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為宜蘭縣政府委由財團法人人智學教育基金會辦理之教育實驗學校,辦理教育實驗起迄期間由宜蘭縣政府核定,學校性質訂定為公立學校,故特訂定本聘約。
一、應聘人之薪資及兼職行政津貼悉依工作契約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
二、應聘人無法善盡職責而解聘或不予續聘時,本校於解聘或不予續聘前一個月
告知應聘人,應聘人因故申請離職時亦同,並須辦妥離職手續。
三、應聘人離職時,不論原因為何,其出路應自行安排,本校無出路安排之義務。
四、應聘人應確實履行本校校務運作施行準則、宜蘭縣公立小學規定相關職責及工作契約之義務。
五、自聘教師,於未來轉任正式合格教師,本聘期年資不予採計。
六、教職員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暨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出勤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七、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活動及人智學教育基金會之學術研究與活動。
八、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九、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它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十、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一、教師於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二、職員除國定例假日外,均需依規定至校上班。
十三、專任教師及職員不得兼任本校或人智學教育基金會以外之職務並應接受 校人事行政之安排及調度,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 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五、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六、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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