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社會業務公益信託簡介

社會業務公益信託簡介


社會業務公益信託簡介


緣起

我國信託法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其中有「公益信託」專章(第八章),所謂「公益信託」,依照第六十九條規定,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信託;而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依照第八十五條規定,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例如內政部主管慈善、宗教、祭祀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或相關技藝等,教育部主管學術教育等,由中央各機關分別訂定許可及監督辦法據以實施。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訂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規範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等內政業務公益信託。
社會業務則包含兒童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婦女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社團發展等目的之業務。

信託及公益信託之意義

信託制度在英美等國已發展多年,主要是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其他處分給受託人,受託人(主要為信託業者)依照信託目的,為受益人等利益,來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一種制度,信託制度讓民眾可以將財產信託,委由專業信託業者來處理,達成其心願,父母也可透過信託一筆資金,以孳息作為子女未來教育基金之用,家有身心障礙者的父母可藉由信託來為身心障礙子女安排日後的經濟生活等,當然,信託大多屬於私益信託,以特定人員之利益為目的,例如為子女、為員工、為個人安養等目的設立信託,均不屬公益信託之範圍。
公益信託係以慈善等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信託財產可包括提供不特定多數人獎助學金、推展社會福利、保護環境、創辦文化藝術活動、研究科技,甚至開拓國際交流等相關基金或其他財產。
公益信託之營運大部分與一般私益信託相同,主要差異在於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主管機關之許可,業務由目的主管機關監督,受託人非經許可不得辭任,公益信託一定要置信託監察人等。

公益信託之特點

1設立手續簡便、服務社會的目標可即時達成
僅需由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不受應有一定規模以上創立基金之限制
不必成立團體或登記法人,信託事務由受託人處理
個人或企業服務社會的心願可直接而快速達成
2營運方式靈活、有效率
信託基金可依信託目的充分運用,不受本金或孳息之限制
不必配置相當營運人力、辦公處所及設施設備,可節約營運經費
不受營運人力及經費不足之限制
3業務執行規範嚴謹、信託財產受一定的安全管制
受信託法、信託業法之規範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或破產財團
除特殊情形外,受託人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
4受益人的利益受到適切保護
受益人為不特定多數人(含政府機關、慈善團體)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以保護受託人之利益
5受託人(或捐助人)之善行義舉受彰顯
公益信託名稱可明列受託人(或捐助人)或企業名稱,以彰顯其善行義舉
課稅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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