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0


第 1 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大學依其發展特色及師資培育需要,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核准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一、教師員額:應置五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其員額得
    由學校現有員額調配運用。
二、圖書設備:應有教育類圖書一千種、教育專業期刊二十種以上及教學
    、研究用之必需儀器設備。
三、規劃開設之各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內容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三款所定各類科教育學程課程,其內容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
    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二、國民小學、幼兒園及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
    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教材教法、教學實習及半年教育實習課
    程。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包括一般教育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共
    同專業課程、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及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第 4 條       
各大學經核准設立之師資培育中心者,其組織及運作等相關規定,應於學
校組織規程定之。
第 5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
,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至少四十八學分,其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
各類科教育學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
學分數規劃實施;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上限及修業期程等相
關規定,由各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6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類科教育學程,其
科目及學分數之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7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招收修習各類科教育學程學生名額,應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其每班以五十人為原則,學生名冊及相關資料,應由學校妥
善保存。
第 8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於洽定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
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供其學生實習時,應經各該管教育實習機構主
管機關同意。
第 9 條       
大學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士、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經甄試合格者,得修
習教育學程。
前項甄試程序由各校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學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包括其主
修、輔修系 (所) 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第 10 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
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
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前項未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師資培育課程之學生,其已修之教育專業科
目及學分,於修讀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時,得依就讀學校規定辦理抵免。
第 11 條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
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
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第 12 條             
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考核及格者,由各校發給該類
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第 13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事項,其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
關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經提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得視情節為下
列處分:
一、限期改善。
二、減班。
三、停止招生並限期改善一至三年。
四、停辦。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繼續停止招生。
第 14 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本辦法自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http://www.edu.tw/userfiles%5Curl%5C20120921155650/dma7db0b07090d0d0c9.pdf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5年 4月 3日台國(四)字第 0950039877D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6年 3月 1日台研字第 0960013140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年 2月 5日台研字第 0970009723C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98年 2月 6日台研字第 0970253430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 11月 24日台研字第 0980187124C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
中華民國 99年 10月 6日台研字第 0990152420C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中華民國 100年 11月 4日台研字第 1000188606C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一、依據: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及建議事項辦
理。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
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及國科會設立之實驗國民中小學。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
四、辦理單位:
(一)本部各單位依下列權責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1.中部辦公室: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2.國教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專
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
依第十點規定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五、辦理方式:
(一)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2.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3.本要點係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進階
(分級)制度之參據。
(二)辦理形式:學校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與核心學校三種,其申請方式與內
容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組織及成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推動組織及依下
列規定執行:
1.組織:
(1)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辦理相關業務。
(2)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負責審議學校研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申辦文件、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3)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
稱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
2.成員:
(1)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之委員應包括
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
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
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
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表等,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
定,列入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四)評鑑內容:
1.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
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層面。
2.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
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層面進行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
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學
校,其評鑑內容應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
實際發展需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3.前項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訂定,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
(五)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校內評鑑
(他評):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
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
非正式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觀察為主,並得依學校
實際發展需求,兼採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
徑。
(六)評鑑實施: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
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議;評
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
達到規準。
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
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支持及回饋:
(1)評鑑推動小組得依據評鑑結果推薦教師進行專業分享,並協助精進其專業知能。
(2)對於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教
學輔導教師或其他適當教師,以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為優先,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3)其他受評教師於接獲評鑑結果後,得依據評鑑結果及評鑑推動小組或教學輔導
教師之建議,擬定個人之專業成長計畫。
(七)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職進修資訊。
2.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校內外在職進
修資訊。
3.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及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助之教師或經評
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由本部、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4.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校執行時之依據。
(八)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1.類型:本要點之人才培育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
輔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承辦人員辦理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
行政研習等。
2.辦理單位:
(1)國民教育階段之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與認證、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2)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及認證、在職進修等業務,由本部辦理
或委由大專院校承辦。
(3)行政研習及講師儲訓得由本部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承辦。
3.講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人才培育課程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諮詢輔導:
1.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輔導委員,並培訓參與本要點之校長、主任與教師擔任
輔導夥伴,以提供參加本要點學校之協助及輔導。
2.本部得委由大專院校整合該區域之輔導委員與輔導夥伴人力,以進行該區域參加
學校之各項輔導及協助。
3.本部得組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央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輔導群),輔導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心學校之推動工作與未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宣
導。中央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依
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本部應整合輔導委員、輔導夥伴及中央輔導群等,建立完整之輔導網絡,以統籌
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原則:
1.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宜,專款專用。
2.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要酌予調整。
(二)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申請。
2.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3.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料收集費、膳食費、
交通費或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之住宿費、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等
為限。
4.續辦學校設備補助項目資本門以攝錄影機,經常門以資料儲存媒體等相關設備為
限。
5.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節課,跨校輔導得減二
節課;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鐘
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6.補助中央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實該校之圖
書、教學、資訊設備。另輔導群輔導員所需代課鐘點費、休假補助及不休假獎金,
由本部專款補助。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
組,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後,分別報請本部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二)多年期學校與核心學校於續辦年度的校務會議做業務報告。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
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
計畫及申辦文件,並應研擬縣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併同學校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複審。
(四)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
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學
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及相關資料,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
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结報與結餘款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结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請本部主管單位備查。
九、成效考核:
(一)為檢核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本部辦理方案評鑑,其評鑑報告作為評估全面辦理
教師專業評鑑之參考依據。
(二)為檢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實施成效,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後設評鑑或由本部辦理專案訪視,其結果作為下年度補助額度及要點推動之參
考依據。
(三)本要點補助之機關學校,未依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或成效不彰者,得列為下
年度不予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及教師等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
予獎狀、獎品。
十、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申辦作業:
(一)為鼓勵教師發展專業知能,有助於提昇教師專業形象之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
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得檢具與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有關之實施計畫,報請本部申請經費補助;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實施目的、實
施時程、實施內容及規準、實施方式、實施對象及參與人員、結果之應用及經費
需求等,並得參酌本要點之辦理方式等相關規定研擬之。
(二)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
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依計畫整體配合性、計畫內容適切性與可行性、申請經
費合理性及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
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教育部長期未能統籌協助解決各縣市國民教育問題(101教正17)

