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蔡育輝抨擊教育局放任教育產業工會亂搞 原文網址: 蔡育輝抨擊教育局放任教育產業工會亂搞 | 台灣好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3/10/23/11689-2999017.htm#ixzz2iaquFutf

蔡育輝抨擊教育局放任教育產業工會亂搞

原文網址: 蔡育輝抨擊教育局放任教育產業工會亂搞 | 台灣好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3/10/23/11689-2999017.htm#ixzz2iaquFutf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自行發文給全市各國中小,請學校同意老師擔任工會幹部並減課、並除應上課時間外,請學校能核予公假處理會務。市議員蔡育輝抨擊此舉是教育局放縱所致,完全無視於學生的受教權遭剝奪,要求教育局速謀補救之道。市長賴清德當場指示教育局長處理該案需以學生受教權為主,且教師參與工會的減課時數應在60小時以下為原則。

市議員蔡育輝表示,號稱參與人數高達9千多人的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成員包括現職的老師及退休校長、教職員等,光收取會費每年高達尚上千萬元,卻不願意聘請工會職員,而由現職老師及主任擔任工會幹部,並向教育局提出參與的工會幹部老師能減課100節,但遭教育局砍為60節,不料該工會一面與教育局協商,另一方面則行文給各校,要求校方同意以公假方式讓擔任工會幹部的老師不用上課。

陳菊市長團隊打壓【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三部曲:封殺幹部、收回會址、調查公假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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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5月21日行文縣市教育局處「教師工會會務假核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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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回覆--教師工會和雇主約定理監事會務假不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可
最近,本會部分幹部向學校申請公假辦理會務,卻遭到學校以須經上級機關核可才能准假為由拒絕或拖延不處理,本會奉勸這些學校的校長不要踩不當勞動行為的紅線!
經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101年7月6日的電子郵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詢問:「教師工會的理、監事依法和服務學校(指公立學校)約定會務公假時,學校是否須按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本文的規定,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雙方所約定的會務公假內容始生效力?」
 
勞委會指出勞雇雙方【約定】辦理會務之公假,並非簽訂「團體協約」,所以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於簽訂前取得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可。
 
再說,本會幹部申請公假辦理會務所遺課務的代課費【全數】由本會覈實支付,根本沒有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半毛的代課費用,所以拿著「須經上級機關核可才能准假」的學校,本會不得不懷疑是有刻意「打壓工會」的目的!

台灣教師工會的困境與突破:從會務假談起


■王英倩
今年的五一勞動節,有教師工會在當天和勞工一起上街遊行。動員規模不大,但每走一次街頭,都是和社會對話的機會。相對於勞工團體不論是丟雞蛋或推拒馬,總是那麼理直氣壯,多能獲得媒體友善的報導,教師工會的發聲和行動卻總是被說成「維護自身利益,影響學生受教權」。

做為勞工,「維護自身利益」不成問題,為會員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是工會的任務所在;然而,因為有教師的身分,「影響學生受教權」被用來當作工會發展的緊箍咒。特別是在會務假的議題上,教育主管機關、校長及家長團體三方立場一致,以「學生受教權優先」為名,齊認為教師請公假辦理工會事務缺乏正當性。本文試圖釐清會務假的爭議,期許台灣社會正面看待教師「亦師亦工」的雙重身分。

爭議引爆點:會務假准不准

就在勞動節前夕,桃園縣政府和該地方教師工會發生爭議,工會幹部在模範勞工的頒獎典禮上,以拉白布條、遞陳情書的方式抗議縣府打壓工會,諷刺的是,該教師工會正是勞動局當天要表揚的優良工會。打壓工會的事證來自於教育局以一紙公文,逕自要求各校校長限縮工會幹部的會務假。
究竟「有教師身分的工會幹部是否得以公假處理會務?」,須從何謂「會務假」談起。「會務假」就是工會幹部為辦理會務而向雇主所請的公假,我國《工會法》第36條明文規定,企業工會(註1)至少有50小時的法定公假。直言之,法律保障在職員工領雇主的薪水,卻在工作時間可不受其指揮監督,專職從事與工會相關之事務。若按一般認知,這其實是對雇主財產權的侵害,哪有雇主花錢請員工,員工卻不必提供勞務的道理?然而,此模式在台灣並不罕見。

