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為什麼淪為不情願夥伴? —公私夥伴關係失靈個案

為什麼淪為不情願夥伴? —公私夥伴關係失靈個案



摘 要
「公私夥伴關係」泛指政府與廠商之間具有共同願景與目標,並分享權
威、財務與技術資源,以及風險之一種制度安排。近年來,BOT這類長期公私
夥伴關係實務日漸盛行。由於公私夥伴關係這樣的組織形式正巧位居公、私領
域的「模糊地帶」(the twilight zone),協力行為深受所謂的「衝突性制度邏
輯」(competing institutional logic)影響。基此,有關公私夥伴關係治理成效之
研究,若僅單純著眼於「功能主義」觀點,卻忽略來自「社會學新制度論」觀
點的洞見,似乎並不適當。本文主要推論在於:「有關公私夥伴關係之成功運
作,促參機關與『協力廠商』之間關係固然重要,但促參機關與『外部組織』
(制度支持者)之間互動也不容等閒視之」,特別是從民主國家分權與制衡的
角度觀之。本文試圖藉由「臺北市民生活網公私合營專案」的個案研究,闡述
原先合作夥伴何以最終淪為「不情願夥伴」。
個案研究結果顯示主要因素有三,分別是:兩造(1)從「權威分享」的
政策宣稱,逐漸回復到公部門「權力支配」之慣性;(2)從秉持「彈性協商與
相互調適」的信念,逐漸步向「裁量限縮與契約僵化」的回頭路;(3)從原先
「風險移轉與風險分擔」的契約設計理念,逐漸掉入公部門只圖「風險移轉」
卻「規避風險」的死胡同。這意味著支持公私夥伴關係有效運作的「聯盟—關
係正當性」與公部門長期追求的「行政—法律正當性」和「社會—政治正當
性」之間可能潛存衝突。因此,學界或實務界鼓吹跨部門治理之餘,不應對
公、私部門之間本質衝突問題置若罔聞;更重要的是,單憑促參政策未必能夠
對公共治理成效產生多大改變,「制度壓力」影響夥伴關係治理的問題,必須
獲得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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