https://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55&cad=rja&ved=0CEoQFjAEODI&url=http%3A%2F%2Fwww.cy.gov.tw%2FAP_Home%2FUpload%2FeDoc_t02_document%2F2274%2F101%25E6%2595%2599%25E6%25AD%25A317.doc&ei=KWoyUrTLE8e5lAWj0IGwBg&usg=AFQjCNEt9yB4b5ZzTIZRfYupWIpjEBKBgA&sig2=9Dob2Vp0v-tlVF8wrqYQuQ


行政院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1006548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文 
 
主旨:貴院函,為教育部長期未能統籌協助解決各縣市國民教育問題,卻以教職員課徵稅額之72億元作為補助款,實施名為「課教師、補教育」之配套措施,又調降國中小教師授課時數,未能事前妥善規劃代課及兼任教師薪資較低等因素,產生師資浮動或城鄉落差,該部未能針對整體落差改善教育環境,更加劇國民中小學師資及人力調配困難,損及國民教育權益及教育品質,引發外界質疑及爭議,難辭違失之責,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業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改進情形,復請查照。(101教正17) 

 
說明:
一、復貴院101年10月12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569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檢討改進情形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教育部檢討改進情形

壹、有關教育部長期未統籌規劃及主動協助解決各縣市國民教育之問題,卻以教師課徵稅額之72億餘元作為補助款,實施名為「課教師、補教育」之配套措施,除未能針對整體現有落差,實質改善教育環境,更加劇國民中小學師資及人力調配之困難,影響教育品質,引發外界質疑及爭議,殊有欠當部分:

一、課稅配套實施前,教育部(下稱本部)邀集縣市政府召開多次會議,並依共識規劃相關措施,以利推動,說明如下:

(一)於100年9月20日發布「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指導縣市政府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爰縣市政府應依上開規定,優先聘任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

(二)於101年1月20日發布「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規範教師之教學時數。

(三)於101年1月中旬籌組「研議國小師資供需專案小組」研商提高教師員額之可行性,並於10月5日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明定101學年度國小教師員額提高至每班1.55名,102學年度提高至每班1.6名。

二、為研擬具體可行配套方案,本部已組成專案小組檢討課稅後減課之配套措施,並對於減課後之備課方式進行研議,避免教師有減課之實卻無備課之責,以利學校執行。專案小組成員包括:地方政府、教師團體、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等。本部另規劃將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下稱2688專案)與課稅減課之54億元經費收回中央,以統一用於增置員額,本部亦將持續檢討課稅配套,以利達成提升國教品質之目標。


貳、有關教育部以調降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時數及增加導師費作為課稅之配套措施,卻未事前妥善規劃協助,致部分縣市未聘足合格教師,或有大量以原專任教師超鐘點授課之情形,又因代課及兼任教師薪資較低等因素,產生師資浮動及城鄉落差;另更出現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低落之情形;顯未實質減輕教師負擔、增加備課時間,更影響學校校務運作,損及國民教育權益,洵有疏失部分

一、為逐年調降代理代課教師比率,本部作為如下:

(一)督請各縣市政府提出調降代理代課教師比率之計畫,100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比率高於總平均值之縣市,於101及102學年度,須達成每學年度降低 1%-2%之目標;低於總平均值之縣市達成每學年降低 0.5% -1% 之目標;且於每學期檢視各縣市政府之改善進度是否合乎目標。