國家的第三隻手

沒錯,這是國家賦予工會行動的「特權」,雇主必須在合理範圍內忍受。為何有此立法?林良榮教授指出「其法理形成的意義乃在於團結保護的具體實踐」(註2)。在台灣,工會實力與資方往往差距甚大,毫無談判籌碼,勞工的權益無法保障。國家透過立法干涉雇主的經營權,伸出第三隻手調整勞資雙方不平等的天平,是出於落實勞工團結權,及促進勞資關係正常發展的現實考量。
具教師身分的勞工在法律上不得組織學校內的「企業工會」,因此皆是以「產業工會」的形式進行活動,工會幹部無法直接適用法定的公假時數,而必須用和雇主約定的手段為之。但從教育部不願接受勞委會「以學校為雇主」的意見,而死守「三層雇主」的頑強意志來看,就知道教師連雇主都要找半天,如何展開進一步的協商或約定(註3)?保守的教育官僚不願改變思維,校園的勞資關係就無法正常化,這是教師工會面臨的現實困境,短期內恐怕難以突破。

「學生受教權」的緊箍咒

法律的保護傘撐不開,還不是組織教師工會最辛苦的事。教師的「勞工」身分和社會對「老師」的高度期待相互糾結──要訂定工時,說老師是高尚的職業,不是打卡上下班的勞工:要協商工作內容,說老師是志業,要為學生無私奉獻。因此,「老師請會務假影響學生的受教權」成為每試必靈的緊箍咒,如此似是而非的簡化推論得以奏效,其實和整個台灣社會勞動意識薄弱,且多以資方思維看待勞資關係有關。
教師的薪俸來自於政府稅收,必須提供教學及照顧學生等勞務,豈能領國庫薪水,還不務正業從事工會活動?這與上述「員工理應為雇主提供勞務」的邏輯是相同的。說穿了,學生受教權都還是後話,前面沒說出口的是壓制勞工的團結權的資方立場。後面抬出「學生受教權」,是刻意區分教師這門職業和一般勞工的差別──因為學生不是生產線上的產品,強化教師工會幹部「不務正業」的形象。
「學生不是產品」,同意;但某教師請會務假對學生受教權的實質損害究竟是什麼?請說清楚。正式教師有可能因為各種因素必須長期請假,如疾病、生產、進修等,學校依據不同的狀況,徵選代課或代理教師承續其所留課務,是行政程序的常態。若因此造成學生上課找不到老師,是行政端的失職,與請假教師無關。真正影響受教品質的不是教師「流動」,也不是教師「資格」,而是教師本身的「素質」。我們必須承認,無論正式或代課教師都有良莠之分,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提升教師品質才是根本。

兼顧師生的教育,才是真進步

教師和學生一樣皆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主體,個人基本權利也不該被剝奪。「教師爭取勞動權必將犧牲學生受教權」的說法,乃是有心人士的操弄。事實上,教師工會目前取得的只是跛腳的勞動三權,相關勞動條件如工時、工資在法令限制下,尚無協商空間(註4)。教師工會最使得上力的,反而是和學生權益最相關的教育政策,例如爭取提高國小教師編制、監督常態編班的落實、揭發校園弊案……對學生究竟是利是弊,完全可受社會公評,其努力不該被無限上綱的「學生受教權優先」一筆勾銷。
去年(2012)9月,芝加哥教師工會展開大罷工,期間有人喊出這樣的口號:「如果把老師排在最後,就不會有以學生為優先的教育。」(You can't put students first if you're putting teachers last.)什麼時候,台灣社會對教育可以有這樣進步的體悟?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工會會務假給予標準 以與雇主協商為原則


【新北市訊】針對今日(12日)自由時報刊載「工會會務假不一 惹爭議」新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工會幹部有辦理會務需求者,應以與雇主協商為原則,特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1.依10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之工會法第36條、第46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工會理監事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得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未約定者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工會法並新增「雇主未依規定給予公假,處以最高10萬元之罰鍰」規定。因此,工會理事、監事請公假處理會務,以與雇主協商為原則,惟以企業工會幹部處理該企業勞工事務直接相關者為限。
2.目前市府輔導「新北市政府工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會」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工會」辦理會務假情形,除環保局工會理事長試行全日會務假3個月(100年8-10月)外,其餘工會理監事皆視會務情形,於開會或值班時申請,雇主亦依開會通知單或簽到表给予公假,皆符合法制。
3.另有關「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教師會務假爭議一節,其本質上係結合相關教師所組織之工會,不限於單一學校主體,須與學校個別協商約定,始得辦理會務,無集體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公假之空間。
4.綜上,建議各工會應依實際會務運作及會員人數等情形,透過與雇主協商方式處理會務假,以符合法制及彈性自主。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麥幼萍
電話:(03)3322101分機7532
傳真:(03)3333275
電子信箱:maiyupin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新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秘字第10201474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核給 貴會理、監事公假之行政指導依據及理由
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2年6月14日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64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
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
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三、次查,教育部101年6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10113208號規
定:「重申本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084782
號函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
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
給假之處理原則」係為「建議」性質,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與教師產(職)業工會約定辦理會務給假,應回歸法治
,並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
四、本府教育局於102年4月30日下午2時30分假本府15樓1501
會議室召開「教師團體會務公假座談會」,已邀請 貴會出
席,並傾聽貴會訴求,惟適日開會並無共識。
五、綜上,為兼顧學生受教權、課程延續性及學校安定發展,
本府教育局基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立場,邀請縣內所屬
學校召開相關會議討論,獲致共識訂定出合理、合法之公
假核給原則,並由各校衡酌學校狀況依工會法進行約定,
並無妨礙 貴會組織運作。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理(監)事外之會務幹部,因辦理會務給假是否符合工會法等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5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73975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教育部前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101年4月17日、4月23日及5月2日召開3次「研議『依法組織之全國與縣市層級之教師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辦理會務給假原則』會議」,其會議決議並以101年5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084782號函及同年6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10113208號函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及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在案,上開教育部101年5月21日及同年6月26日函均為「建議」性質,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教師產(職)業工會約定辦理會務給假,應回歸法治,並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
三、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1月14日(84)台勞資一字第141679號函釋略以:「工會分會之常務幹事及幹事辦理會務請假事宜,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訂之,或依以往之慣例辦理。」;又旨揭疑義復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3月26日勞資1字第1020057258號函釋復:「本部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所研議『依法組織之全國與縣市層級之教師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辦理會務給假原則』,將工會幹部納入工會得與雇主約定會務公假之對象乙節,尚無抵觸工會法之規範,至84年11月14日(84)台勞資一字第141679號函示仍有適用。」。

