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教育雲端發展現況與挑戰

教育雲端發展現況與挑戰

可以想像未來雲端科技的供應與收費就像水、電、瓦斯一樣重要又合理嗎?根據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 and Technology, NIST)對於雲端的定義,雲端具備五大基礎特性(NIST, 2011),包括隨選自助服務(ondemand self-service)、隨時隨地用任何網路裝置存取(broad network access)、多人共享資源池(resource pooling)、快速重新部署的彈性(rapid elasticity)、被監控與量測服務(measured service),也就是說,只要在有網路的地方就可動態分配系統資源,讓多個使用者可以透過簡易的介面,隨時且快速的享用不同資源規模的服務,使用者不需要考慮安裝軟硬體的規格或標準,在以計次或計量收費(Pay As You Go, PAYG)的契約制定下,雲端服務供應商可隨時監控使用者需求,隨時擴充科技軟硬體需求,滿足不同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雲端風暴對學校教育的啟示

雲端風暴對學校教育的啟示

雲端是什麼?它與我們教育有何關聯?若學校教育的功能是培養兒童適應未來生活的能力,面對雲端風暴所 
引起一連串的效應與社會生活的型態的改變,究竟學校教育應如何因應,才能培養兒童適應未來生活的能力。 
本文擬先探討雲端的意涵,最後闡述雲端在學校教育的啟示。

整合雲端技術建構學生課後學習管理系統-以國小普通班為例

整合雲端技術建構學生課後學習管理系統-以國小普通班為例


摘要: 本研究提出一項無所不在的學生課後學習管理系統架構改變傳統式教學之教育傳遞方式,讓學生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透過行動裝置或利用電腦上網,連結雲端上的課後管理系統便能自動取得數位化的教學課程及輔助教材等教學資源,進而取得為個人量身訂作的學習課程或學習進度規劃等功能,創造個人化無所不在學習,期許改善目前傳統式教學造成程度不同學生的學習落差,且能讓工作忙碌的家長能隨時掌握目前學生的學習狀況。系統架構本身採用雲端運算作為後端開發技術,設計一套課後學習系統匯入數位學習課程並存於資料庫,讓學習者接受即時的教學服務。二十一世紀的現代,電腦與網路技術的演進,已經進步到無線網路技術與4G電信網路技術。行動上網也再次突破人類的創舉,將資訊科技的精進與政府的佈建之下,民眾已經可以隨時隨地的上網瀏覽網頁,或從事相關工作。可攜式移動設備,也從傳統大體積的規格,改良變成輕薄短小的行動智慧裝置,讓人們攜帶外出更輕便,擷取資訊更便捷。「雲端技術」節省許多設備成本,應用範圍也更廣泛與彈性,因此將網路結合雲端技術,融合在教育學習上,的確是有其必要性。關鍵詞:雲端、教育學習、行動上網

雲端教育

雲端教育


壹、前言
隨著近年來網際網路的興起,「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成為新興的科
技新概念。雲端運算不但具有「便利」、「無所不在」、「低成本」的特性(余鑑、
呂俊毅,民 99),而且透過寬頻網路的高度普及,形成小至個人、大至政府單位
皆可享用雲端技術所帶來的新便利。一般人只要具備網路連線的裝置(如:電腦、
手機、平板),就可以享受各式各樣的雲端服務。因此許多機構不必再支付龐大
的費用來購買軟硬體設備或負擔高額的技術開發及維修經費。透過雲端,獲得更
即時、更便利的服務。因此,除了各行各業搶搭雲端商機外,教育界也正積極探
討,如何利用雲端運算的技術,將其低價甚至免費的服務運用在教育場域中。本
文將從雲端運算的定義及架構的概念介紹開始,其次介紹各國與台灣的教育機構
運用雲端運算的實際案例,接下來敘述雲端運算可能的隱憂,最後以教育的角度
重新出發,反思雲端運算應用在教育中的意義。

