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網路新聞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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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針對今日(12日)自由時報刊載「工會會務假不一 惹爭議」新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工會幹部有辦理會務需求者,應以與雇主協商為原則,特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1.依10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之工會法第36條、第46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工會理監事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得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未約定者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工會法並新增「雇主未依規定給予公假,處以最高10萬元之罰鍰」規定。因此,工會理事、監事請公假處理會務,以與雇主協商為原則,惟以企業工會幹部處理該企業勞工事務直接相關者為限。 2.目前市府輔導「新北市政府工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會」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工會」辦理會務假情形,除環保局工會理事長試行全日會務假3個月(100年8-10月)外,其餘工會理監事皆視會務情形,於開會或值班時申請,雇主亦依開會通知單或簽到表给予公假,皆符合法制。 3.另有關「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教師會務假爭議一節,其本質上係結合相關教師所組織之工會,不限於單一學校主體,須與學校個別協商約定,始得辦理會務,無集體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公假之空間。 4.綜上,建議各工會應依實際會務運作及會員人數等情形,透過與雇主協商方式處理會務假,以符合法制及彈性自主。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麥幼萍 電話:(03)3322101分機7532 傳真:(03)3333275 電子信箱:maiyupin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新勢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教秘字第10201474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核給 貴會理、監事公假之行政指導依據及理由 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2年6月14日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064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 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 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三、次查,教育部101年6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10113208號規 定:「重申本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084782 號函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 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 給假之處理原則」係為「建議」性質,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與教師產(職)業工會約定辦理會務給假,應回歸法治 ,並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 四、本府教育局於102年4月30日下午2時30分假本府15樓1501 會議室召開「教師團體會務公假座談會」,已邀請 貴會出 席,並傾聽貴會訴求,惟適日開會並無共識。 五、綜上,為兼顧學生受教權、課程延續性及學校安定發展, 本府教育局基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立場,邀請縣內所屬 學校召開相關會議討論,獲致共識訂定出合理、合法之公 假核給原則,並由各校衡酌學校狀況依工會法進行約定, 並無妨礙 貴會組織運作。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理(監)事外之會務幹部,因辦理會務給假是否符合工會法等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有關蔡育輝議員質詢教育產業工會幹部減課鐘點不用到校乙事,教育局鄭邦鎮局長表示,將來會遵照市長指示,以學生受教權為優先前提,研擬統一規範,教育局目前權宜補助的60節已是底限,不會增加,將來則依雙方團體協約的結論執行,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及學校運作。本局回應說明如下: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28日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函釋略以:「教師係受僱聘於學校,接受學校之指揮監督,因教師與學校存在勞動關係,故學校應為教師之雇主。」,因此教育產業工會可與雇主即學校進行協商,學校可就部分議題請教育主管機關代表協商,目前本局共代理6校與教育產業工會進行協商中。
二、 另依據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有關辦理會務之範圍,則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學校在不影響課務及校務運作之前提下,得給予工會理事、監事及幹部公假辦理會務。
三、 有關會務假及課務之處理,本局未來將在以學生受教權為優先之前提下,與教育產業工會協商研擬統一規範,並函文各校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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