教產工會:依教部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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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66682

 〔記者鄭德政南市報導〕針對市議員蔡育輝昨在議會質詢,指「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發文給全市各國中小,請學校同意老師擔任工會幹部並減課、並除應上課時間外,請學校能核予公假處理會務,無視於學生的受教權遭剝奪」,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發表聲明。

 一、依工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工會會務幹部之公假及與雇主之約定,而非由雇主片面規定。該會幹部會務假均以學生受教權為優先考量下,事先與各校妥適協商後,視個人級(校)務、課務安排處理。

 二、據教育部一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函文有關工會會務公假處理原則規定略以:「…會務幹部,每週授課四節,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前開減授課務之總節數由工會自行分配運用。」該會悉以此原則處理,並無濫權情事。

 三、該會會務假除參與行政單位計畫事務工作(會議、活動、政策研究、研習辦理、爭議處理)外,其餘處理會務及自發性辦理學生學習教育活動、教師專業知能提升進修研習、促進教學活化觀課課程、關懷社會公益等事務之會務活動,經常是利用假日進行,且若需會務假執行任務,皆由本會支付相關費用,事實是,工會會員及幹部付出的心血金錢與議員認知的事實落差極大。
發佈日期: 2013-10-24 00:10:00


http://www.thanews.com.tw/product_show.php?aid=5133&ps=20130516225722&lid=337
有關蔡育輝議員質詢教育產業工會幹部減課鐘點不用到校乙事,教育局鄭邦鎮局長表示,將來會遵照市長指示,以學生受教權為優先前提,研擬統一規範,教育局目前權宜補助的60節已是底限,不會增加,將來則依雙方團體協約的結論執行,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及學校運作。本局回應說明如下: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28日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函釋略以:「教師係受僱聘於學校,接受學校之指揮監督,因教師與學校存在勞動關係,故學校應為教師之雇主。」,因此教育產業工會可與雇主即學校進行協商,學校可就部分議題請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協商,目前本局共代理6校與教育產業工會進行協商中。
二、     另依據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有關辦理會務之範圍,則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學校在不影響課務及校務運作之前提下,得給予工會理事、監事及幹部公假辦理會務。

三、     有關會務假及課務之處理,本局未來將在以學生受教權為優先之前提下,與教育產業工會協商研擬統一規範,並函文各校據以辦理。



2012.04.17開始進行與教育部之會務假協商
0417、0423、0502共計3次會議完成與教育部協商會務假的工作,會議確認以教師會時期之會務假為基礎來談。最後確認全教總及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縣市地方教師工會或教育產業工會務公假人數及實施方式。教育部與本會會務假約定內容及說明,教育部於5月21日以台人(二)字第010084782號函發文本會及各縣市政府,後教育部表明因接獲家長團體、校長團體及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意見,再度於6月6日召開會議,並邀勞委會、縣市政府、校長協會、全家盟等團體與本會參與。本會由理事長劉欽旭老師及秘書長吳忠泰老師代表本會出席,並於0611以全教總字第101096號函,抗議教育部另行召開會議之舉。
0622理事長劉欽旭老師及副秘書長李雅菁老師與教育部蔣部長會面,確認會務假原則不變。0626教育部以台人(二)字第1010113208號函,會知各縣市政府、校長協會、全家盟及本會,指明「教師擔任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事及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為建議性質,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教師產(職)業工會約定辦理會務給假。前揭原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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