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 星期日


工商時報社論----實現寬頻基本人權繫於政府的作為

最近馬英九總統與行政院長陳冲相繼提出「寬頻上網基本人權」與「數位公民權」等說法,引起國人熱切的期待與討論。立法委員賴士葆因而將推動「寬頻普及法」的立法,並以民國104年前讓民眾有100M上網速度為努力的目標;同時,行政院主管科技政策的政務委員張善政也主張網路業者應當提供最低頻寬保證,保障消費者權益。社會上更有「政府編列預算…甚至直接投資建設」以普及寬頻服務的呼聲。對於此一重大公共議題及其實現的方式,我們認為有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必要。 

 首先,寬頻(不論固網寬頻或行動寬頻)在資訊社會的重要性,幾乎無庸贅言。不能使用寬頻,就會導致數位落差與資訊貧窮。然而,頻寬的建設與升級乃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而且幾乎永無止盡,因此談寬頻基本人權的實現或保障,就必須先要問:錢從哪裡來?在以往由交通部電信總局直接提供電信服務給國人使用的時代,錢從政府來,由政府直接編列公務預算從事各種電信網路建設,此項作法後來延續到由交通部電信總局轉型並且維持公營型態的中華電信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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