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4日 星期三

猥褻女童千次 師重判4613年


褻女童千次 師重判4613年  


民視 (2012-04-04 16:55)
中部地區一家補習班老師,4年間當著學生的面,陸續性侵猥褻十二名女童,次數高達1千多次,高分院法官依一次一罰,重判老師4613年,並訂定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刑度30年,是性侵案最重判刑。

46歲王姓男老師,在中部地區經營補習班20年,他除了是補習班負責人,還兼開娃娃車載學生,從民國97年到99年,當著學生的面,猥褻或性侵十二名女童,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他惡性重大,重判4613年。

男強制性交267次,每次判刑7年6個月,強制猥褻746次,每次判刑3年6個月到3年10個月,總計判4613年又10個月,是史上第二高刑期,合併應執行30年,但是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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