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經營管理。
三、行政組織。
四、課程教學。
五、學生入學。
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七、學生事務及輔導。
八、社區及家長參與。
九、區域合作。
十、雙語課程。
十一、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實驗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後實施。
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三、目的。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實驗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終止實驗後之處理。
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其向該管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但區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時,各校應事先徵得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合作
契約書並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學生為實驗對象時,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經營友善
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教育實驗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但學生
為已成年者,得免經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絕。實驗對象為成年學生,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實驗對象經評估有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由學校終止
其參與實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四、學校應主動提供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充足之學習或實驗狀態及結果
等實驗資料。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教育之過程中,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
齡或家庭背景之不同,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及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6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得組成教育實驗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其餘委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熟悉教育實驗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
士聘(派)兼之。
第 7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之評鑑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定期進行自我評鑑。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
第 8 條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應由實驗學校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
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期末實驗報告,實驗報告應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由召集學校提報。
第 9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核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計畫,應給予經費補助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對促進高級中等教育優質化著有成效之實驗計
畫,給予專案獎勵。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經核定之實驗計畫需要,以契約進用實驗計畫工作人員
。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實驗,
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評鑑後,應對
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評
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私立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違反教育法令之情形者,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
定處理。
第 11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設區域規劃委員會,委員會下得指定教師兼
辦區域合作工作;參與區域合作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實驗研究工作,學校
得依規定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減少授課時數。
辦理區域合作學校得安排教師至合作學校授課,其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
課時數計算,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酌予放寬兼代課時
數,每週至多以九小時為限。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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