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錯殺江國慶 軍方向7軍官求償 刑事咎責呢(吳景欽)


錯殺江國慶 軍方向7軍官求償   刑事咎責呢(吳景欽)



江國慶案,江家人獲得1億318萬國賠,軍方轉向涉案的陳肇敏等七人求償,每人1474萬元,軍方申請強制執行,目前得知,除了當時的參謀鄧震環以280萬元達成協商外,陳肇敏等人拒絕賠償,軍方也提起民事訴訟,不過一億多的國賠,最多只能拿回9124萬元,也就是剩下的1194萬元,得全民買單。
陳肇敏完全不知道刑求,前國防部長陳肇敏談起江國慶案,始終不願承認逼供刑求,這回可不是他說了就算,軍事法院根據國家賠償江家人1億318萬元,轉而向陳肇敏等七名涉案軍官求償,軍事審判處副處長1億多國賠以均分換算,每人得承擔1474萬元,目前只有參謀鄧震環誠心認錯,以280萬元達成賠償協商


刑事咎責呢(吳景欽)

from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414/34160104

江國慶冤罪案,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賠上億元補償金予江國慶的家屬後,由於陳肇敏等人拒賠償,國防部即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求償訴訟,算是為冤罪平反又邁一步。惟針對陳肇敏等人刑事訴追,卻遲遲無法進行,又讓人對正義的實現,感到強烈懷疑。
雖依《刑事補償法》第34條第2項,國庫在支付刑事補償後,得向造成冤罪的公務員為求償,惟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僅有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才對之有請求權,甚而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若為法官或檢察官,只有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才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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