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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桃園縣政府就本案兒童保護通報案件之評估、訪視、追蹤列管及督導機制存有諸多違失,對於新進社工人員之職前訓練、評核及見習制度,未臻健全
洪委員德旋提:桃園縣政府就本案兒童保護通報案件之評估、訪視、追蹤列管及督導機制存有諸多違失,對於新進社工人員之職前訓練、評核及見習制度,未臻健全;內政部所屬兒童局明知地方政府以補助款增聘之兒童保護人力工作經驗及專業能力不足,卻未建立妥適之評估機制以謀求改善,均有疏失,
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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