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4日 星期六

哈特《法律的概念》導讀 " The Concept of Law "

哈特《法律的概念》導讀

from http://idv.sinica.edu.tw/philaw/classics_introduction/4.%20Hart_the%20Concept%20of%20Law%20Chen.pdf

壹、前言


    赫 伯 特 ‧ 哈 特 ( 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 簡 稱 H.L.A. Hart),1907
年 生 於 英 國 北 方 的 哈 羅 蓋 特 (Harrogate)


     1952 年,接任牛津大 學 「 法 理 學 教 授 」( 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教職。1968 年,退出該教職並延攬德沃金(Ronald Dworkin)接替。


    本 書大 致上 可 以引出兩 個 不 同 的 方 向 : 有 關 法 理論 的 實 質 問 題 , 即 自 然 法 理 論 、 實 證 主義 還 是 德 沃 金 的 詮 釋 主 義 哪 個 是 說 明「 法 律 是 什 麼 」 的 適 當 理 論 ; 有 關 法 理論 性 質 的 討 論 , 即 法 理 論 是 一 套 附 加 實質 道 德 判 斷 的 規 範 理 論 、 還 是 一 套 保 持道 德 中 立 的 描 述 理 論。


貳、哈特提出了什麼樣的問題?


    籠統而言,「法律是什麼?」是法理論所要回答的核心問題。將其分解為 3 個 理 論史上反覆發生的問題:法律與命令的關係、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以及法律與規則的關係。




     奧 斯 丁 ( John Austin)式的實證主義將法律視為主權者發出的命令,自然法論者認為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聯繫,法唯實論 (Legal Realism)反對法律僅由一套規則所組成的看法,等等。



    第一,當談到「法律與命令之間的關係」和「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這兩個問題時,他在最前端說了一句非常重要的話:這兩個問題產生自如下方式,在所有時代和所有地域中,法律最為突出一般性質是,其存在本身即意味著某種人類的行動不再是任意性(optional) 的 ,而是具有某種義務性(obligatory)。


    奧斯丁會運用命令來解釋法律的一般屬性,是因為有一種關於法律之義務性的理解是這樣的:義務性(非任意性)來自於一個人被迫做了某事,而被迫是源於以不利後果為後盾的命令,命令之所以在理解法律現象時變得重要,是因為它正好滿足了「義務性」這個法律最 重
要屬性的要求。

     道德準則 同 樣 具 備 引 發 義 務  性 或者非任意性行動的能力,因為我們也會感受到,在道德準則的範圍內,無法按照自身的喜好任意選擇,而是受到了道德準則的拘束。簡言之,「法律擁有義務性或者非任意性」─「道德準則同樣擁有義務性或非任意性」─「道德準則是
理解法律的關鍵」。


    第 二 , 哈特所提供的另一個線索是,在具體闡述第 3 個問題(法律與規則之間的關係)之前,他說「這是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問題」。為什麼這會是一個更為一般性的問題呢?哈特給出的表面理由是:無論是同意「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是理解法律之關鍵的那些人(例如奧斯丁)、還是認同「與道德或者正義之間的關聯」是理解法律之關鍵的那些人(例如自然法論者),他們都會認為, 即使法律可能主要不是由規則構成 , 但是其中至少也包含著 規則。 所以,如果法律與規則的關係是一個更為一般性的問題,那麼法律與命令和法律與道 德這兩個問題,就能夠被納入到法律與規則之間關係的討論中當中。


    然而,一群人或者其中的大多 數 以 相 似 的 方 式 來 做 出 一 般 性 的 行為,並不一定以規則的存在為前提,因為習慣也會產生此種效果。不過,其間還是存在明顯區別:「必」、「應當」、「應該」之類的語詞,可以被恰當的運用於描述基於規則的行為一致性,但卻無法運用於那些非因規則而形成的行為一致性。因為,「必須」、「應當」、「應該」之類語詞的背後,隱含著「規則是對違反規則之行為施加懲罰的理由或證成 (justification)」的含義

參、對命令理論的批判


一 、命 令 ( 懲 罰 ) 的 缺 陷 與 法 律 的功能

其一,它混淆了「(因懲罰而導致的)被迫做某事」(be obliged to)與「有義務做某事」
(have an obligation to) 之 間 的 重 要 差別





其 二 , 除 了 刑 法 這 種 更 能 與 「 懲罰」契合的法律之外,還存在著授予個人權力(例如契約、遺囑、婚姻之類)的法律。


二、(服從)習慣、規則與內在觀點

所以哈特總結道:一定存在著比服從習慣更為複雜的社會實踐,即對於授予立法者資格之
規則的接受(p. 55)。換言之,是「規則及 其 接 受 」 這 個 條 件 、 而 不 是 服 從 習
慣,成功的說明了法律的持續性與連續性






肆、規則的實踐理論與法實證主義


一、規則與義務觀念


二、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


    哈特經注意到,存在兩類不同的規則:其中一種規則,是用以使得受其約束的人們不管願意與否,都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些行為,這被叫做初級規則(primary rules)。而另外一類規則,則寄生於第 1種類型的規則之上,它們規定了人類可以通過做或者說某些事,引入新的、取消或者修改舊的初級類型的規則,或者以各種方式確定它們的作用範圍,或者控制它們的運作,因此被叫做次級規則(secondary rules)。


三、承認規則的事實性



伍、哈特法理論的迴響

其一,德沃金式的批評,即反對事實性的承認規則是法



其 二 , 法 實 證主義內部的反省,即承認規則的事實性能否允許(政治)道德偶然扮演法律命題之真值條件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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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一个法社会学视角的观照


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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