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財團法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財團法人財產之項目內容標準各異,造成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之計算失準 981215

趙委員榮耀、葛委員永光提︰財團法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財團法人財產之項目內容標準各異,造成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之計算失準,影響立、監兩院對受政府捐助基金逾50%之財團法人之監督;主計處長期漠視「累計政府捐助基金」之認定所延伸出之問題,如財團法人以公積或賸餘轉列基金、財團法人承受已解散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賸餘財產與新設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公法人捐助之基金是否應納入或如何納入政府捐助基金等,影響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率之正確計算,並導致稀釋之情事,均顯示行政院未能督促所屬善盡監督管理財團法人之責,核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