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地方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 (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發布/函頒 )

地方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發布/函頒 )

引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7526&KeyWordHL=&StyleType=1

法規名稱:地方政府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發布/函頒 )
一、為認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委託私
    人辦理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性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點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符合下列規定者為公立學校
 (一) 土地:由政府提供,不收對價性租金、管理費
 (二) 校舍:由政府興建完成後提供使用,不收對價性租金。
 (三) 經費來源:由政府以公務預算編列方式辦理,經費項目為同種類學
      校之人事費、校舍與設備維護費、業務費等。
 (四) 學生來源:以招收學區內之學生為原則
 (五) 主計及財務管理:依公務部門之會計及財務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六) 學雜費收費標準:比照一般公立學校。
    符合前項規定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之。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與受委託者所為履約保證金或合意管轄權之約
    定,不影響前點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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