(二)督請各縣市填報「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本部於101年10月20日進行第2次檢核後,請各縣市政府降低代理代課教師比率,合理釋出教師員額,以提高正式教師聘任比率,對於代理代課教師比率超過5%之縣市政府,本部除持續列管外,並督請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列入教育統合視導成績。如縣市代理代課教師比率持續偏高且無改善,本部將進行實地訪視。

(三)督導各縣市之教師員額編制於101學年達成每班1.55名、於102學年達成每班1.60名之目標;另鼓勵各縣市政府整合課稅配套專案、2688專案等相關經費,用於提高編制所需聘任之專任教師。

(四)對於各縣市因應課稅配套後之教師減課情形進行調查並了解,若有不合理之處,針對各縣市提出之減課方案予以監督,並持續促其檢討改進。

二、另為有效媒合代理代課教師需求及缺額,將委託全國教師會規劃建置「代理(課)教師人才庫平台」,提供各縣市政府運用。

三、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讓學校表現優良且具教師證之代理代課教師經教評會審查同意,免透過公開甄選可再次聘任之,以穩定師資,並提升師資品質。

四、另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低落、未實質減輕教師負擔,影響學校校務運作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已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8年7月24日局給字第0980020515號書函及同年12月8日局給字第0980030061號書函略以,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主管職務加給係在主管職務之職務列等範圍內,按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是以,跨列職等之主管職務如由不同銓敘審定職等之人員擔任,應按其銓定職等分別支領不同數額之主管職務加給。另考量公務人員及教師擔(兼)任同一行政職務同工同酬及待遇支給公平合理性,依教師核敘薪額在該主管職務之列等範圍內對照相當職等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尚屬允當。

(二)又本部復以100年11月9日臺人(三)字第1000185768A號函再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達調整主管職務加給意見,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27日局給字第1000059784號書函復略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規定:「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三、組長:各組置組長1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3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第4條規定:「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1人,除文書、出納、事務3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是以,國民中小學文書、出納、事務3組組長得由學校職員專任或由教師兼任。又前開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訂定迄今,該組長之職務列等並未做修正,本案如提高薪額230元以下教師兼任組長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均按薦任第6職等標準支給,除造成擔任同一主管職務之委任第5職等公務人員待遇無法衡平,引發同工不同酬現象外,亦將引發支領薪額245元至275元與薪額290元以上之教師相互援引攀高之情形,且「公立中小學校及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職員專業加給表」、「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職員專業加給表」均係以支本薪230元以下作為專業加給月支數額劃分基準,勢必產生連動影響問題,仍請就上述引發之待遇失衡、援引攀高及連動問題,先行徵詢各縣市政府意見後再統籌研議。


(三)依「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之規定,教師兼組長加給分3等級:支本薪290元以上者支給5,140元、支本薪275元起至245元者支給4,220元,支本薪230元以下者支給3,740元,均高於課稅配套後調高之導師費3,000元,是否宜再調整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加給,本部將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審慎評估。

96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報告全文


96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報告全文

http://www.101ns.org.tw/download/20130701/96%E5%AD%B8%E5%B9%B4%E5%BA%A6%E5%8E%9F%E4%BD%8F%E6%B0%91%E6%97%8F%E6%95%99%E8%82%B2%E8%AA%BF%E6%9F%A5%E5%A0%B1%E5%91%8A%E5%85%A8%E6%96%87.pdf

「社論」廣用代課與鐘點教師危害教育品質

「社論」廣用代課與鐘點教師危害教育品質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85217

(2013/8/28)
 
 全國校長協會以網路調查,全臺每週有四十六萬節課需找代課或鐘點教師,其中七成沒有教師證。教育部澄清指網路調查的數字有誤,無證代課教師不到一成,但未正面回應廣用代課或鐘點教師的問題。

 因教育預算拮据,專任教師一職難求,逾五萬多名中小學儲備教師,兩萬多名博士畢業生找不到教職,造成流浪教師滿街跑的現象。代課教師薪資不及兩萬元,大學鐘點教師甚至低於八千元;低薪不穩定的勞動條件,難以要求教學品質,也吸引不了優秀人才投入。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指出,十年來大學數量遽增,學生人數呈現三倍成長,但正職教師並未增加,四年來,私立大學教師反而減少千餘名。大學師生比惡化,比例超過一比三十,嚴重偏高;教師教研經費低於歐、美、日、韓,學生單位成本逐年遞減至十六萬元。教科文預算占國內生產總毛額(GDP)不及百分之三,遠低於國際平均水準,導致大量聘用非正職教師。

 戮力稅制改革,減少對富人的租稅優惠,提高國民租稅平均負擔率(稅收占GDP的比率),充實國家財政,使教育預算達到國際水準,才能解決根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