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教育部審核私立學校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作業要點


教育部審核私立學校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作業要點


教育部審核私立學校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
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申請辦理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指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以本部為主
管機關之學校。 
三、學校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
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應經學校校務會議、董
事會議通過,並檢具籌設計畫書、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議
紀錄、經會計師簽證之學校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
文件,報本部審議。 
 前項申請設立附屬機構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設立附屬機構計畫之目的。 
(二) 設立附屬機構方式及所涉之法令。 
(三) 附屬機構設立、管理及監督章則。 
(四) 附屬機構財務及人事規劃。 
(五) 附屬機構設立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六) 附屬機構有助於學校運作之影響說明。 
(七) 附屬機構增進教學效果之預期效益。 
(八) 附屬機構盈餘用於改善學校師資、充實設備與撥充學校基
金之計畫及預期效益。 
(九) 學校財團法人對於附屬機構業務及財務之監督計畫。 
(十) 附屬機構擬存續期間及其停辦後續應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四、學校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投資方式、依法接受政
府機關、民營企業或私人委託、合作經營或其他法定方式,
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事業,應經學校
校務會議、董事會議通過,並檢具籌設計畫書、校務會議紀
錄、董事會議紀錄、經會計師簽證之學校查核報告、財務報
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審議。 
 前項申請辦理相關事業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辦理相關事業計畫之目的。 
(二) 辦理相關事業之方式及所涉之法令。 
(三) 相關事業財務及人事規劃。 
(四) 相關事業合作契約草案。 
(五) 因相關事業合作而產生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歸屬事宜。 
(六) 學校管理及監督相關事業章則。 
(七) 相關事業辦理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八) 相關事業有助於學校運作之影響說明。 
(九) 相關事業增進教學效果之預期效益。 
(十) 相關事業盈餘用於改善學校師資、充實設備與撥充學校基
金之計畫及預期效益。 
(十一)學校財團法人對於相關事業業務及財務之監督計畫。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五、學校未經本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擅自設立本法第
五十條第一項所定附屬機構或辦理同項所定相關事業者,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 
六、第三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九款及第四點第二項第六款、第十
一款所定管理、監督章則及計畫,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
私立學校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作業規章辦理。 
七、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所定財務規劃,
應載明需求經費及財源籌措方式,並應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
二項及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第五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八、本部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審查籌設計畫時,得徵詢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學者專家之意見,並應給予學校陳
述意見之機會。
九、本部審查學校申請籌設計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
其申請:
(一)未經核准逕行辦理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附屬機構或辦
理同項所定相關事業,其事後補提出申請。 
(二)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所提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不符本
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經本部命學校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於本部核准前,學校
財團法人或學校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條至
第七十二條所定情事之一。 
(四)擬籌設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無關增進學校教學效果及
充實學校財源。 
十、本部於核准學校之申請後,發現其申請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違反法令情事,得撤銷原核准處
分,並公告之,同時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 
十一、其他各級各類學校之主管機關,於受理管轄之各該學校提
出申請時,得參考本要點之規定,以為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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