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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意義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意義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 ( 1997 )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1998)
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劃。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 (1998)
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 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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