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長期以來,行政院未能審慎周延研修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導致我國低收入戶之人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長年均低於1%,遠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及學者之估算數據,與社會實際現況嚴重脫節,更違背憲法明確賦予國家應救助經濟弱勢者之責任 990106

沈委員美真、尹委員祚芊、黃委員煌雄提,長期以來,行政院未能審慎周延研修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導致我國低收入戶之人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長年均低於1%,遠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及學者之估算數據,與社會實際現況嚴重脫節,更違背憲法明確賦予國家應救助經濟弱勢者之責任;復各地方政府90至 97年度社會救助經費占社會福利經費之比率不一,甚至部分地方政府社會救助經費比率明顯偏低,惟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未能依法進行考核,且自97年起亦未限定社會救助經費之支出用途及範圍;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卻未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善盡權責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規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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