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教育部長期未能統籌協助解決各縣市國民教育問題(101教正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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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210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10065481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文 
 
主旨:貴院函,為教育部長期未能統籌協助解決各縣市國民教育問題,卻以教職員課徵稅額之72億元作為補助款,實施名為「課教師、補教育」之配套措施,又調降國中小教師授課時數,未能事前妥善規劃代課及兼任教師薪資較低等因素,產生師資浮動或城鄉落差,該部未能針對整體落差改善教育環境,更加劇國民中小學師資及人力調配困難,損及國民教育權益及教育品質,引發外界質疑及爭議,難辭違失之責,爰依法提案糾正,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業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改進情形,復請查照。(101教正17 

 
說明:
一、復貴院1011012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569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檢討改進情形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教育部檢討改進情形

壹、有關教育部長期未統籌規劃及主動協助解決各縣市國民教育之問題,卻以教師課徵稅額之72億餘元作為補助款,實施名為「課教師、補教育」之配套措施,除未能針對整體現有落差,實質改善教育環境,更加劇國民中小學師資及人力調配之困難,影響教育品質,引發外界質疑及爭議,殊有欠當部分:

一、課稅配套實施前,教育部(下稱本部)邀集縣市政府召開多次會議,並依共識規劃相關措施,以利推動,說明如下:

()100920日發布「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指導縣市政府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爰縣市政府應依上開規定,優先聘任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

()101120日發布「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規範教師之教學時數。

()1011月中旬籌組「研議國小師資供需專案小組」研商提高教師員額之可行性,並於105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明定101學年度國小教師員額提高至每班1.55名,102學年度提高至每班1.6名。

二、為研擬具體可行配套方案,本部已組成專案小組檢討課稅後減課之配套措施,並對於減課後之備課方式進行研議,避免教師有減課之實卻無備課之責,以利學校執行。專案小組成員包括:地方政府、教師團體、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等。本部另規劃將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下稱2688專案)與課稅減課之54億元經費收回中央,以統一用於增置員額,本部亦將持續檢討課稅配套,以利達成提升國教品質之目標。


貳、有關教育部以調降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時數及增加導師費作為課稅之配套措施,卻未事前妥善規劃協助,致部分縣市未聘足合格教師,或有大量以原專任教師超鐘點授課之情形,又因代課及兼任教師薪資較低等因素,產生師資浮動及城鄉落差;另更出現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低落之情形;顯未實質減輕教師負擔、增加備課時間,更影響學校校務運作,損及國民教育權益,洵有疏失部分

一、為逐年調降代理代課教師比率,本部作為如下:

()督請各縣市政府提出調降代理代課教師比率之計畫,100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比率高於總平均值之縣市,於101102學年度,須達成每學年度降低 1%-2%之目標;低於總平均值之縣市達成每學年降低 0.5% -1% 之目標;且於每學期檢視各縣市政府之改善進度是否合乎目標。

()督請各縣市填報「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本部於1011020進行第2次檢核後,請各縣市政府降低代理代課教師比率,合理釋出教師員額,以提高正式教師聘任比率,對於代理代課教師比率超過5%之縣市政府,本部除持續列管外,並督請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列入教育統合視導成績。如縣市代理代課教師比率持續偏高且無改善,本部將進行實地訪視。

()督導各縣市之教師員額編制於101學年達成每班1.55名、於102學年達成每班1.60名之目標;另鼓勵各縣市政府整合課稅配套專案、2688專案等相關經費,用於提高編制所需聘任之專任教師。

()對於各縣市因應課稅配套後之教師減課情形進行調查並了解,若有不合理之處,針對各縣市提出之減課方案予以監督,並持續促其檢討改進。

二、另為有效媒合代理代課教師需求及缺額,將委託全國教師會規劃建置「代理()教師人才庫平台」,提供各縣市政府運用。

三、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讓學校表現優良且具教師證之代理代課教師經教評會審查同意,免透過公開甄選可再次聘任之,以穩定師資,並提升師資品質。

四、另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低落、未實質減輕教師負擔,影響學校校務運作一節,說明如下: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已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8年7月24局給字第0980020515號書函及同年128日局給字第0980030061號書函略以,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主管職務加給係在主管職務之職務列等範圍內,按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是以,跨列職等之主管職務如由不同銓敘審定職等之人員擔任,應按其銓定職等分別支領不同數額之主管職務加給。另考量公務人員及教師擔(兼)任同一行政職務同工同酬及待遇支給公平合理性,依教師核敘薪額在該主管職務之列等範圍內對照相當職等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尚屬允當。

()又本部復以100119日臺人(三)字第1000185768A號函再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達調整主管職務加給意見,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1227日局給字第1000059784號書函復略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規定:「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三、組長:各組置組長1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3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第4條規定:「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1人,除文書、出納、事務3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是以,國民中小學文書、出納、事務3組組長得由學校職員專任或由教師兼任。又前開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訂定迄今,該組長之職務列等並未做修正,本案如提高薪額230元以下教師兼任組長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均按薦任第6職等標準支給,除造成擔任同一主管職務之委任第5職等公務人員待遇無法衡平,引發同工不同酬現象外,亦將引發支領薪額245元至275元與薪額290元以上之教師相互援引攀高之情形,且「公立中小學校及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職員專業加給表」、「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職員專業加給表」均係以支本薪230元以下作為專業加給月支數額劃分基準,勢必產生連動影響問題,仍請就上述引發之待遇失衡、援引攀高及連動問題,先行徵詢各縣市政府意見後再統籌研議。


()依「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之規定,教師兼組長加給分3等級:支本薪290元以上者支給5,140元、支本薪275元起至245元者支給4,220元,支本薪230元以下者支給3,740元,均高於課稅配套後調高之導師費3,000元,是否宜再調整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加給,本部將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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