一、 雲端運算服務模式及特性
主要項目包含如下(NIST,2011):
(一)三種服務模式
 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
透過網路提供商業應用軟體,使用者只要透過網路便能直接取得。例如:Yahoo
電子信箱、Google地圖、Youtube、Facebook…等,甚至是趨勢科技的雲端防毒,
都是常見的雲端服務類型。
 平台即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 PaaS):
指的是以提供平台來作為運算或解決方案,並提供整合的應用程式介面,可以讓
客戶的應用程式放在該平台代管,佈署更簡便,而且節省成本。例如:微軟的
Windows Azure、Google的 App Engine、Yahoo的 Application Platform、Salesforce
的AppExchange平台等。
 基礎架構即服務(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IaaS):
使用者可以租用「基礎運算資源」,如處理器、儲存空間、網絡元件或軟體,使
用者不需要管理雲端基礎架構。譬如例如中華電信的HiCloud、IBM的Blue Cloud、
HP的Flexible Computing Services及亞馬遜的EC2。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 字第 0001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4 期 24-26 頁 法務部公報 第 253 期 16-17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250-251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287-29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160 條  ( 88.02.03 )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 條  ( 89.12.27 ) 
要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
          方式,如說明一至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關於上開規定之具體作法,經本部二度函請行政院秘書處釋示,奉行
              政院秘書處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九秘字第三五五
              八七號函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以台九十秘字第○○○一六一號函復略
              以:「查現行法制作業中為『發布』者,皆係以『令』為之,……復
              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行政規則,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其意應與同條第
              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頒行之方式,有所區別;……另該行政規
              則之生效日期,則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中加以敘
              明。」、「各機關就其主管法規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統一解釋
              法令之『函釋』內容,自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即應改以『令』發布,
              尚無有以『令』發布『函』之必要。」
          二  依前開行政院秘書處函釋,茲說明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
              第二項規定,發布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規則之處理
              原則如下:
           (一) 各機關對於非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以函答復即可,不必刊登公報
                。
           (二) 各機關對於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如係關於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疑
                義者,須以函答復,並刊登公報;如非具體個案,而係抽象之法律
                解釋者,處理方式同上。
           (三) 上述所列二種情形,如認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者,應以「令
                」發布,其方式有二:一為以令發布,受文者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
                事宜之單位,並另以函回復來函機關;二為以令發布,受文者正本
                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事宜之單位,副本列各有關機關,並以括弧說
                明 (兼復○○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 。」
          三  檢附前開行政院秘書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函影本各一份供參。

附件  一:行政院秘書處函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台 89 秘字第 35587  號
主    旨:貴部函,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
          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五二八號函。
          二  查現行法制作業中為「發布」者,皆係以「令」為之,並無來函所稱
              「函頒」之情形。至以函分行或刊登公報,僅屬周知之方式,非屬「
              發布」之程序。
          三  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其意應與同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方式,有所區別;況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行政規則」,亦不乏有刊登政府公報之情
              事,因此,對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如仍與同條
              第二項第一款同以「函」分行,則兩者將不易區分其性質。
          四  至該等行政規則以令發布與法規命令如何區分一節,按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五十條第二項,已明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
              當不致有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無法區分之情事;另該行政規則之生效
              日期,則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中加以敘明。

附件  二:行政院秘書處函 
                                                    90  年 1  月 19 日
                                                    台 90 秘字第 000161 號
主    旨:貴部函,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
          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執行上尚有疑義,爰再請釋示一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 (法務部) 九十年一月二日法九十律字第○四八九○○號函。
          二  依「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定行政規則,係以令發布,其目的即在與同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情形有所區別,並符合現行法
              制作業有關「發布」之程序。
          三  依前開說明,各機關就其主管法規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統一解
              釋法令之「函釋」內容,自行程序法施行後,即應改以「令」發布,
              尚無有以「令」發布「函」之必要;又目前以「令」發布者,非僅限
              於法規,對於其發布內容非屬法規者,自無須以法條格式呈現;至該
              等行政規則之生效日期,本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秘字
              第三五五八七號函業已敘明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
              中予以敘明。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 條 (89.12.27)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160 條 (8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