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彰化縣政府辦理員林運動公園計畫變更未妥為辦理可行性評估,及網球選手訓練中心興建完成後,復未積極辦理相關訓練,肇致訓練中心閒置3年9個月,未能發揮預期效益 981210

趙委員榮耀提:彰化縣政府辦理員林運動公園計畫變更未妥為辦理可行性評估,及網球選手訓練中心興建完成後,復未積極辦理相關訓練,肇致訓練中心閒置3年9 個月,未能發揮預期效益;另該府未於配套措施完成前即收回自行管理,坐失權利金收益,肇致設施使用率不如預期,使用費收入不足支應相關費用,就財務收支面上造成該府負擔,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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