫時接管:
委託試辦學校經本府核定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者,本府得組成臨時校務委員會接管校務。
二十、契約期滿人員處理:
委託試辦學校在本府核定之員額編制外,自行增聘之教職員工,由受託試辦經營者自行處理

二十一、點交財務:
委託試辦學校之委託經營契約期滿,經本府評鑑,成績優良者,得續約。終止契約或解除契
約時,受託試辦經營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所有財產列冊移轉、歸還本府。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受託試辦經營者不得請求補償、補助或取回財產設備。
二十二、爭議處理:
契約如有爭議時,由本府解釋之。
受託試辦經營者對前項解釋不同意時,得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二十三、中立原則:
委託學校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
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二十四、公布施行:
本計畫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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